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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7:58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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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教发厅〔2004〕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我部于今年2月18日-20日召开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教育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保庆作了重要讲话,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为了使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指导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规划是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第一个中长期规划,“十一五”期间教育培养的各类人才将是2020年前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关系着能否全面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赋予教育的重任。同时,“十一五”期间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既承担着极为重要的任务,也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必须全面考虑,未雨绸缪,认真做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

  编制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和人才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突破重点、分类指导,坚持“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要认真贯彻“巩固、提高、深化、发展”的方针

  一是持续发展。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和前进中的所有问题,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促进各级各类教育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二是提高质量。要把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从严治教,规范教学秩序,坚持“严师出高徒”。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力求德智体美综合全面提高质量。三是巩固成果,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发展,这是近几年来教育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四是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要通过改进和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和质量。要加大教育立法的力度,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

  (三)要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规划教育发展

  党的十六大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建设终身学习、全民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等教育发展的目标,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与改革、人的全面发展都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科技支持提出迫切需求。这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方向,也是编制规划的根本指针,在进行前期研究、确定发展思路、战略重点、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方面都必须从这个大目标出发。

  (四)要正确判断教育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开创了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最好的历史时期。但同时也要看到,教育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深入研究,准确判断。

  (五)要处理好若干重要关系

  一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地认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科学地把握教育发展的速度和节奏;二要处理好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之间的关系,形成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局面;三要处理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树立新的质量观,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加快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调整,提高办学效益;四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发展,在发展中求改革,并确保稳定;五要处理好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把近期发展目标与“十一五”期间乃至2020年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六要处理好重点与全面的关系,既要突出重点,又要促进全面、均衡发展;七要处理好教育发展与就业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到就业问题长期存在的现实性,不能因为存在就业问题而放弃教育的发展。

  (六)要突出重点,提高规划的针对性

  要克服面面俱到、针对性不强的做法,注意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抓住关键环节,集中力量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和到2020年长期规划

  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期为2006-2010年,并要展望到2020年。编制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完成:一是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完成“十一五”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前期研究,形成规划基本思路框架草案。二是从2005年初到2005年6月,形成“十一五”规划文本(草案)。三是到2006年3月前,完成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及规划文本的论证工作,并提交国务院审批。

  (二)各地区编制本地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由各地区参照我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时间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工作计划。同时要做好与全国规划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三)各相关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学校的发展规划为基础,编制好本部门的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

  2004年是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启动后的第一年,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我部列出的重大研究题目,结合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与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好前期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年底前形成 “十一五”规划的基本思路框架。

  三、工作要求

  (一)求真务实,加强研究,将规划做深做实

  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特别强调求真务实,前期一定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掌握真实情况,把握关键问题,找出真正原因,确定科学目标,提出切实措施,把规划落到实处。要改变文风,防止只求文章漂亮、不做深入研究,只追求漂亮口号、没有科学发展思路,片面追求高指标、不顾现实条件与可能,只转抄中央政策、没有切合当地实际的有力措施等现象。

  (二)加强信息交流,做好衔接工作

  教育部主页已开通了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网页,作为与外界交流信息的主要渠道。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采取多种手段,加强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交流。有关材料要及时按要求报送我部。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也要注意做好与相关的“十一五”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宏观调控指标、发展思路、重大政策和工程的衔接。

  (三)依法编制规划,发扬民主,提高透明度

  编制规划是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进行,规划批准发布前要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各地、各部门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要妥善处理保密与提高透明度的关系,为社会参与规划编制开辟畅通的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意见。要扩大专家队伍、完善咨询方式,形成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决策咨询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进度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规划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要落实专门的规划编制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班子。要提供适当经费保障,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各阶段的工作。

  (五)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改进规划方法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规划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发展观、新人才观、新的规划理念、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规划人员工作水平。同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也解放思想,积极探索和改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规划的方法,不断提高规划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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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与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0号

  《电网与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五月八日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
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第一条 为防范对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攻击侵害及由此引起的电力系统事故,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和完善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体系,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系统安全防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电力生产和输配过程直接相关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

  本规定所称“电力监控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变电站自动化系统、换流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配电网自动化系统、微机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水调自动化系统和水电梯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实时电力市场的辅助控制系统等;“调度数据网络”包括各级电力调度专用广域数据网络、用于远程维护及电能量计费等的调度专用拨号网络、各计算机监控系统内部的本地局域网络等。

  第三条 电力系统安全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电力系统中,安全等级较高的系统不受安全等级较低系统的影响。电力监控系统的安全等级高于电力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电力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可靠性高的自身安全防护设施,不得与安全等级低的系统直接相联。

  第四条 电力监控系统可通过专用局域网实现与本地其他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或通过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实现上下级异地电力监控系统的互联。各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必须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设施。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应在专用通道上利用专用网络设备组网,采用专线、同步数字序列、准同步数字序列等方式,实现物理层面上与公用信息网络的安全隔离。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只允许传输与电力调度生产直接相关的数据业务。

  第六条 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均不得和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安全防护责任制。各电网、发电厂、变电站等负责所属范围内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本地电力监控系统及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设置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小组或专职人员,相关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防护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护方案,新接入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节点和应用系统,须经负责本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机构核准,并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对各级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已有节点和接入的应用系统,应当认真清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尽快解决并及时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应制定安全应急措施和故障恢复措施,对关键数据做好备份并妥善存放;及时升级防病毒软件及安装操作系统漏洞修补程序;加强对电子邮件的管理;在关键部位配备攻击监测与告警设施,提高安全防护的主动性。在遭到黑客、病毒攻击和其他人为破坏等情况后,必须及时采取安全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尽快恢复系统运行,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向上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地信息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与电力监控系统和调度数据网络有关的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运行管理、项目审查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加强日常安全运行管理。造成电力监控系统或调度数据网络安全事故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清理和审查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与本规定不一致或安全防护方面存在缺陷的,应及时函告国家经贸委;属于企业标准的,应由本企业及时予以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6月8日起施行。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格等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申领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房地产或者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房地产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费用、拆迁补偿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等级证号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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