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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8:22:32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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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商务部 外交部 文化部等


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告2007年第27号,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公告2007年第27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制定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发挥中华文化的传统优势,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的且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拥有国际文化贸易专门人才、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图书、电子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成果15个以上或实物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出版物包括电子游戏出版物。

  02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

    重点企业标准: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或拥有在国外有一定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期刊和大众化报刊;或出版海外版、在海外设有出版机构、向海外输出版权的报刊;或使用外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并发行到境外的报刊;或面向海外侨胞定向发行的侨刊乡讯。

  03互联网出版物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输出渠道,年出口额1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互联网出版物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杂志、互联网报纸、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学术文献出版物、互联网教育读物、互联网地图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手机出版物等。

  04中外合作出版物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出版集团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外向型产品;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中外合作出版物指:
    1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物;
    2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海外开拓市场的出版物;
    3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
    4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等。

  05出版物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30项以上,或单品种(含系列丛书)出版物的年版权输出收益达到1万美元以上;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06出版物实物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销售潜力。

  07重大国际性出版物商业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所承办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境内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境外展览每届达成输出版权交易200项以上或销售实物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所承办展会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08对外翻译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国内翻译界具有较高声誉,有突出翻译成果;
    2有固定的专门办公场所。

  09印刷、复制、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工艺达到国际水平。

  10境外设立机构提供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制作等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版权项目数量或实物出口额在全国排名前十五名之内;
    2具备较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

  二、广播影视类

  1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宣传片和素材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业绩(数量和金额)位于全国前二十名之列,或出口金额3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影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每年固定参加国际知名影视节展并设置展台;
    4拥有良好的海外销售网络,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1电影、电视产品完成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产品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等播出许可的国产电影产品(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科教片等)和电视产品(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拷贝、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2电影、电视产品宣传片指经国家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预告、宣传片(包括未完成的),主要用于为促进电影和电视产品出口而进行海外宣传、推广工作。载体包括各种规格的胶片、录像带、光盘、数字电影硬盘、数字或模拟电视磁带等;
    3电影片、电视产品素材指根据电影、电视产品在海外发行、放映和译制工作的需要,应发行商要求,而向国外提供的国产电影、电视产品的翻正、翻底片及国际声带等素材;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2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海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3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对树立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3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14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5广播电视对外工程、劳务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6广播影视对外培训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7影视器材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18互联网视听节目与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三、文化艺术类

  19商业演出类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意向演出费在每场3000美元以上;
    2拥有一个或以上演出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0商业艺术展览类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展览产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产品有独创性,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21游戏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2美术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一个或以上美术品或者艺术家作品的海外经营代理权,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3乐器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4工艺品和手工艺品

    重点企业标准:同上

  四、综合类

  25动漫产品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
    2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直接产品,不包含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游戏、玩具等衍生产品。

  26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
  
    重点企业标准:
    1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年出口版权数5个以上或出口额60万美元以上(含版权和实物出口);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27文化艺术商务代理

    重点企业标准:
    1已策划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指文化艺术经纪代理,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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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工法[2004]175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04年02月20日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五)第二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编制下达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并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下达《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对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标准化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科研项目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及科研生产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并将本部门(单位)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研究中心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论证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进入技术评审阶段。
(三)国防科工委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相关专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其他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根据评审结论将有关项目编入标准化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七条科研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审查及评审按《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对预算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补充和清理。
(一)国防科工委每年进行两批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论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和8月底前,分两批将本部门(单位)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二)国防科工委定期对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清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经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评审后进行分别处理。对于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落后,已无研究必要的项目予以删除;对于需求发生变化、研究方向符合技术发展趋势,但研究内容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由项目论证单位进行补充论证。
第九条标准化科研项目应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生产计划。
第十条对于标准化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来源:引用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军工技术基础年度科研计划下达文件的文号、项目计划号等;
(二)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三)项目实施的技术途径:应详细说明实施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途径、技术方法、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内容;
(四)项目成果:主要说明项目应取得的重要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五)项目进度:应根据计划的要求详细列出项目实施进度,针对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列出具体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程序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于计划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前报国防科工委。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
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工作总结报告;
(二)相关工作成果,如有关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涉及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成果随相关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同时将归档材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政府


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辖区内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文化、卫生、公安、市容、交通、城建、商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灶具应当采用燃油、燃气或型煤等清洁燃料燃烧,不得原煤散烧;
  (二)采用先进的燃烧设备及相应的消烟除尘、除油设备,并设置专门的排烟、排气烟囱(筒)。烟囱(筒)的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向下水道排放烟尘、废气;
  (三)兴办饮食娱乐企业和排放噪声的加工、修理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其界外噪声应当符合当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不得在居民住宅附近,特别是居民住宅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企业、机动车修配厂及其他超标准排放噪声的加工厂;
  (四)使用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发出高大声响,影响、干扰周围居民工作和休息;
  (五)不得在街道两旁直接面向行人处或居民门窗附近设置空调散热装置,造成噪声和热辐射等环境污染;
  (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不得在无排水管网处兴办排放污水的饮食服务企业。
  饮食服务企业排放污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污水排放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设置隔油和残渣过滤装置,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水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二)污水直接排入周围水体的,应当采取防治措施,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六条 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提交经市或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书)。

  第八条 有污染物排放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执行有关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管理规定,定期、如实地向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污染防治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九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权限。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餐厅、商店、歌舞厅、浴室、洗染店、照相馆、理发室等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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