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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38:16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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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会[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更好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以下简称《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实施。为做好《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制度》的重要意义

  合作社是我国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自主创办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新时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施行,赋予了合作社独立的法人地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合作社不同于企业和事业单位,其在服务对象、业务类型、盈余分配等方面有很多特殊性。推动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要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准确记录和反映合作社生产运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制度》既是准确把握合作社法精神的重要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切实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学习贯彻《制度》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又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要把学习贯彻《制度》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起来,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上下联动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优势,逐步建立起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积极探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

  (二)运用多种手段,做好《制度》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合作社会计人员及时熟悉掌握《制度》,尽快规范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积极利用媒体、网络、培训、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各种宣传学习活动。要充分调动合作社会计人员学习《制度》的积极性,通过方便、通俗、易懂的方式,让他们切实学得会、记得住、用得了《制度》,真正发挥《制度》在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制度》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关键。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共同组织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师资培训,逐步实现合作社财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把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培训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尽可能给予经费支持,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制度》为契机,加强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开展好合作社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财会人员全面理解和掌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三、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全面贯彻实施《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新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保证《制度》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确保合作社会计工作沿着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分级负责,要发挥各自优势,重点帮助合作社尽快做好《制度》的衔接和启动工作,特别是指导新设合作社做好建账工作;要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成员账户管理,搞好财务核算,落实民主管理,实行财务公开;要按照《制度》的规定指导合作社按期逐级报送相关会计报表,全面掌握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

  在贯彻落实《制度》中,各级财政部门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保护农民利益,注意民主决策和部门间相互配合。要认真总结《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财政部和农业部。随着合作社的逐渐发展成熟、业务不断丰富扩大,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明确,财政部将对《制度》适时作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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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水利部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颁布日期:1997.03.01



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提高防汛岁修经费的管理水
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物工作量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系指防汛岁修活动中实施的有具体工作量构成的
或者可以用具体的实物数量表示的项目。
第四条 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按其性质分为:
1.工程抢险项目: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水文测报、防汛通信设施,下同)
遭受洪水等自然灾害,为遏制险情的扩大和发展而进行的抢护活动。
2.工程维护项目:为保持防洪工程的完整和适用功能而进行的常规检测、维护
及修理等活动。
3.工程修复项目:防洪工程遭受洪水或自然灾害,其完整性遭到破坏,功能部
分丧失,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修复活动。
4.购置项目:为防汛岁修进行的器材、设备、料物的采购运输等。
5.其他项目:其他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编报和审批
第五条 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必须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是中央级
防汛岁修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项目预算的
编制要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标准”的原则,确保项目任务
的完成,防止项目预算偏高或偏低。
第六条 做好编制项目预算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进行调查、掌握工程现状
、分析防汛形势、明确项目类别、优选实施方案、分析项目费用及进行项目设计等

应根据项目类别和项目规模的大小组织实施好项目前期工作。工程维护项目、
工程修复项目要立足于工程现状,维护工程的原有规模标准不改变、不扩大,如确
需改变或扩大时,要进行专门论证,按管理权限报批。对较大的工程修复项目应有
单项设计。购置项目根据防汛工程要求、消耗定额、库存及市场价格等情况编制采
购计划。
第七条 项目预算的组成
1.人工费:专指财政部颁发的《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
以列支的人工费;
2.材料费:防汛岁修用的器材、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及料物等支出;
3.机械使用费:防汛岁修、使用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4.赔偿费:为防汛岁修所发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费用;
5.其他费用:为组织实施防汛岁修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项目预算还应具备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单价(具体定额或取费标准)、项目工期、项目实施
单位、项目责任人、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工程抢险、工程维护、工程修复项目预算的编制,参照国家有关基本
建设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购置、其他项目参照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预算按财务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
”逐级编报,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逐级审核、汇总。各流域机构将编审、汇总后的项
目预算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实物工作量、项目金额、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工
期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随年度防汛岁修经费使用计划一起于每年一月底前报水利
部。
第十条 项目预算的审批按财务管理级次下管一级进行,水利部负责各流域机
构防汛岁修经费项目预算的审批,各流域机构负责其所辖范围内防汛岁修经费项目
预算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维护项目和工程修复项目的组织与实施,要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必须做到项目经费、项目内容、施工图纸、设备材料、施工
质量五落实,确保项目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工程抢险项目的实施要做到抢早抢小,以免险情扩大,对紧急险情
可边抢边报告。抢护结束后及时把抢险所需人工、材料等费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购置项目及有实物工作量的其他项目必须加强项目管理、签定合同
、明确责任人,严格执行采购计划,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合同的管理,签订的项目合同必须明确:实物工作量、金
额、质量、工期、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
行合同,以保证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及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预算编制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定额或取费标准;
2.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项目合同的签定及执行情况;
4.经费到位情况及使用的方向;
5.项目进度及形象面貌;
6.项目质量;
7.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8.其他。
对于抢险工程项目要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验收手续。建立信息
反馈制度,按上级要求将项目完成各有关资料(如:项目财务决算、验收报告等)
连同年度项目管理总结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的统一管理,项目预算要纳
入单位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实行总量调控,综合平衡。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切块分
割,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经单位财务部门签章方能生效,财务部门要以
上级批准的防汛岁修经费预算、各项有关定额取费标准为依据,结合防汛岁修实物
工作量,组织或参与项目合同签订、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
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实行项目管理的防汛岁修经费,应根
据项目类别单独核算(事业支出—防汛费、岁修费—××项目—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赔偿费、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有关标准列支所发生的费用。严禁乱挤、乱摊、虚列经费支出
,确保项目经费核算的合法、合理、真实。
第二十条 在确保项目任务完成的前提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报告
,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或签订的项目合同)实现的结余,全部留给单位建立事业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防汛岁修方面的支出。
但下列防汛岁修经费的结余不得做为预算包干节余,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实行项目管理的工程抢险项目的经费结余;
2.实行项目管理,但跨年度的项目经费结余;
3.实行项目管理,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经费结余;
4.实行定额管理的防汛办公室的防汛业务经费的结余;
5.防汛岁修经费中没有实物工作量,实行经费总额控制管理的经费结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结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在执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和拨付经费时所提出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
执行。



文号:[水利部水财[1997]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一、应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9日至30日对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就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三、关于双边关系,两国元首对建交49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为两国实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国元首同意在两国传统友谊基础上,建立中刚团结互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两国元首认为,中刚在涉及对方重大利益问题上及对方遭遇困难时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是中刚真诚友谊的集中体现。

两国元首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

刚果总统和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

五、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刚经济互补性强,务实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承诺将一如既往为刚果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重点领域合作,同时积极开拓工业、特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合作,提升中刚互利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将为双方企业增加交往、扩大合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六、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加强两国人文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新闻媒体、学术机构、青年和妇女组织加强友好往来,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夯实两国友好民意基础。

七、两国元首高兴地注意到,在中非合作论坛引领下,近年来中非关系全面、快速发展,务实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元首愿加强合作,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为契机,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八、在地区问题上,两国元首对近期发生在非洲大陆的危机表示担忧。中国国家元首对刚果国家元首为推动解决上述危机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九、在国际问题上,两国元首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联合国改革、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两国元首的会谈在热情友好、相互理解的气氛中进行。

十一、会谈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

十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与萨苏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刚友好医院(原名姆菲鲁医院)竣工仪式以及恩古瓦比大学图书馆和其中的“中国馆”(阅览室)揭牌仪式。

十三、在访问结束时,习近平主席对刚果政府和人民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习近平主席邀请萨苏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于布拉柴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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