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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7:59:10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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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字〔2004〕1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煤矿安全管理经验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近几年来通过实施关井压产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现了乡镇煤矿由乱到治的历史转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并作出了重要批示。石龙区的经验主要有五条: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层层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二是政府向煤矿派驻安全矿长、技术矿长和安全特派员,保证一线安全措施的实施;三是推进煤矿技术进步,建立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四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石龙区的经验,对全国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示范意义。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广石龙区的经验,促进各地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推动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石龙区的经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实行“三个委派” 推动“三项改进”
全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中共平顶山市石龙区委员会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

平顶山市石龙区是全国重点产煤县(区)之一。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由于资源管理混乱,安全管理松懈,矿井布局过密,造成重、特大事故连续发生,被媒体称之为“死亡黑三角”。近年来,我们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平顶山市的有关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整顿矿业秩序,对安全管理体制进行脱胎换骨的改造,一举扭转了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创造了连续五年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历史记录。我们的具体做法可概括为坚持“四堵三疏”,实行“三个委派”,推动“三项改进”。
一、坚持“四堵三疏”,大力整顿煤矿生产秩序
石龙区位于平顶山市西部,在37.9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含煤面积高达28平方公里,是平顶山煤田韩梁矿区的中心部分,煤层厚、煤质好,乡镇煤矿的发展曾经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小煤矿盲目发展,加之煤炭资源管理一度处于失控状态,最多时全区共有煤矿640多座,平均每平方公里28座。开办煤矿的矿主成分非常复杂,农民占有很大比例,其中有不少文盲或半文盲,他们既不懂技术又不懂安全,“昨天扛锄头,今天当矿头,安全不安全,出煤就是钱”。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乱掘乱挖,哄抢资源,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配套,导致重、特大事故频发。1996年至1998年10月间,全区煤矿共发生8起重、特大事故,死亡252人,百万吨死亡率高达113。连续不断的重、特大事故,不但给众多矿工家庭造成了极大伤害,而且也严重影响了我区的对外形象,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
面对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平顶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果断决策,把整顿小煤矿作为全市“六大攻坚战”之一进行重点部署。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连续颁发了五个政府令,建立了严防死守责任制,强力整顿矿山秩序,市委、市政府还及时调整了石龙区的党政领导班子。新一届区委、区政府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顶住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甚至生命威胁,决定采用“疏堵结合”的策略,县级领导分头包矿,从治乱入手,用铁面孔、铁心肠、铁手腕对全区煤矿进行强力整顿。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四堵:一是坚决堵住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坚决堵住超层越界、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矿井;三是坚决堵住安全生产条件差、限期整改达标无望的矿井;四是坚决堵住矿主不服整顿、我行我素、安全和法律意识淡薄的矿井。对上述矿井一律拉倒井架、拆除设备、封死井筒,不留丝毫死灰复燃的条件。
三疏:一是合理疏导证照齐全、规模较大的矿井逐步走上规模化经营的道路;二是合理疏导安全生产条件好、资源可靠的矿井逐步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目标;三是合理疏导安全法律意识强,有发展潜力且服从整顿的矿井在规定期限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对上述矿井一律先停产整顿,待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两理顺:一是理顺资源审批关系。通过市政府协调,辖区内四大国有煤矿的弃采煤田一律划归石龙区,由区政府统一规划开采,坚决杜绝随意划拨资源,随意合伙办矿的违法行为。二是理顺供电关系。全区所有煤矿,一律由石龙区华辰供电公司独家供电,坚决杜绝多头供电、你停我供的不正常现象。
一联合:即对距离较近、合法开采的两处矿井进行规划联合,采取一方购买或两井股份合作的办法,上规模,上档次。
1998年以来,通过治理整顿,我区共关掉煤矿500余座,占全部矿井的80%,对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进行优化重组,保留了73座矿井,从而整合了资源,优化了环境,控制了混乱局面,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实行“三个委派”,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
煤矿安全生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与自然灾害不断斗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最具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因素。我们认为,当面对文化素质低下、安全意识淡薄的矿主群体时,作为地方政府,绝不可听之任之,而是要抱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监管力度,强制性地消除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基于这种理念,我们在大力整顿煤矿生产秩序之后,就把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建立稳定、长效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上来,在治本上下功夫,把政府的监管作用直接化、明朗化、经常化。我们采取的措施是“三个委派”。
一是向煤矿派驻安全矿长。安全矿长受政府委托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挥权、管理权和监督权。我们主要从国有大型煤矿及长期在乡镇煤矿工作的管理人员中公开招聘安全矿长,要求的条件是:必须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必须是从事5年以上煤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我们要求安全矿长每月必须上岗25天以上,下井不得少于15个班次,给予的工资待遇是国有煤矿技术人员的2—5倍,对其实行百分考核,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我们还明确了矿主与安全矿长的关系。矿主作为法人代表,主要对生产经营负责。安全矿长作为政府派驻代表,在整个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总责,重大隐患不排除或在不安全条件下,安全矿长有权责令停产。安全矿长归区政府职能部门直接管理,矿主无权任免安全矿长。1998年10月,我们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安全矿长,从190多名报名者中择优录用90多名,经集中培训后正式上岗,成为首批安全矿长。到2003年底,已招聘、更换3批350余人次。自委派安全矿长以来,全区煤矿共排查隐患3000余处,整改率达90%以上。在安全矿长现场监督下,矿主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安全制度得到落实,安全状况显著改观。
二是向煤矿派驻技术副矿长。在向煤矿委派安全矿长之后,针对乡镇煤矿技术人员缺乏、设备管理落后的现实情况,我们意识到煤矿技术进步对于保证煤矿长治久安同样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促进技术进步、加大技改投资,才能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从根本上预防和杜绝事故。因此,我们向全区煤矿派驻技术副矿长,主要任务是负责矿井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几年来,我们不仅解决了乡镇煤矿技术力量极度薄弱的问题,而且还对每座煤矿的地质构造和灾害成因进行了全面普查分析,组织实施技术改造,有效地预防了水、火、瓦斯等自然条件可能造成的事故。
三是向煤矿派驻安全特派员。尽管我们向煤矿派驻了安全矿长和技术副矿长,但他们履行职责的情况如何、能力素质、责任感怎样、能否和矿主处理好关系,这些情况我们都需要掌握,更需要方便、快捷地了解各个煤矿的安全生产形势。为此,我们从监督煤矿安全和锻炼干部的双重考虑出发,从区直机关抽调150名青年干部担任煤矿安全特派员,他们2人一矿,代表区政府对煤矿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和调查。我们还成立了特派员工作办公室,使特派员能够集中整理信息、汇报情况。几年来,安全特派员共收集信息1000余条,写出情况反映和调查报告近200篇,使区委、区政府及时掌握了煤矿安全动态,做出正确决策。
三、推动“三项改进”,全面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我们在强调“以人为本”理念,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改变安全生产落后局面的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也进行了全面改造,使安全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推动科学防治的改进。我们成立了石龙区乡镇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治研究小组,聘请焦作工学院教授为顾问,对全区煤矿的地质条件及水、火、瓦斯的赋存分布情况进行资料收集和综合分析,初步划定了灾害危险区域及防治对策。并分别成立了水、火、瓦斯灾害防治现场指导小组,对隐患及时实施了相应的整治措施。该项目填补了全省空白,荣获省、市科技进步奖,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关专家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是推动安全装备的改进。1999年以来,我们先后投入1.5亿元,对全区煤矿提升、通风、供电、监控系统等方面主要设施进行技术改进。目前,所有矿井提升系统普遍安装了防坠器、自动刹车和防过卷装置;通风系统普遍使用15KW以上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配套双压边阻燃风筒;供电系统实现了双回路,安装了检漏继电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运输系统淘汰了人力车,30%以上矿井实现了机械化运输。今年以来,我们又投入资金1300余万元用于安全设施的更新,采用光学瓦斯鉴定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自动瓦斯监控三结合的瓦斯监测系统,改变了瓦斯检查仅靠瓦检员的落后方式。每个矿都安装了安全调度电脑监控系统,使井上主要部位,井下主要巷道和工作面始终处于监控之中。在此基础上又建成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监控调度中心,在区调度室内即可及时掌握每个矿井的安全动态。
三是推动了采掘工艺的改进。由于我区煤矿大多是开采国有大矿的弃采煤田,地质条件复杂,原来的高落式采煤工艺存在隐患。为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我们报请主管部门同意,大胆尝试,在全区煤矿广泛采用“双巷掘进,短距离通风,后退式回采”的采煤工艺,并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采煤工艺的改进大大增强了煤矿生产的安全系数。
此外,我们还大力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岗前培训,始终坚持对煤矿矿长的轮训制度,做到持证上岗。1998年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80余期,培训人员3万余人次。几年来,共编写教材12种,制作安全教育专题片400多本,每年在全区煤矿放映300多场,有效提高了职工整体素质,增强了职工自我保安能力。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实现了安全生产,规范了矿业秩序,提升了矿井规模,延长了煤矿寿命,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2003年,全区生产原煤200余万吨,实现利税1400余万元,分别比1998年增长112%和280%。
我们始终认为,在石龙区抓煤矿安全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抓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千方百计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促进乡镇煤矿自我加压、自我整改,逐步达到规模上档次、安全创水平的目标,我们以“四堵三疏”为基础,“三个委派”为核心,“三项改进”为主要措施,实行严防死守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形成了环环相扣、层层负责的煤矿安全责任体系,初步形成了安全生产监控网络,覆盖了全区煤矿的各个层面。我们的体会是,作为一级党委、政府,只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时时处处想到党和人民的利益,常抓不懈,就一定会取得实效,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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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图书、报刊市场管理的规定
京政发[1986]145号


  为维护图书、报刊发行销售的市场秩序,促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图书(含年历、挂历、台历,下同)、报刊发行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图书、报刊经营者)均应遵循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的原则,认真执行本规定。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对图书、报刊的发行销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经营图书、报刊发行销售业务,须按下列规定经审核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一)开设国营或集体书店、书亭和报刊门市部、报刊亭,除邮局自办者外,须经市文化局批准,发给《北京市书刊发行营业许可证》。
  (二)开设个体书店、书亭、书摊和经营图书租赁业务,须经所在区、县文化局批准,发给《北京市书刊发行营业许可证》;开设报刊零售摊点,经营邮局统一发行的报刊,须经所在地区邮局许可。
  (三)勤工俭学学生在寒暑假期零售报刊,须先经学校同意,再经所在地邮局许可。
  三、佩带《报刊零售员》证的邮局工作人员,持有报社证明或工作证出售本社出版的报刊的报社工作人员,可以从事报刊零售业务。
  四、图书、报刊经营者,必须按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进口图书和限国内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图书,除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经营。
  个人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五、图书、报刊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租纸型印书;不准翻印书刊和代理出版;不准从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购进图书、报刊。
  (二)销售、租赁的图书须印有统一书号;报刊须印有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报刊登记证号码。禁止销售或租赁非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印制的图书、报刊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三)执行国家规定的销售、租赁价格,不得私自加价、涂改定价。禁止强行搭配销售图书、报刊。
  (四)禁止公开陈列、销售、租赁限国内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
  (五)除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图书经营者在未见到样书前,不得预收订金。
  六、图书、报刊的经营者对出版或批发单位通知停售的图书、报刊须立即停售,并迅速清点,退原批发单位,不得拖延、截留或转移。经营者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经营的图书、报刊,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并处以没收的图书、报刊总订价或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至五十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人员外,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的。
  (二)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擅自加价出售、出租或强行搭配出售图书、报刊的。
  (四)擅自收取订金又不按时发售书刊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图书、报刊及非法所得,并处以图书、报刊总定价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销售、租赁非法出版的图书、报刊以及其它非法出版物的。
  (二)公开陈列、销售或租赁限国内或内部发行的图书、报刊的。
  (三)擅自经营进口图书、报刊的。
  (四)从非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购进图书、报刊的。
  (五)擅自租纸型印书、翻印书刊和代理出版活动的。
  (六)销售或隐匿、转移应该停售的图书、报刊的。
  对拒不执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或情节严重应吊销营业执照的,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出售、出租淫秽图书、报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有关出版发行管理的,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

199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并接海关总署通知,凡有效期截止于1995年12月31日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的减免税规定,其货物于1996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4月1日及以后到货的,一律按调整后的税收规定办理。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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