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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53:13  浏览:89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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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鉴定工人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业技能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职业技能考核实行证书制度。《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独立开业和用人单位使用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科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录用技术工人时,需经工人考核机构的录用考核,方能择优录用。
对按规定取得《毕业(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岗位合格)证书》的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班)的毕业、结业生,应优先录用。
第七条 学徒工(含培训生)学徒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需进行转正定级考核。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能上岗独立操作。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六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转正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或者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过技术业务培训和上岗转岗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生产工作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第九条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且在本等级考核基础上进行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进行补考。
第十条 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鉴定),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资格考评(鉴定)。考评(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厅颁发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作为用工单位确定聘用和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工人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劳动态度。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主要包括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解决生产、工作中技术业务问题的成果,传授技术、经验的成绩和安全生产情况。
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技术业务理论(应知)和实际操作技能(应会)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第十二条 工人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采取现实表现考察与政治理论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工人生产工作成绩的考核应在车间、班组加强日常管理的基础上,明确考核项目和标准,采取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工人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加工办法进行;群体作业、数字、仪表控制化程度较高或难以选择典型工件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工种岗位,可模拟生产操作流程或生产作业项目,采取口试、笔试、答辩的方式结合进行。
技术业务水平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考核,按照国家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技术业务水平三项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全市工人考核工作由市劳动局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制定有关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工人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工人考核工作。各级各类工人考核委员会成立时,必须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可按行业或工种、专业在用人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业考核机构,具体负责工人技术业务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核认定。
专业考核机构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
第十九条 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市工人考核委员会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制定全市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规划,审查各单位、各行业工人培训考核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工作;负责除特有工种外的“双证”制考核、学徒工转正定级考核、高级工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县(市)、区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考核机构,根据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工人培训考核计划及实施方案,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初、中级工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劳动部规定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布局。凡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专业),由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暂未列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的工种,由各专业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安排考核(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工作,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制定和完善用工制度,建立工人考核组织或配备专(兼)职考核人员,负责本单位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生产工作成绩和岗位考核。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以职业技能培训为目的的职业技术学校(班),其毕(结)业生需确定岗位资格、技术等级的,应经市工人考核委员会审核、批准,颁发《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方可申请开办。办学单位凭《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和《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审批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由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核发。
《岗位合格证书》由企业主管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统一制定、印刷,由负责考核的专业考核机构核发。各单位、各部门印制的《岗位合格证书》使用前需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收录用技术工人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工录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人考核组织成员、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工人考核、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和个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人考核所需经费根据省有关规定由市劳动、物价、财政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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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公路运输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公路运输管理,加速城乡商品流通,应人民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要执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坚持经济要搞活、管理要加强的原则,实行多家经营,发展多种经济形式。要以国营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充分调动交通部门和非交通部门、国营和集体企业发展公路运输的积极性,同时,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
辆、拖拉机,经批准后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三条 凡经批准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法规和政策,服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按章缴纳税款、养路费和管理费。
第四条 省交通厅、各级交通局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交通的职能部门。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物价等部门,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管理。
第五条 凡参加公路运输的车辆、驾驶员,要经交通监理或公安部门检验,考核领取牌证;必须服从交通安全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二章 申请登记和审批
第六条 凡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签注意见后,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发给税务登记证后,方推营业。未经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客货运输。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客车,以及华侨赠送给单位、私人的各种类型客车,可为本单位生产、职工生活或私人用车服务,但不得经营公路旅客运输。
私人汽车和所有拖拉机均不得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 凡从事公路运输的集体企业单位和个人或联户,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旅客意外害险和货运险。国营运输企业也应积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公路客、货运输业者,应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参加营业运输的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按车发给营业运输许可证。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有营业执照(包括临时营业执照)的车辆,一律不发给营业运输许可证。
客、货车辆运输许可证的制定和核发办法:
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客、货汽车运输许可证,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其它机动车辆的运输许可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式样,市、地交通局负责印制。
二、跨市、地运行的营业性大型(二十座以上,含二十座,下同)客运汽车,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货运汽车的运输许可证,经车属单位所在地的市、地、县交通局签注意见,由省交通厅核发。
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所属大小客货汽车的运输许可证,由省交通厅核发。
三、货运机动车、小型客运机动车和在市、地范围内运行的大型客运汽车的运输许可证,由市、地交通局核发。
四、货运机动车的临时许可证,由市、县交通局核发,也可委托交通管理站办理,其使用期限最长为半年。
第十条 凡进出深圳、珠海两市从事营业运输的大、中、小客运汽车,均需向省交通厅领取跨区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 运输的分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业的运输范围,要有适当的分工,各负其责,以提高经济效益,节约能源,做到方便旅客,货畅其流,有计划有秩序地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货运的分工与管理
一、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应面向社会,为各行各业服务,并承担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等运输业务。
二、非交通部门经营运输的车辆,主要承担本系统的运输任务,运力有余时,也可承担其他物资的运输。
三、农村社队、联户和个人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辆,主要承担当地农副产品和农村生产、生活物资的运输。也可承担本县(市)调进调出物资的长途运输。
四、异地驻点运输时间在一个月以上者,除汽车运输公司系统的营业车辆外,其余所有从事营业运输的车辆和人员,均要向物资所在地的市、县交通局报到,服从其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和运输管理费。
第十三条 客运的分工与管理:
一、公路汽车客运、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分工,以省、市、县(市)交通部门的运输企业为主经营。省汽车运输公司系统所属的车辆,承担全省范围(包括省际间)社会性的客运任务。
二、市、地交通部门直属的国营、集体运输企业的大型客车,主要承担本市、地范围内的客运任务。运力余时,经省交通厅批准,可经营少量毗邻市、地客运线路的客运业务。
三、县(市)交通部门所属的国营、集体运输企业的大型客车,承担本县(市)范围内的客运任务。运力多余时,经双方交通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市、地交通局审批,也可经营少量毗邻县(市)客运线路的客运业务;经营直达本市、地客运线路的客运业务;须经市、地交通局批准,报
省交通厅备案。
四、中国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和经省批准的的旅游部门的自备车辆,只限运送自己组织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外籍人员以及他们的陪同亲友。不得在社会上设点、售票,不得以旅游为名,招揽乘客。运力多余时,经省交通厅同意,可经营本省风景游览区游客的运送业务。
五、县(市)以上的饮食、服务部门和城市的公用事业部门的车辆,主要是为住客和市内交通服务。未经市、地交通局核定,省交通厅批准,不得经营公路线路定期客班车。
六、县以下其他单位经营的公路客运车辆,可在本县范围内运行,经有权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也可跨出县外经营。
第十四条 各运输企业、个人的车辆从事公路运输,均应使用行车路单,并应按期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公路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公路运输实行联合经营,有利于合理配载,减少空驶。鼓励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交通部门与非交通部门运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和个人运输业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采取各种形式,实行联合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六条 各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各运输企业互相为回空车辆提供货源,合理配载;也可组织其他部门的车辆,利用回空捎运货物。配载单位可从运费收入中取百分之三的配载费。
各地交通部门要积极组建联运服务公司,既为货主代办运输业务,又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并积极开展各种运输工具的联运,方便货主,节约费用。各联运服务公司之间要加强协作,互相代理业务,联运服务公司经办业务,按运费收入额收取承运方百分之一点五配载费;托运方百分之
一点五代办业务费。
各运输企业都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货主可以择优托运。

第四章 运价和票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营业运输车辆,都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订的运价和规定。
第十八条 运价的审批和管理:
一、全省公路客、货汽车运价,由省交通厅拟订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二、大、中城市二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市区内的运价,由所属市交通局拟订,并征得同级物价部门同意后,上报省交通厅批准执行。
三、各市、地的简易机车的客、货运价,由市、地交通局拟订,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报省交通、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与物价部门紧密配合,加强运价管理。严禁哄抬运价、乱收费,严禁无票乘车。
第二十条 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客、货运票据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省交通厅拟定、税务部门核准印发的客、货运收款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不准擅自印制其他票据代替公路运输收款票椐。
第二十一条 凡从事营业运输的大、中、小客、货汽车,按最高不得超过运输营收额的百分之一征收运输管理费。其他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费,按参加社会运输、装卸营运收入的百分之二点五征收。运输管理费由县(市)交通局和它派出的交通管理站负责征收,并按规定比例上缴市、
地交通局。运输管理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管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规定的奖金、福利金、养老金、教育经费;
二、交通事业和设施的建设费。
运输管理费的计征方法,应坚持按营收额比例计征。但对一些单位和个体户的营业额难以考核和计算者,也可以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按车吨(座)位定额合理计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运输,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违法乱纪行为,要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罚款处理。情节严重者,交通、公安部门要吊扣直至吊销其行车执照、驾驶执照、车辆牌
照和运输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罚款每次不超过五十元人民币。对个人的罚款个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要统一规划,设置车辆监理、运输管理和征收养路费的联合检查站,实行联合检查简化手续,方便运输。联合检查站的设置,由市、地交通局作出方案,报省交通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设卡检查车辆,乱扣乱罚。
交管检查人员进行工作时,必须穿戴统一的服装和标志。服装式样和标志,由省交通厅制定。经费由各市、地县交通局自筹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的国营、集体和个体运输业的车辆和人员(包括农村拖拉机、简易机动车、摩托车)。外省的过往车辆,暂不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授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过去省颁发的有关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凡与本试行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省交通厅应以本办法为准,负责清理,并报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或加以修订。



1984年2月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水发[2010]245号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促进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我部制定了《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国水运工程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水运工程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加速创新成果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工法是以水运建设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水运工程工法的管理工作,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具体承担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水运工程工法的分类


  第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和维护类6个类别。

  第七条 水运工程工法分为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
  一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级工法经改进、提高、完善后,可申报一级工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必须符合国家水运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九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执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有所创新。

  第十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要经过两个(含)以上项目应用,被企业评定为水运工程企业工法,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可靠,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十二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联合申报,联合申报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同时要明确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附件的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具体内容材料;
  (三)批准为企业级工法的证明材料;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
  (五)申报项目的施工录像资料(5分钟);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要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第十六条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过程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编写时可予以回避或者注明专利号。编写的工法应层次分明,数据可靠,用词用句准确、规范,附图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工法编写内容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并备有电子文档,证明材料必须清晰、齐全。


第五章 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评审专家须从水运工程技术与标准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评审专家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和汇总,进行符合性初审,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核定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
  (二)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当年的水运工程工法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一般不少于5人)。
  (三)水运工程工法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由主、副审提出基本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明确该工法的等级。
  (四)评审时,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观看水运工程工法施工录像,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并进行充分讨论,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有效票数在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评审专家组根据投票结果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六)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家评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七)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提交的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包括工法完成单位及个人)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公布,并对获得水运工程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负责证书制作和颁发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两个(含)以上单位同期申报的同类项目,可以同时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由评审专家组根据工程完成时间、专利获取时间和科技创新水平等来确定申报单位排名,并征求申报单位意见。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运工程工法所有权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专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作为施工企业申报资质的必要条件,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参加其他与工法评选有关的活动时须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五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水运工程工法进行宣传、推广,不定期组织水运工程工法的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提高行业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为便于管理和推广应用水运工程工法,委托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建立水运工程工法数据库,编辑出版水运工程工法汇编。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水运工程工法评审结果,收回证书,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同时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进行通报,并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


  为指导水运施工企业编写水运工程工法,规范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制内容和申报材料,制定本指南。

  一、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原则
  1.水运工程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工程,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水运工程工法应按照《水运工程工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编写。
  4.已批准的水运工程工法超过有效期,但工法内容仍具先进性并符合水运工程工法的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水运工程工法。
  5.水运工程工法申报前,对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排序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工法不予受理。

  二、水运工程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其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现有类似的水运工程建设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水运工程工法编写内容
  水运工程工法的编写内容分为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节能降耗、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鉴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2. 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3. 适用范围。适宜采用该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某些工法还应规定最佳的技术经济条件。
  4. 工艺原理。阐述工法工艺核心部分(关键技术)应用的基本原理,并着重说明关键技术的理论基础。
  5. 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
  (1)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是工法的重要内容。应该按照工艺发生的顺序或者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编制工艺流程,并在操作要点中分别加以描述,对于使用文字不容易表达清楚的内容要附必要的图表。
  (2)工艺流程要重点讲清基本工艺过程,并讲清工序间的衔接和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关键所在。工艺流程最好采用流程图来描述。对于构件、材料或机具使用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流程变化应当予以说明。
  6. 材料与设备。说明工法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名称、规格、主要技术指标以及主要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能耗及数量。对新型材料还应提供相应的检验检测方法。
  7. 质量控制。说明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和检验方法,并指出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达到工程质量目标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8. 安全措施。说明工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的法规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预警事项。
  9. 环保措施。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中所要求的环保指标以及必要的环保监测、环保措施和在文明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10. 节能降耗。指出工法实施过程中,遵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地方)有关节能法规中所要求的节能指标,所采取的节能措施。
  11. 效益分析。从工程实际效果(消耗的物料、工时、造价等)以及文明施工中,综合分析应用本工法所产生的经济、环保、节能和社会效益(可与国内外类似施工方法的主要技术指标进行分析对比)。
  12. 应用实例。说明应用工法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结构形式、开竣工日期、实物工作量、应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并能证明该工法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一项成熟的工法,应至少有2个工程实例。
  工法中属保密的专利技术或诀窍技术,编写时可说明其代号和作简要描述。
  编写的水运工程工法要层次分明,数据要可靠,用词用句应准确、规范,附图要清晰。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四、文本要求
  1.水运工程工法文本格式采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格式进行编排。
  (1)工法的叙述层次按照章、节、条、款、项五个层次依次排列。“章”是工法的主要单元,“章”的编号后是“章”的题目,“章”的题目是工法所含12部分的题目。“条”是工法的基本单元。编号示例说明如下:
  章节条款项(略)
  (2)工法中的表格、插图应有名称,图、表的使用要与文字描述相互呼应,图、表的编号以条文的编号为基础。如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或表时,可以在条号后加图、表的顺序号,例如图1.1.1-1,图1.1.1-2…。插图要符合制图标准。
  (3)工法中的公式编号与图、表的编号方法一致,以条为基础,公式要居中。
  2.工法内容中的计量单位要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统一用符号表示。
  3.文稿统一使用A4纸打印,稿面整洁,图字清晰。

  五、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
  1.申报水运工程工法应提交以下资料:
  (1)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2)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3)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4)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5)工程应用证明,应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6)经济效益证明,应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7)关键技术专利证明及科技成果奖励证明复印件;
  (8)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9)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是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2.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材料必须齐全且打印装订成册。

  六、水运工程工法申报时间
  水运工程工法每年评审一次。
  申报时间:年初发布申报水运工程工法的通知,申报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附件:

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 年度)


  工法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 (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水运工程工法申报表
  二、水运工程工法具体内容材料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或证明)
  四、关键技术鉴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工程应用证明(由使用该工法的建设单位提供)
  六、经济效益证明(由申报单位财务部门提供)
  七、关键技术获专利证书和科技成果的奖励证明复印件
  八、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当关键技术属于填补空白时提供)
  九、反映应用工法施工的工程录像片(重点反映工法工艺操作程序)


  填写说明


  1.封面“申报单位”栏:应填写工法编写的主要完成单位。
  2.“主要完成单位”栏:应与“主要完成单位意见”栏中的签章一致。
  3.“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申报单位的地址和联系人。
  4.“主要完成人”栏:最多填写7人。
  5.“工法应用工程名称及时间”栏:最少填写2项工程。
  6.表中内容填写不下时,可自行加页。

工法名称
 

主要

完成

单位
1、

2、

3、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工作单位

       
       
       
       
       
       
 
     
工法应用的工程

名称及时间
1、

2、

3、

工法关键技术名称、组织鉴定的单位和时间
 
工法关键技术获

成果奖励的情况
 
工法内容简述:

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有专利权的,请注明专利号):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工程应用少于2项时):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包括节能和环保效益):

    















主要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参与完成单位(公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一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应用工法应用意见(第二个应用实例)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评审专家组主任委员: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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