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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联合转发《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首次协调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0:41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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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联合转发《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首次协调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联合转发《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首次协调会议纪要》

(1984年8月26日)

 

联合通知:

  现将《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首次协调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纪要》中提出的营造青年黄河防护林的意见和措施是与会各省和有关部门共同议定的,请照此执行。

  营造青年黄河防护林,对于保护黄河堤防,治理黄河,改变生态环境,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团委、林业、水利水保部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黄河水利委员会,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这项工程顺利进行。

 

  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六省(区)于八月二十日至二十六日在山西省河津县召开了青年黄河防护林首次协调会议。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六省(区)团委、林业厅、水利厅和黄河防护林建设试点地、县团委的负责同志。

  中央绿化委员会、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三北”防护林建设局、黄河中游治理局、河南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陕西省军区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期间交流了黄河防护林建设情况,现场观摩了河津、芮城两县黄河防护林建设工程,讨论了规划,研究部署了明年和今后防护林建设的任务。水利电力部副部长杨振怀、团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张宝顺、林业部宣传司副司长袁有德、“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副局长刘文仕、黄河水利委员会副主任庄景林先后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一)

  会议认为,共青团中央、林业部、水利电力部今年二月发出组织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号召后,得到了六省(区)党政部门的热情支持和沿河两岸四百五十万青少年的积极响应。六省(区)及沿河两岸的地、县成立了黄河防护林建设领导小组,分别由省、地、县党政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级团组织、林业、水利部门开展了勘察、规划、试点、育苗工作。陕西省已将防护林区域内二百六十一万亩的造林任务落实到基层。河南省从各地调集了三万斤刺槐种子在豫北育苗。山西省在连续三年组织青少年营造黄河双千里防护林的基础上,今年又沿黄河造林二十二万亩。山东省把绿化一千四百公里黄河故堤作为第一战役,今春组织青少年植树二百零六万株。内蒙古也在防护林区域内造林三十万亩。据六省(区)不完全统计,半年来,沿河两岸青少年已为防护林育苗五万七千亩,在防护林区域内造林九十七万亩。

 

(二)

  会议指出,营造青年黄河防护林,是一件造福子孙的大好事,也是一项相当艰巨的任务。要保证黄河防护林建设的顺利进行,最根本的是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党的林业、水利、水土保持等各项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少年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今后,一方面要动员防护林区域所属的厂矿企业、农林牧场、机关、学校、铁路、公路、驻军等单位的青少年继续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积极参加防护林建设;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林业专业户,鼓励沿河两岸青年率先奋起,承包荒山荒滩,承包治理小流域,兴办家庭或联户林场、苗圃、果园等,落实以家庭承包为主要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总之,要通过贯彻党的政策,使广大青年在营造黄河防护林的过程中,既为国家做贡献,又使个人增加收入。这样,青年营造黄河防护林的积极性才会持续高涨,经久不衰。

 

(三)

  会议认为,确保六省(区)青年黄河防护林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还要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好以下几个实际问题。

  一、规划。黄河防护林工程所涉及的地区,地理、气候、土壤、水文条件不一,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制订一个符合实际的、科学的工程建设规划。要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片、网、带,乔、灌、草相结合,多林种相结合,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既要讲求速度,又要注重质量。规划设计由共青团、林业、水利部门共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县为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测绘,落实到山头地块。明年三月底以前,各省(区)将防护林规划示意图和各县规划设计图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团中央、林业部、水电部。防护林规划应做到:山区、沙区植被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平川地区不低于百分之五十;河滩种草种树要服从行洪和河道治理的要求;林带建设从河岸堤防开始,外扩到五公里的范围。从乡到省,不同行政区划地区规划地段的衔接,要由上一级团委、林业、水利部门协调解决。地(盟)、县(旗)的规划,经团省(区)委、省(区)林业厅、水利厅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资金。在鼓励沿河两岸青年集资,开发荒山荒滩,建设防护林的同时,建议黄河防护林工程所属省(区)、地(盟)、县(旗)把防护林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统筹解决。林业、水利部门应将营林、水保费适当集中使用,保证黄河防护林的建设。属于“三北”地区的地县青年黄河防护林要纳入“三北”防护林二期工程,列入预算。经费的使用,要由团委、林业、水利部门三家协商确定,做到专款专用,照顾重点。共青团组织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所需活动经费,可从上述资金中拨给。

  三、种苗。种籽、苗木是植树造林的物质基础。团组织要发动沿河两岸青少年大力采种育苗。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采种、育苗的技术指导,并负责调剂种苗余缺。要积极发展青年育苗专业户,以适应防护林建设的需要。

  四、用水。沿黄河水利部门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发挥现有水利灌溉设施的作用,积极解决黄河防护林的造林用水。

 

(四)

  会议强调指出,六省(区)青少年营造黄河防护林,是一个壮举。建设好这项青年绿化工程,对于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加速四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六省(区)团委、林业、水利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要在省(区)委和省(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把工程的规划,任务的分配,种苗的准备,资金的筹集等项工作,一一落到实处。要共同组织力量,一年狠抓两次。从现在起,六省(区)应在防护林工程所属县份中,选择几个准备工作充分、动手早的县作为试点先行县,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动防护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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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沧委〔2002〕61号

各部、委、办、局,海沧镇,各直属公司: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已经投资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七月三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调控土地供求关系,促进海沧台商投资区(以下简称投资区)开发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投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区规划范围内需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海沧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区国有土地储备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行使储备土地的职能,承担储备土地的征用、开发、管理、融资等工作,确保投资区开发建设用地需要,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

  土地储备机构隶属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业务工作受投资区建设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投资区下列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因开发建设需要,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新增作为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项目供地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和工矿用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每年应根据投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结合投资区开发建设实际,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管委会批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纳入计划的储备土地由管委会报请厦门市人民政府核定给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收回:

  (一)通过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二)需要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商品房用地的土地;

  (三)其他依法可有偿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管委会确定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在实地调查了解后,根据具体地块的规划功能,向管委会提交《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基本情况;

  (二)规划管理部门对拟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块的规划意见和要求;

  (三)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费用及其依据;

  (四)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后的处置以及政府的预期利益;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对《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并作出批复。

  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管委会对《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依法实施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下列工作:

  (一)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实施征地拆迁;

  (二)对列入政府储备的土地进行土地平整、市政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并对项目供地前的储备土地实施开发与管理工作。

  前款(一)、(二)项的具体工作,土地储备机构可委托有关单位实施。受托单位应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实施开发期间的土地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储备土地的征用、管理、前期开发等成本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核算,统一与财政管理部门结算,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成本。土地储备机构按经财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土地开发总成本的2-3%提取储备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于储备的土地进行开发后,将土地交由管委会统一进行项目供地,收益全额上缴投资区财政。

  第十四条 以储备土地使用权设定出让抵押的,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权设定抵押的,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项目实施供地后的边角地,因项目变动征而未用的闲置、零散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受管委会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其收入全额上缴投资区财政。投资区财政管理部门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标底总值的1-2%拨付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招标、拍卖的业务费用,具体视出让地块的面积和出让底价总值由管委会在审批招标拍卖方案时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投资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滁州市市本级廉租住房租售并举管理暂行办法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琅琊、南谯两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根据市本级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数量、分布情况、居住习惯等因素,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两区政府根据现有房源情况,制定房源分配办法,报市政府批准。两区政府根据批准的房源情况,组织实施本区廉租住房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本级廉租住房分配对象(以下简称申请家庭)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出售等为辅。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每五年调整一次,每户家庭配租面积按实际居住人口计算(超计划生育人口不列入计算范围)。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家庭条件分期分批落实。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实际居住人口、住房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廉租住房分配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结合,棚户区改造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被拆迁家庭应根据拆迁时可供房源情况优先安置。

第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当申请户多于房源时,采用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家庭。摇号结果一旦确定,不得更改,未摇中家庭继续轮候。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对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家庭中,家庭成员中有1人年龄达70周岁以上家庭,烈属、三级以上伤残军人家庭,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不参加摇号,优先配租。优先配租家庭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秩序。

第八条 确定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必须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滁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服从廉租住房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分为保障标准(人均15平方米,下同)内租金和保障标准外租金,租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所配租房屋的,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报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以户主为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及街道办事处廉租住房受理窗口申报,符合优先保障政策的家庭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制度。鼓励有购买意愿和一定支付能力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购买所配租的廉租住房,其交纳的购房款,核定为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一)廉租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期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的65%核定,并适时调整。申请家庭所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内面积按廉租住房价格购买,超面积部分按同期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

(二)廉租住房出售须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金额和产权比例、支付方式、房屋处置的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相关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申请家庭购买廉租住房后,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实行购房人和政府按份共有,申请家庭的产权份额按照其出资额占建设成本的比例核定。出资额达到建设成本时取得全部产权。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当注明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及保障标准内面积比例等情况。

(四)购房人五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确需出售或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办理廉租住房房屋产权证时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税费标准。廉租住房转让时,应当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申请家庭可以通过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廉租住房。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廉租住房的,价格可优惠5%;分期付款的,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廉租住房销售价款的50%,三年内必须缴清总房款。

(六)廉租住房出售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七)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的房源情况,包括销售房型、价格、套数、面积、位置、供应计划和申购期限等。

第十三条 已确定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自愿申请购买所租住廉租住房的,原拥有产权的住房应当由政府收回,其所配租房屋保障标准面积部分,市场评估价大于原有住房(私房)的市场评估价,不找差价;小于的,按实际结算。原无自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房应无偿退出,视同无房户处理。

第十四条 对骗取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同时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家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的,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连续超过6个月的。

第十六条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原则上只能用于自住。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廉租住房或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依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七条 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配租家庭应当将承租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廉租住房分配管理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申请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由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收回所购住房、责令其按市场租金补交房租,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琅琊区、南谯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组织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分配工作,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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