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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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0号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解金属锰等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B/T051-2003
电解金属锰
YB/T051-1993
2
YB/951-2003
钢轨超声波探伤方法
YB/T951-1981
3
YB/T2010-2003
铁路轨距挡板用热轧型钢
YB/T2010-1982
4
YB/T4078.1-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苯羟乙酸重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5
YB/T4078.2-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6
YB/T4115-2003
功能耐火材料通气量试验方法
7
YB/T4116-2003
镁钙砖
8
YB/T4117-2003
致密耐火浇注料抗爆裂性试验方法
9
YB/T4118-2003
精炼钢包用透气砖和座砖
10
YB/T5202.1-2003
不定形耐火材料试样制备方法第1部分:耐火浇注料
YB/T5202-1993
关于印发《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5〕43号
关于印发《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一、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建筑物、树木、铁路、公路、大型水库、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地面气象探测的场地、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三、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市气象局应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探测设施以及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五、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对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四周视野应当开阔,保持气流通畅。
七、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和标准遵照《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图》(附件一)和《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说明》(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八、市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市气象局的审查同意。未经市气象局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九、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和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报宜春市气象局签署意见,经江西省气象局审核后,报中国气象局批准。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所需费用,由相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承担。
迁移的气象台站应当按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对比观测后,方可拆除旧址。
十、气象数据文件、电报通信线路和设施不得被挤占、挪用、损坏,以保证气象信息及时、准确地传输。
十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二)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采石、取土、焚烧、放牧等;
(三)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从事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十三、违反第十一条其中之一规定的,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十五、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宜春国家基准气候站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说明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制定保护范围。
2、以气象观测场拔海高度131.3m为水平面(观测场位置:北纬27度48分、东经114度23分),制定其四围建筑物相对气象观测场的高度;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20-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33m;
80-1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37m;
120-1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1m;
160-1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5m;
200-2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49m;
240-2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53m;
280-3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57m;
320-3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1m;
360-3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5m;
400-4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69m;
440-4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73m;
480-5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77m;
520-5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1m。
560-5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5m。
600-6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89m。
640-6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93m。
680-7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197m;
720-7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1m;
760-7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5m;
800-8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09m;
840-87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13m;
880-91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17m;
920-95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1m。
960-99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5m。
1000-1039m建筑物最高点高度不能高于拔海高度229m。
3、公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30m以上。
4、大型水体距观测场围栏100m以上。
5、铁路路基距观测场围栏200m以上。
6、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论证确定的,对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距观测场围栏500m以上。
7、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不超过5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0〕381号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钢铁产业集中度是解决我国钢铁工业结构性矛盾的关键措施。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摸清家底,全面掌握本地区钢铁企业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兼并重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钢铁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年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兼并重组的规划方案、结合兼并重组和技术进步拟淘汰的落后产能及关闭的企业名单、兼并重组的进度安排和本地区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兼并重组方案要力争科学实际,可操作。一是方案的编制要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平等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二是国有企业的兼并重组要加强与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三是兼并重组工作要尊重各方企业的权益,坚决避免“拉郎配”;四是在研究方案或规划设想的同时,要注意研究本地区大型钢铁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兼并重组和外地区的大型钢铁企业对本地区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可能性;五是要注重兼并重组、淘汰落后、技术改造三结合,通过重组,推进淘汰落后和企业总体竞争力的提高。
各地区编制完成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方案,经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于2010年年底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对于已成熟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个案,由省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兼并重组方案,报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按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可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对于近期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如首钢重组吉林通钢、天津渤海钢铁集团的组建、山西钢铁企业重组等,要在8月底前将兼并重组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中央钢铁企业实施的跨地区或区域内兼并重组,除了仍按原规定报相关部门外,要将重组方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从行业管理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审批。
二、切实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是对国办发〔2010〕34号文的具体落实,是对现有钢铁企业全部存量实施行业管理的新举措,我国现有的钢铁企业均需纳入规范管理的范畴。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安排所在地钢铁企业的规范管理工作,分期分批组织审查和上报。首先要在2010年9月底前上报所在地条件较好的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同时做好与本地区环保部门的衔接,同步完成规范条件的环保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保持沟通,争取年内公示、公布2-3批规范企业名单。对于2009年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中尚不具备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应督促企业提出整改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并补办环评、土地等相应手续。对于2009年钢产量在100万吨以下的钢铁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对于装备水平满足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参与兼并重组;对于污染严重、装备水平差、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企业要迫使其逐步退出钢铁生产。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用工频炉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
对于中央钢铁企业,由钢铁企业集团统筹上报所属钢铁企业的规范申请,相关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央企业做好自审工作。地方钢铁企业集团中涉及在多个省区有钢铁企业的情况,由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集团内不同地区具有独立法人的钢铁企业要在总申请报告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分报告,与总报告一同上报。在实施规范管理过程中,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注意与各地环保部门的衔接,拟申请的规范企业名单提前提供给环保部门,以求工作进度的一致性。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申请报告的审查,并结合各地申报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审查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对于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的钢铁企业,将给予一定的整改时限。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与规范。
三、落实好淘汰落后工作,促进钢铁企业节能减排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务必将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和具体企业,坚决杜绝擅自将落后炼铁产能以生产铸造铁、铁合金为由免予淘汰的做法。要注意妥善处理淘汰落后和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国办发〔2010〕34号文件要求,各地要用好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差别电价的作用,加强对差别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环保、质量、能耗、安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压缩钢铁落后产能的生存空间。
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等信息,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和监督考核,并于年底前,报送本地区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认真做好其他工作
对于国办发〔2010〕34号文件中提到的抑制钢铁产能过快增长、切实规范铁矿石流通秩序、推进国内铁矿开发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相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文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贯彻实施。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增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