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撤销“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6:02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卫生部关于撤销“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
卫生部
法监函[2002]69号
卫生部关于撤销“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书
北京泰德利甲壳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对你公司生产的“聚安康粉”(产品标识为“聚安康”或“威而浪胶囊”)进行抽检,经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验证明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
我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生产的“聚安康粉”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聚安康粉”中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
枸橼酸西地那非是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禁止加入食品。我部认为,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公司“聚安康粉(原名:聚安康)”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8)第46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19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友好关系,发展双边合作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在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将为互设总领事馆提供一切便利。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第一条规定设立的总领事馆的所在地及领事辖区将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确定。
第四条 中国驻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总领事馆和罗马尼亚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将本着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友好关系的精神,并按照领事权利和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协定经批准后,在布加勒斯特交换批准书,并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如缔约一方通知另一方希望终止本协定,在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本协定仍将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黄 华 斯特凡·安德烈
(签字) (签字)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南京审计学院: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家审计理论研究,引导和鼓励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博士生研究国家审计理论,加强理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层次审计人才,促进国家审计事业健康发展,决定设立“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励专项资金”,开展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为使此项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审计署的领导下,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为:
(一)部署评选工作;
(二)组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
(三)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四)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三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每年一次,每次评选总数不超过15篇。15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再评选出不超过5篇优秀论文获特别奖,由审计署颁发获奖证书并资助出版,优秀论文特别奖还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篇的奖励。
第四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属于国家审计范畴,选题为审计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提出的论点和理论体系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文字表达准确。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七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作者本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证明。
第八条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的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第九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提出异议。审计署审计科研所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审计署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一条 对已批准的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审计署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审计署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审计署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自2011年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