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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7:26  浏览:8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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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3〕7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精神,为加快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完善畜牧良种繁育改良体系,提高畜产品品质,推动畜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我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要按照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为基础,紧紧围绕“35155”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按照“稳定猪鸡,适度养羊,重点养牛,突出奶业”的畜牧业发展指导思想,重点扶持奶牛、肉牛和肉羊良种引进和繁育技术推广,为我市畜牧业的高速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地的确定

1、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数量的固定母畜。

(2)具有完善配套的设施和设备,并符合卫生防疫条件。

(3)具有专职的配种员和防疫员。

(4)具有完善的饲养管理制度。

2、申报程序

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同意后,报市农业局。然后由市、县(区)共同组成审定组,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

三、建设内容

1、良种畜禽引进

奶牛主要以引进良种荷斯坦能繁母牛和细管冻精为主;肉牛主要以引进良种西门塔尔、皮埃蒙特能繁母牛和细管冻精为主;肉羊以引进纯种萨福克、道赛特、波尔山羊种羊为主。

2、繁育新技术推广

(1)胚胎移植技术。该技术现已在国内外应用于牛羊生产,主要有计划地引进推广奶牛、肉牛和肉羊的胚胎移殖技术。

(2)人工授精技术。主要是牛、羊人工授精技术的培训、推广工作。

(3)杂交改良技术。主要包括西门塔尔和本地牛的二元杂交,皮埃蒙特牛与杂交牛的三元杂交;波尔山羊与本地山羊的二元杂交,萨福克和道赛特羊与本地绵羊的二元、三元杂交。

(4)良种畜禽配套生产技术。主要是奶牛、肉牛、肉羊改良综合配套生产技术的推广。

四、基地的管理

1、市农业局负责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计划的制定、实施和验收。各县(区)政府、有关乡(镇)政府和各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为协调单位,负责为基地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2、市、县(区)有关技术人员和基地的负责人、技术员共同组成项目实施组,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总负责人由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巨海担任,基地负责人由市农业局畜牧系统高工和项目单位负责人担任,各县(区)畜牧中心主任、繁改站站长为成员。

3、每年年初,市农业局根据基地现状,制定出各基地的目标任务和补助金额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4、引进的良种能繁母畜,要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进行检疫、打耳标、建档,不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今后要对全市的母牛进行严格控制,不准向外市、县出售,对确需调整母牛的,淘汰的,调出的,必须经县(区)农业局、畜牧中心同意,报市农业畜牧部门批准,方可出售。

5、母畜所产仔畜,必须在全市范围内交流,不得流入市外,否则将取消繁育基地资格或贴息资金的扶持,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6、各基地要在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指导协助下,改进饲养,提高管理,搞好防疫,把繁育基地建设成示范型基地。

7、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业务专家、技术人员负责对各基地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检查验收、核实,然后按标准下拨补助资金。

五、建设补助

1、补助范围

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经考察确定的市级肉牛、奶牛、肉羊良种繁育基地的种畜引进和市、县(区)畜禽繁育机构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及必要的设施设备购置。

2、资金筹措

市、县(区)政府每年按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3、补助标准

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以项目实施单位投资为主。列入市级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的肉牛基地每引进一头良种能繁母牛,补助600元;奶牛基地每引进一头成年良种母牛,补助2000元;肉羊基地每引进一头良种羊,补助2000元;每完成1例胚胎移植,补助2000—3000元。其它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如确实发展较好,对当地畜牧业发展能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市级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助资金。

4、资金发放

每年的补助资金,需经市、县(区)农业畜牧主管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验收后,按年初计划发放。未完成计划剩余的资金转入下一年的基地补助资金或作为其它基地的调整补助资金。

5、基地可优先享受市、县(区)两级的贷款贴息扶持资金和其它优惠扶持政策。

六、奖励和处罚

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各负其责、尽职尽责、通力协作,确实把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好。项目实施组人员所在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人员的考核内容。对建设好的基地继续加大扶持力度,同时对有关繁育技术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建设差的基地要及时取消其繁育基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县区对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要高度重视,同时也要建立各自扶持的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参照本实施办法,安排好县(区)、乡两级的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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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1997年4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 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提倡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深化信息技术应用,创造良好办税环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第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

第七条办税服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报、认证、税款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发售、代开、审验、缴销等发票管理事项;

(四)实施税务违法的简易处罚;

(五)开展纳税咨询,提供办税辅导;

(六)公开涉税事项,宣传税收政策;

(七)受理涉税审批申请,办理备案事项;

(八)办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岗责体系,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位设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施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应公开事项。

第十一条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导税服务。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辅导纳税人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纳税人办税咨询。

(二)全程服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

(三)限时服务。纳税人涉税审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办理的涉税事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办理完成。

(五)预约服务。根据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办税服务厅可与纳税人约定适当时间办理涉税事项。

(六)提醒服务。及时提醒纳税人在法定时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或告知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纳税人因工作疏忽或不了解税收政策变化而受到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推行以下服务:

(一)网上办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办税服务平台,通过网络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税、报税认证、文书申请等涉税事项。

(二)联合办税。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工作协作和信息共享,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三)同城通办。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实现纳税人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的环境建设应简洁实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范统一。

第十四条办税服务厅一般设置办税服务区、咨询辅导区、自助办税区和等候休息区等功能区域,各地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为纳税人提供“一窗式”服务。条件暂不具备的,可设置综合服务、发票管理、申报纳税三类窗口或综合服务、发票管理两类窗口。

第十六条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公告栏、意见箱,提供自助办税设施、宣传资料、表证单书及填写范本、笔墨纸张及相关用品。具备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排队叫号系统和服务质量评价系统等设施。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统一规范设置办税服务厅的外部标识和内部标识。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办税服务厅工作考核评价和监督机制,提高办税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办税服务厅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配置办税服务厅人力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在干部交流、职务晋升、福利待遇、教育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上岗,推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爱岗敬业、公正执法、业务熟练、服务规范、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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