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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47:42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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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

国家知识产权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第41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ZC 0010-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10-2006。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试行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试行规范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规范制订工作组。

  本试行规范主要起草人:冯晓玲、刘力、任力明、翟薇、石昱、张宇。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并参照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试行规范。

  为了消除用数字表示公历日期引起的含义曲解问题,避免专利信息用户产生混淆,本试行规范对公历日期的标示方法和使用规则进行了规范。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试行)

  1 范围

  本试行规范规定了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方法和使用规则。本试行规范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文献出版,以及专利信息交换、显示和编码中所涉及的用日期形式表示的条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试行规范。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试行规范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公历

  从1582年开始普遍采用、用以修正朱利安日历中的错误的一种日历。

  2.2 日历年

  历法中的循环时间周期,为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时间。公历中日历年可为平年或是闰年,每个日历年分为12个有序的日历月。

  2.3 平年

  公历中含有365天的年为平年。

  2.4 闰年

  公历中含有366天的年为闰年。闰年是年数可被4整除的年份。当年数是百年的整数倍时,闰年则是其年数可以被400整除的年。

  2.5 日历月

  将一个日历年划分成12个顺序的时间周期,即12个日历月。其中每个月有一个特定的名称,并含有特定的天数。在公历中,日历年的月是以它们出现的顺序排列的,其名称与所含的天数如下:

  一月(31天),二月(平年28天,闰年29天),三月(31天),四月(30天),五月(31 天),六月(30天),七月(31天),八月(31天),九月(30天),十月(31天),十一月(30天),十二月(31天)。

  2.6 日历日期

  指日历年的特定日。由其在该年中某一日历月内的顺序数标识。

  2.7 基本格式

  由为满足精度要求所必需的最小数目成分构成的表示格式。

  2.8 扩展格式

  含有附加分隔符的基本格式的扩展。

  2.9 专利文献

  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3 制定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个专利工作流程和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纸件产品中对日期的描述应当按照本试行规范统一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本规范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4 公历日期标示规则

  公历日期采用基本格式和扩展格式两种标示方式。

  4.1 用于代替数字的格式字符说明

  在进行日期的格式描述时,采用以下字符进行通用性描述:

  [C]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千位和百位成分(“世纪”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Y]表示时间元素“年”的十位和个位成分所使用的数字;

  [M]表示时间元素“月”所使用的数字;

  [D]表示时间元素“日”所使用的数字;

  4.2 分隔符的使用

  为了便于识别在专利文献印刷品上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数据元素之间可使用圆点“.”、斜线“/”或连字符“-”作为分隔符分开。

  例如:2006年7月11日,可分别表示如下:

  2006.07.11,2006/07/11,2006-07-11

  4.3 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

  在表示公历日期时,月中的日(日历的日)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DD”),任何一个月的第一天用“01”表示,该月其后的日按递增顺序编号;月也用两位数字的基本格式表示(字符表示为“MM”),一月用“01”表示,其后的月份按递增顺序编号;公历年的基本格式为四位数字(字符表示为“CCYY”),按公历升序编号。

  一个完整表示的公历日期的基本格式为CCYYMMDD,按公历年、月、日的排列顺序组成八位数字的数字串。

  4.4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

  公历日期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方便识别在专利文献的印刷品和电子专利信息产品用户接口中的日历日期。通过在基本格式日期的数据元素之间添加分隔符来实现。本标准确定以下四种日期扩展格式以供选择: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年M(M)月D(D)日(注:此为一种特殊的、贴近中国人习惯的扩展格式,主要用于专利文献的印刷品上)

  5 公历日期的印刷、显示及编码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刷的专利文献和专利公报上,主要采用CCYY.MM.DD的日期格式来表示完整的日期,在一些特殊的位置,可采用CCYY年M(M)月D(D)日的方式印刷日期。

  在专利信息的电子数据产品及其用户接口中,可使用以下四种日期格式中的任一种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CCYY-MM-DD

  在对专利信息进行编码时,应分别采用CCYY、MM、DD的基本日期格式来表示年、月、日,采用CCYYMMDD来表示完整的日期。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试行规范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5月30日通过的修订版)

  GB/T 7408-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ZC 0009-2006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ZC 0006-2003 《专利申请号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7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试行规范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采用公历标示日期规范的有效运行环境。

  本试行规范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公历日期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试行规范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本试行规范的实施与监督

  8.1 标准的发布

  本试行规范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8.2 标准的实施

  本试行规范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8.3 标准的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试行规范的实施。

  8.4 标准的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试行规范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试行规范代替本试行规范。

  9 附则

  本试行规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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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优势,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生产,推动科技与生产相结合,实现“科技立市”的战略方针,促进我市经济的振兴和繁荣,特作如下规定:
吸引科技力量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
一、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创办科、工、贸一体化机构,允许多种经营,各种技术性所得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生产所得和非技术性经营所得按规定纳税。
二、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承包、租赁我市亏损企业,给予让利减税优惠,承包方在三年内可分得不低于50%的纯利润。被承包、租赁的企业免征二年所得税。所免税款,用于发展生产。
三、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科技开发服务机构为我市开发研制并经市科委审查认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鼓励科研设计院所和大专院校利用闲置仪器和设备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开展租赁业务所得,免征所得税。
五、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同我市工业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优先安排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基金和专项贷款;院所、院校从技术联合中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所得税。
六、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向我市企业转让技术、进行技术服务而创国家质量金牌、银牌、部优质产品、省优质产品、市优质产品,按品种计算,分别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给20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金。
七、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国省营企业为我市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每年新增税利100万元可增发一个月奖金,不计征奖金税;帮助企业年新增税利500万元以上,除增发奖金外,市委、市政府建立“科技立市”纪念碑,为其刻名,记入史志。
八、在市属科研所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部完成合同规定的承包指标,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完成承包指标中技术性净收入基数的超额部分视为技术服务收入,可按有关规定提取奖金。生产性净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
放活科技人员 促进人才流动
九、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业、乡村街委企业或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高技术产业、技
术贸易机构;兴办与国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到农村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十、外地和驻长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聘调入我市工业企业的急需短缺科技人员,家属随迁的,由调入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住房,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并安排子女就业,照顾子女就近上学。调入人员已分配新住
房的,应将原住房交还调离单位。我市工业企业根据本单位需要所接受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800元,大专、本科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接收单位支付。
十一、调入乡村街委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不转;其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技术档案由调入单位所在的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占编制;工资双方议定,并同时享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待遇。科技人员在乡村
街委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应聘或自愿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定级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议定,并享受国家统一调资待遇。到乡村工作的,户口落在城镇。
十二、凡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到各县、郊区乡村企业工作,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不转,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试用一年,经考试合格,优先录用为干部,服务五年后可以流动。
十三、外地科技人员辞职、离职到我市全民、集体和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可以登记户口,重新评定工资,重新办理行政关系,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四、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占编制,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普调工资、单位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月或年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数额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
的20%,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额。到郊区和各县的乡村企业免交劳动保险金。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生活福利待遇等均由所到单位负担。因病死亡者,其一切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因公伤亡者,除医疗、护理等费用由所到单位负责外,抚恤费等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停薪留
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允许超编,恢复原待遇。需要继续停薪留职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续签合同。
十五、允许科技人员在职带薪承包乡村街委企业,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单位、乡村街委企业和科技人员本人要签订承包合同。科技人员承包收入的30%回交原单位。承包期间其劳保福利待遇与停薪留职人员相同。
十六、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提倡从事业余兼职活动。由所在单位组织的业余兼职,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50%,社会兼职服务机构组织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70%作为科技人员的报酬,凭市、县(区)科委或市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业余技
术服务酬金审批单”到开户银行支取,不计征奖金税;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的,其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
十七、凡离休、退休、辞职、待业、停薪留职以及经所在单位同意的在职的科技人员,均可受聘到我市各类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报酬双方议定。科技人员要求提前离休、退休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提前五年办理离、退休手续。
十八、科技人员创办的乡村街委企业,银行在开户、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优惠。从投产月份起,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除烟、酒、糖外,可免征营业税、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二年。
十九、科技人员应聘到乡村街委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有成效者,给予一次性重奖;从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投产之日起,年增税后利润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奖给个人50%;3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30%。
二十、科技人员承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长期停产企业,三年内能够消化资金损失的,银行不收罚息。第一年实现税后利润5万元(含5万元)以下,奖给承包者50%;税后利润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奖励20%。

二十一、科技人员为企业开发新产品,提供新技术,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年新增税后利润2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置两室一厅商品房一套;年新增税后利润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购买三室一厅商品房一套。产权归企业所有,不需要解决住房的,按税后利润提取5%奖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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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小奔湍畋峡堂侨胧分尽?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兴办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办(包括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科技机构。全民(集体)所有制的科技人员,调入民办科技机构工作,原所有制身份不变,享受国家统一的升级调资待遇。
二十三、县、区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指导、科技成果鉴定评奖、科技人员的行政关系、工资关系、人事档案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工作。
二十四、民办科技机构可参加各种面向社会的科技项目的投标,承接各种科技委托项目,其自选的对我市技术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技术开发项目,可申请列入市科技发展计划。民办科技机构可申请科技发展基金,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向国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也可按有关规
定和程序向外资银行借款。
二十五、集体所有制民办科技机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享受国家独立科研单位的有关税收待遇。个体民办科技机构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三年。民办科技机构自行研制、自行生产列入市科委、经委试生产计划的新产品,免征所得税三年。在新产
品试制试销的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二十六、民办科技机构从事技术出口、技术引进、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联合经营等涉外事宜,可享受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提供方便。
二十七、允许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工矿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兴办各类业余民办科技机构,享受民办科技机构同等待遇。
二十八、科技人员在我市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做出的成绩和贡献,要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事业单位调入我市国营中小、集体、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
务不受指标和年资限制;停薪留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到乡村街委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工作,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同级科技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十九、科技人员(包括停薪留职、业余兼职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在我市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可评选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奖励一次,重大科技成果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科技进步奖。市科技进步奖设三个奖励等级,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000元
,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对我市经济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三十、对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可以评为市级拔尖人才,并可推荐申报省、国家级优秀专家。经推荐评选为市级拔尖人才的科技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十一、到我市乡村企业从事各类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超过纳税限额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三十二、科技人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是他们的合法权益。除依法纳税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和侵犯。纪检、监察、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措施。对侵犯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 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三十三、凡是企业与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国省营企业合作进行的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企业购买的科技成果或自行研制的新产品,经市财政局、银行、经委和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论证,银行优先给予立项,发放科技贷款和配套的技改、流动资金等专项
贷款;创出国家部级以上名、特、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银行给予最低档次利率的贷款;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其价格自定,物价部门给予支持。
三十四、鼓励企业加速技术进步,凡列入市、县(区)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一年内新增利润的20%作为有功人员的奖金,不计征奖金税。直接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
企业研制开发的经市科委审查计定的中试产品,免征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十五、市属工业企业每年要给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做出成绩和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奖励,浮动指标占科技人员总数的20%,浮动满三年的,可转为固定工资。贡献大的可连续浮动,所需资金从企业留利总额中提取。
三十六、工业企业对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休假制度,中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15天,高级科技人员每年休假20天。对应休假而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科技人员,企业应按规定给予加班费补贴。
三十七、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和工人的岗位培训工作,提高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要按有关规定确实保证科技人员业务进修时间和所需经费,定期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
工厂企业招收技术工种的工人,必须从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就业前的技术培训班的结业生中招收,不足部分从社会待业人员中择优录取,在学徒期间,须经3-6个月的集中培训,方可上岗。
搞活技术市场 繁荣技术贸易
三十八、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和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我市技术转让或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可以从净收入中提取30%(为农村和出口创汇产品服务的,提取35%)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不计征奖金税。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所得占总额的60-80%,
管理人员不低于总额的5%。银行凭市、县(区)科委或科委委托部门签发的“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提取奖金审批单”支付现金(任何部门不得收取审批管理费)。为外地服务的征税和报酬提取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九、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可以收取不超过合同成交额的3%作为中介服务费。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从技术合同净收入中提取3-5%作为技术市场发展互助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三年内归还本金。
四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科委组织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过去市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8年5月11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环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环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改善首都大气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有关措施,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环保主管领导及具体负责人名单;
二、房屋拆除施工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拆除施工资质证书;
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核发的《拆迁工地登记备案审批表》、《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单位派驻或确定工地监督员通知书》、《建设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书》。
第三条 建设单位制定房屋拆除施工方案,应当包括房屋拆除施工进度、拆除施工作业方案和现场管理、渣土清运等措施,并规定具体明确的防治施工扬尘、确保现场整洁等相关措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责任书。
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指定各拆迁项目环保责任人,负责该项目审批后的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结合拆迁许可证的审批,把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工作作为拆迁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的批前审查和批后检查工作。
第六条 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派驻或确定,并接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派驻工地监督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 拆迁施工现场工地监督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拆除施工方案中有关防治扬尘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定期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汇报工作情况。
三、坚决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严重违章行为,及时向派驻或确定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和市容法规处罚。
四、执行公务时,要仪表整洁,佩带统一标志,文明管理,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第八条 《规定》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本市重要地区是指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地区,二环路以内地区以及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其它地区。
二环路以内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硬质板材;二环路以内长安街及其延长线两侧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围挡应当使用金属板材。
第九条 拆迁施工现场作业(包括清运渣土)必须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拆除楼房的,其渣土必须通过专用通道或者采用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
第十条 本市主要交通道路沿线、市区重要地段以及拆除房屋面积较大的拆迁工地,应当组织在晚上20点至次日6点之间进行拆除施工,并于收工前认真清理拆除现场,保证施工现场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当及时采取地面硬化措施,经常洒水,防止扬尘;房屋拆迁施工作业完毕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一年的,应当对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第十二条 拆除房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长安街沿线等地段拆迁施工现场的渣土应当在1日内清运完毕;拆迁施工现场渣土堆放总量不得超过60立方米。
第十三条 拆迁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必须密闭存放,及时集中分拣、回收、清运生活垃圾,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四条 拆除房屋渣土清运,必须使用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应当在拆除房屋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向市或者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消纳手续。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3号令)进行装载,运输车辆装载渣土不得超过槽帮上缘,并苫盖严密,槽帮挂钩灵敏有效,确保出入车辆不带泥,并按照渣土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泄露遗撒、尘土飞扬。
第十七条 拆除房屋渣土必须消纳到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渣土消纳场所或渣土管理部门指定的回填工地,严禁乱倒乱卸。
第十八条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城管监察、市容监察组织对违反《规定》及本细则的行为,必须依法制止、纠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处罚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可以向有处罚权的部门出具处罚建议书。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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