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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确立并保护驰名字号权/王正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34:47  浏览:98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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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确立并保护驰名字号权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飞科艾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王正志


去年接办的一个知识产权案件,曾经被行政机关作为中国保护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华权利的典型宣传。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一方主张商标专用权,一方以合理使用字号权对抗。此案历经数次审理现在仍未最后定论,思考其中核心的问题,结合当下的驰名商标热,我想有必要呼吁一下“驰名字号权”的问题。

字号,企业名称或者商号,以及英文所称的trade name, trade dress等等所指在实质上并无差异。回顾中国商业发展的历程,之与商标,商号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老百姓记得住、流传下来的大多也都是经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字号甚至是创业者的人名。这种习俗在一贯轻商的中国不能不说是一种奇迹:没有西方知识产权概念的中国人能够自发地使用字号来区别商品或服务。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传入在国内地时间不过区区几十年,移植过来的东西在新的土壤总会产生一些变异,知识产权领域里的商标也没有例外。不知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必须还是国人多年的习惯,企业字号权逐渐成为与商标权并存一种权利。国家有专门的规章调整,也有大批的人员(企业登记科、处、局)专门管理着企业名称的核准、使用和监督。因为商标权在国内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字号的分量与处境就相形见拙--仅靠一个部门规章好像底气不足,再加上各地区各自为阵:你地区的企业字号同样可以成为我核准的名称。一时间,字号与商标冲突起来老是败下阵来。

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字号如果经过了长期的使用,凝结着权利人的智慧与汗水,那么该字号就是驰名的字号,就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就应当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在我看来,驰名字号就是驰名商标,驰名字号应当受到与驰名商标一样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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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10〕117号


市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九日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轨道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榕政综[2010]87号)要求,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开立专项资金账户。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专项资金的建立,将可用于轨道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项目资金多元化、市场化运作。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专项资金规模与轨道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建设期间确保工程进度、运营期间确保债务足额偿还。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外的支出。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构成与筹措方式:

  (一)每年由市财政安排10亿元土地出让金作为项目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二)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增收部分的10%作为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适时转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三)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500米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在地块“招、拍、挂”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后,由市财政局适时按相应比例拨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四)其他可用于轨道建设发展的资金,由相关单位缴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投入;

  (二)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支出;

  (三)轨道交通项目贷款还本付息;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关项目。

  第五条 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按进度将资金划入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

  第六条 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轨道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完善轨道项目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审计、财政部门对轨道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明细等进行跟踪审计,对检查出的问题,书面通知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及2001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北京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0年度向河北省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2001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邮政局在北京集中缴纳,税款入中央金库。

国家邮政局2000年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单位名称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33505
02 天津市邮政局 4952
03 上海市邮政局 20455
04 中国集邮总公司 39998
05 河北省邮政局 20174
06 山西省邮政局 18479
07 内蒙古区邮政局 21032
08 辽宁省邮政局 0 0
09 吉林省邮政局 16324
10 黑龙江省邮政局 17654
11 江苏省邮政局 1385
12 浙江省邮政局 968
13 安徽省邮政局 13885
14 福建省邮政局 0 0
15 江西省邮政局 19560
16 山东省邮政局 176
17 河南省邮政局 18929
18 湖北省邮政局 19347
19 湖南省邮政局 21046
20 广东省邮政局 896

21 广西区邮政局 18553
22 海南省邮政局 9910
23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12835
24 四川省邮政局 35655
25 贵州省邮政局 24657
26 云南省邮政局 29297
27 西藏区邮政局 13588
28 陕西省邮政局 18049
29 甘肃省邮政局 26069
30 青海省邮政局 10872
31 宁夏区邮政局 6830
32 新疆区邮政局 30960
合计 98910 427130


200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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