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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6:00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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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法监[2005]122号
各设市卫生局,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组织制订了《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翁铖,电话:87856903,传真:87873226。

福建省卫生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审定标准及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质量管理,规范福建省职业病诊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及考核办法。

  一、职业病诊断项目认可范围

  按照职业病目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要求,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法人资格、资源(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等)、工作条件与服务能力,确定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类别及具体项目认可范围。诊断项目为: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等。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五)根据授权项目范围建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职业病检查室、临床检验室、辅助检查室和质量管理室等。机构职责工作任务明确;

  (六)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现有仪器设备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规定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要求;

  (七)具有能够满足职业病诊断要求的固定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

  (八)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诊断程序、临床检查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职业病档案管理和投诉档案等。

  三、人力资源配置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病诊断标准与技术规范。

  (三)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职业病诊断相关工作5年以上。要经省级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病科、眼科、皮肤科、神经科、消化科、血液科、泌尿科、呼吸科、肿瘤科等相关专业的诊断医师可以外聘。

  (五)从事职业中毒诊断的机构其临床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事尘肺病诊断的机构其放射投照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医学影像学医师不得少于2人;从事职业性眼病诊断的机构,眼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的机构,耳鼻喉科医师和口腔科医师不得少于1人。从事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诊断医师要放射医学专业毕业或经放射医学专业培训,有辐射细胞遗传学检验设备和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剂量的能力。有综合分析和评估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

  (六)职业病诊断报告签发人应当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临床检验师应当具备主管检验技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临床检验工作5年以上。主管的影像医学医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5年以上。

  (七)报告签发人、主管临床检验师、主管影像医学医师不得外聘。质量审核员和档案员可以兼职。

  四、仪器设备配置及使用要求

  (一)职业病诊断检查所需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品质(性能、量程、精度等)应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诊断检查项目指标的要求;经过有效的计量检定,有明显检定标识,运行良好,量值准确可靠。

  (二)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运行期间核查或比对结果报告。

  (三)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记录,且维护保养运行正常。

  (四)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使用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申请、审批、采购、启用制度等。

  五、实验室及工作场所环境条件要求

  (一)能够满足认可范围内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的要求,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二)有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技术安全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物品保管制度等。

  (三)职业病诊断工作场所和检验室的面积、照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应满足被检查人员、仪器设备和工作任务的要求。

  (四)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全操作,仪器设备放置妥当,有通风、排毒设施。

  (五)有实验室常规质控记录、盲样考核记录。

  六、质量体系建设

  (一)有质量手册,包括:组织机构图、质量方针、质量管理体系图、诊断程序、人员与职责一览表、仪器设备一览表、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等。

  (二)有程序文件、质量控制文件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等。

  (三)有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管理制度、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人员聘用管理制度、教学培训与继续教育制度、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仪器使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临床检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病历书写、检验记录内容规范,项目完整、记录真实、清楚,更改处有盖章,有明确的报告签发人和主管检验医(技)人员签名,保存完整。

  七、考核办法

  (一)专家考核结论

  专家考核结论包括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通过综合检查和项目考核确定评审分数再由专家进行全面评审与考核,最终做出专家考核结论。合格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总分不低于80分;

  2.各单项得分不低于其标准分值的70%。

  3.关键考核项目必须具备(该项目属一票否决项,用N表示)。

  (二)职业病诊断项目审定标准及考核分数

  综合考查部分包括: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定与使用管理、实验室与工作场所环境、质量体系建设等,标准分值权重为45%。综合考查项目实际得分×标准权重(45%)之积为综合考查得分数(记为A)。

  项目考核部分包括:既往职业病诊断技术档案审查、仪器设备种类与数量、现场考核和盲样考核等,标准分值权重为55%。项目考核实际得分×标准权重(55%)之积为项目考核得分数(记为B)。

  评审分数=A+B。其中:

  既往职业病诊断档案审查,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与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临床病历、职业病诊断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程序、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

  现场考核包括:物理检查操作过程,辅助检查操作过程,病历、集体诊断会议记录、诊断证明书书写、口试、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盲样考核:由福建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统一确定。主要包括临床检验、特殊检验、尘肺片、纯音听力测试图和声阻抗图分析等,考核其准确性、可靠性、规范化程度与水平。

  附件:1.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内容及分值权重(略)

     2.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综合考查)(略)

     3.福建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审定考核标准(项目考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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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向塞班岛陈氏企业派遣制衣劳务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一九八六年我公司开始向塞班岛陈守仁家族所属企业(联泰公司)派遣制衣劳务,这项业务发展迅速。目前,我有九家对外承包劳务公司的近一千四百名制衣劳务人员在该企业工作。但由于我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取方式与美国有关法律相抵触,近两年来矛盾屡出,引起了美国当局的干
预;加之陈氏现在大陆广泛寻求合作伙伴,企图利用我公司内部竞争,从中渔利,对我继续发展这一业务带来非常不利影响。为此,今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在南京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成员公司就向陈氏派遣制衣劳务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现将会议纪要和陈氏企业派遣劳务的统一合同转发给你们,今后与陈氏企业的成衣劳务合作,请执行会议纪要原则,并以统一合同对外签约。对于不执行协调原则或不切实按统一合同对外签约的公司,我部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一: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理顺我派往塞班岛陈氏工厂劳务的关系,加强我内部管理,统一对外,外派塞班岛陈氏企业劳务协调小组九个成员公司于一九九三年三月三日至四日在南京召开了会议。经贸部合作司钱国安副司长、吴喜林副处长和外交部领事司沈一芳副处长等也参加了会议。
会议期间,各公司代表回顾了自去年五月在上海召开首次会议以来,各公司与陈氏工厂的合作情况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和办法。会议纪要如下:
一、现状和问题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陈氏工厂的中国成衣劳务基本均由参会的九家公司派出。现在陈氏厂工作的中国劳务总数为一千三百八十二人,还有一些已签合同尚待执行,下半年总人数将超过一千五百人,约占我派往塞班岛劳务的三分之一。所以,陈氏工厂是我公司劳务合作的重要伙伴,应该
保持和推动这一合作。但各公司认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如下两个主要问题:
1、收取管理费问题。去年五月陈氏工厂因工人工资问题违反当地法律,被当地政府罚款九百万美元,同时不再代我公司收取管理费,致使各公司自去年下半年基本上均收不到管理费。某些单位派人上岛收管理费时,被工人告发,引起了美国劳工局到现场调查,责令退回已收取的款项
。而陈氏集团为解脱自己,也不允许在工作和宿舍收费。由于派出劳务单位得不到经济效益,个别工厂已拒绝派人。
2、统一对外的问题。陈氏集团为谋取最大的利润,利用中国公司的内部竞争,要求越来越高,条件日趋苛刻。如合同期强行定为三年;不付劳务人员的动员费;提高定额;减少承担出国劳务人员的旅费等。同时,陈氏集团最近派人到国内到处物色新的合作伙伴,违反我内部的协调规
定。
二、措施和做法
与会代表经深入讨论就以下措施和做法取得了一致意见:
1、鉴于在国外向劳务人员收取管理费遇到劳务人员不愿交,雇主不让收,法律不准收的情况,各公司从现在开始,不在国外收取劳务管理费,改为在国内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各公司确定。
2、统一收取劳务管理费标准。以个人得大头,公司和派出单位得小头的原则,根据塞班岛的特定情况,管理费的标准一律按劳务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计收,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和加班工资及奖金归劳务人员。劳务人员自负在外的住宿、税收和办理出国的各种
手续费用;国内停发工资、奖金和补贴。此标准由经贸部下文时开始执行。对已在外的劳务,如内部协议规定的管理费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一律降至百分之二十五;如原管理费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仍维持到劳务人员到期回国。
3、统一对外。与会代表认为,为有效保护我国公司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外商利用我内部竞争,强加不合理条件,各公司必须采取联合行动,一致对外。今后,本协调小组各成员公司在重大问题上必须一致对外。大家希望外交部和经贸部明文规定除协调小组九家公司外,其他
公司如与陈氏企业开展成衣劳务合作必须事先经经贸部批准和接受本协调小组的协调,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经贸委不予审批,外事部门不办理护照和出境证。
4、统一合同。大家认为必须执行统一合同,才能有效地统一对外。与会代表对去年五月在上海拟订的统一合同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特别增加了一些有利于保护我方利益的条款。统一合同的草稿请上海国际公司请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定稿后,请经贸部下发,协调组全体成员公司必须
以此对外签约。与会代表建议,请合作司陈永才司长率组赴关、塞两岛时向陈氏工厂转告协调组关于执行统一合同的意见。第一家成员公司按统一合同稿与陈氏工厂商签合同时,应及时报告经贸部合作司并通报成员公司。
三、纪律和处罚
与会公司一致同意严格遵守上述协调意见,请合作司负责监督,如发现违反者作如下处罚:
如本协调组成员公司违反协调规定或协调小组以外公司不经批准与陈氏工厂签约,建议经贸部按《关于我国公司在塞班岛开展制衣劳务业务的补充通知》(〔1992〕外经贸合函字第1号)严肃处理。
四、其他
与会同志希望合作司能搜集美国和塞班岛的劳务、移民和税收方面的法律,翻译汇编成书,由各公司购买。希望陈司长赴塞班岛期间,能与塞班当局进行接触,沟通官方联系渠道,加深他们对我公司的了解,促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
与会同志感谢江苏国际公司的会务安排和热情接待。
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中国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轻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纺织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中国建材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附件二:劳务合同

编号:×××
甲方:________________(按××国法律注册的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按××国法律注册的公司)
鉴于甲方在塞班岛拥有制衣工厂,乙方是中国经贸部批准的可以在塞班岛经营对外劳务业务并在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一致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马里亚纳的有关法律、法规,就甲方聘用乙方制衣劳务人员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人数、工种、服务期
应甲方聘请,乙方同意派遣____名(衬衫、T恤、裤子等)制衣劳务人员赴甲方在塞班岛的工厂(公司)工作,服务期限为贰年,自劳务人员离开中国国境之日计算。若遇轮换劳务人员办证时,甲方酌情可延长或缩短劳务人员的服务期一至三个月,而服务期须得到北马里亚纳联邦
政府的批准。乙方劳务人员的工种、人数分配见合同附件一。该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门。
第二条 派出期限、责任补偿
按本合同签订之日始计算,全部劳务人员须在十二个月之内分批派出。第一批劳务人员须在五个月之内派出,后续劳务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期限分批派出(见附件一)。
双方确认的劳务人员在甲方将入境手续办妥,乙方劳务人员因故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出境,乙方须赔偿甲方手续费每人一百八十美元;乙方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护照,因甲方原因未予办理入境手续,甲方应赔偿乙方每人一百八十美元(体检不合格者,双方均无责任)
其中,签约____月内,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所派劳务人员名单。签约____月内,双方均须向对方提供办理劳务人员出入境手续所必须的材料,详见附件二。该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门。签约____月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入境证、居住证、劳动许可证(简称“三证”)和
机票。机票应在劳务人员出发前十天交乙方,乙方应组织劳务人员做好出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条 动员费、出入境手续及费用
本合同签定之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按合同人数×××人每人一百美元付给乙方作为派遣动员费,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户头(乙方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
乙方劳务人员出入境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费用;乙方劳务人员进出塞班岛的过境、入境、居住、劳务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办理,并承担费用。
第四条 国 际 旅 费
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从中国(____),到塞班岛的往返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等一切费用)。
第五条 工资、税金
根据北马里亚纳联邦法律,劳务人员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以计时制支付工资,不同工种实行不同的工资标准。本合同双方商定的工种及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见附件一。每小时最低工资不少于二点一五美元。如北马里亚纳联邦劳工法对工人工资标准有新的规定时,即应按新
规定和标准计算乙方劳务人员的基本工资。兼管理的劳务人员(如,生产组长、质量员等),每人每月至少增加津贴四十美元;非直接生产的劳务人员的工资与当地同类人员相同。加班工资为对应工资的一点五倍;法定节假日(见第十条节假日)加班工资为对应工资标准的二倍。甲方每二
周对劳务人员发放一次工资,劳务人员须按北马里亚纳联邦政府规定交纳个人入息税( )、联邦保健基金(SOCIAL SECURITY TAX)和应交纳的其他税收。甲方应予先公布政府规定的交纳标准。
第六条 食宿、交通及费用
乙方劳务人员每人每月向甲方支付伙食费一百二十美元,住宿费三十美元,甲方应提供相等价值的伙食和符合劳工法规定标准的有空调设备的住房、卧具、洗澡间、室内厕所等,并应无偿提供煤气、电、水、上下班的交通车辆接送等。
第七条 医疗、保险、病退
甲方对乙方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去当地医院就诊治疗。乙方劳务人员因病连续二个月以上未上班,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将其送回国内。其该病退劳务人员系到达塞班岛九十天以内(含九十天)开始连续病假,其回程旅费由乙方承担。应甲方要求,乙方将在三至五个月
内派出替换人员,并承担国内办理出境手续费用和赴塞班岛的旅费。若乙方劳务人员系超过九十天开始连续病假而病退,其回程旅费和替换人员赴塞班岛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病假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每人每天七美元的生活补贴。
乙方劳务人员到达塞班岛始,就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时间内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同时通告乙方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其保险内容。乙方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因私意外事故,甲方负责向责任方交涉(或诉讼),由责任方负责。
第八条 伤 亡
乙方劳务人员如发生工伤,在治疗期间,照发基本工资。若乙方劳务人员个人原因致伤,在治疗期间,甲方补助乙方劳务人员每人每天七美元。
乙方劳务人员应聘期间发生死亡、致残时,甲方负责办理一切善后事宜,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甲方责任,则除甲方承担一切有关费用外,须按当地法规给死者家属以抚恤费×××美元,给致残者以补偿×××美元,包括承担返回中国(____)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必需的
护理等一切费用)。
第九条 停工、终止服务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停工,甲方按本合同的基本工资(即每小时二点一五美元,每天八小时)和实际停工天数计发劳务人员的停工期间工资,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劳务人员无法工作而中止服务期时,甲方承担乙方劳务人员返回中国(____)的旅费(包括机票、途中食宿等
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每月基本工资补偿劳务人员个人二个月的工资。
因自然灾害造成乙方劳务人员临时停工,甲方应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每人每天七美元的补贴。
第十条 节 假 日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劳务人员享受北马里亚纳联邦劳工法规定的劳务人员应享受的有薪节假日,节假日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劳 动 保 护
甲方向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服、手套和不同工种所必须的有关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 事 假
乙方劳务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同意,可请紧急事假。其回国费用由乙方劳务人员自理,事假期间甲方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辞退、延聘、调回
乙方劳务人员若严重违纪,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予以辞退。被辞退的劳务人员回国费用自理。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另派替换劳务人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若甲方需延长乙方劳务人员的服务期限或轮换乙方劳务人员,应在服务期间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商告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长。
延期后的原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在原工资标准上至少增加百分之十,并享受一个月的有薪探亲假,其回国探亲返往机票由甲方负担。若其愿意放弃探亲休假,则由甲方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回国单程机票费用的补偿。
若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缩短个别劳务人员的工作期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劳务人员的义务
乙方劳务人员应遵守北马里亚纳联邦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应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乙方劳务人员不能参与同本人身份不相符的任何活动,不能泄露甲方的业务秘密,并且不能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招聘,不擅自辞退本合同规定的工作。
甲方应保证乙方劳务人员的安全,为乙方劳务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以外的正常活动,并尊重乙方劳务人员的生活习惯和对工作、生产、生活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不 可 抗 拒 力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和严重灾害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若合同确已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保障乙方劳务人员安全回国,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仲 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设在____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分会,并按该会现行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期间本合同除仲裁部
分外,其余条款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劳务人员返回中国且甲乙双方结清帐务完毕之日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方可终止合同。如不经协商而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终止合同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其 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补充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双方代表签字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一九九 年 月 日在______(地点)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1993年4月14日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科教发[2002]209号



关于发布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交通行业标准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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