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09:44  浏览:9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

琼府办〔2005〕12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重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碰头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和全省性工作会议制度。



省政府全体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议题由省长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需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讨论其他需要省政府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组成。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民主党派、省群众团体,中央驻琼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会务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具体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协办,各有关部门、单位配合。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和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省政府要求,拟定会议方案和会议通知,呈省政府秘书长审核、省长审定后实施。会议方案内容:

(一)会议名称。

(二)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

(三)会议日程安排。

(四)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及起草。

省长讲话、《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综合性文件由省政府研究室综合处负责起草;副省长讲话由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起草;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报告或发言材料由其单位负责起草,送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和统筹。

(五)会务工作分工。

(六)后勤和安全保障。

(七)会议宣传报道。

四、会议纪律

(一)副省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向省长请假。

(二)省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单位的正职领导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省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参加。

(三)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按指定位置入座,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

(四)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资料,防止丢失和失密。

(五)会议期间禁止会客,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宣传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二)宣传报道稿由新闻单位撰写,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全体会议需要落实的重要决定事项,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六、会议资料整理归档

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在会后及时收集汇总会议文件、资料(包括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签到表、照片、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一、会议任务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议案。

(三)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四)讨论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市、县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分析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

(六)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二、组成及参会人员

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

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人员出席。

三、议题的提出

(一)省长、副省长、秘书长书面提出议题。

(二)省政府直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和单位、市县政府上报议题后,按办文程序处理并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出议题。

四、议题的审定

省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法制办各有关处室收到议题申报单位报送的议题后,必须严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送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把好文字关,省法制办负责把好法律关。在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议题整套材料原件移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分别拟定议题安排,报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审定。

经省长或省长委托的副省长批示同意,同时又提出协调事项或文字修改意见的议题,应由有关单位办理后重新履行报送审批程序。

(一)凡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经过以下处理程序:

议题申报单位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的协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并报分管副省长审查;

需省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有关单位协商,并形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意见;

如对议题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包括倾向性意见,形成意见的依据一并提交会议;

(二)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省政府各职能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应由有关单位协商解决的;

能由分管副省长与有关副省长研究解决的;

有意见分歧而未经充分协商的;

未经省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五、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单位为主准备,省政府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和省法制办相关处室协助。

(二)会议材料主要包括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审议文件有关附件和审议文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等材料。审议文件起草说明应包括有关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三)会议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在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的首页顶格左上角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或汇报材料)”字样;在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有关附件、起草审查人员名单的首页顶格左上角分别用4号楷体字注明“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附件三”等字样。

(四)上述会议材料各一式40份,省长批示原件及拟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单位名单一式1份,于会期的5个工作日前一并提交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六、会议议题汇报

(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时,由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内容为审议文件起草说明。汇报人同时要做好充分准备,回答有关问题。

(二)议题汇报要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采用多媒体系统或电子演示系统辅助汇报的,应提前与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联系,以提前进行安装调试。

七、会务工作

省政府常务会议会务由省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分管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具体承办。

(一)会场布置。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省政府办公大楼8楼会议室。会场摆放省政府领导和列席单位座签。

(二)会议通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及列席单位。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记录。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五)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会议后勤服务人员应保证会场设施的正常运行及茶水供应等服务工作。

八、会议纪律

(一)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通过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向省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委托副职参加。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各单位负责人,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了解会前牵头单位征求本单位书面意见的情况。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三)列席会议的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带助手。需助手的,应事先征得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并告知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

(四)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有关文件、资料。

(五)出席、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与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通过的正式文件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决定事项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九、会议纪要、新闻报道和督办

(一)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会议纪要,报省政府研究室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或省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中需公开报道的内容,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撰写新闻稿,呈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

(三)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十、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常务会议资料(议题批件、签到表、会议文件、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



省长碰头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一般于每月初召开。

一、会议任务

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当月省政府的主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会务工作

省长碰头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四、会议纪律

每位副省长通报情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参加省长碰头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起草,呈秘书长审核后,呈省长签发。

省长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省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执行,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督办。

六、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碰头会议的文件资料,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负责收集、整理和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



省长办公会议由省长或副省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省政府重要工作,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二、出席会议人员

省长或副省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省长或副省长确定。议题材料由汇报单位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根据领导意见,也可由省政府研究室会务信息处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呈主持会议的省长或副省长签发。

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文件资料归档

省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任务

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研究部署省政府办公厅重要工作。

二、出席会议人员

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加会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三、会议议题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议题材料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要求准备。

四、会务工作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根据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要求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承办。

五、会议纪律

参加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会议期间禁止会客,应关闭无线电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六.会议纪要和督办

会议纪要由承办会议处室起草,呈主持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有关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七、会议资料归档

省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的文件资料,由办会处室负责收集、整理,并移交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归档。





全省性工作会议



一、全省性工作会议召开原则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省长批准;需邀请分管的副市、县长参加会议的,应报分管的副省长批准。

召开全省性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方案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报省政府审批。

全省性的工作会议要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精神,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会议方案制定和审批

(一)会议承办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拟定会议方案。会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1.会议名称。

2.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会议人员。

3.会议日程安排。

4.拟请出席的领导,会议主持人、讲话人。

5.会议印发的主要文件、材料。

6.会务工作分工。

7.宣传报道。

8.后勤和安全保障。

(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由部门承办的会议,由牵头承办部门提出会议方案,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查后,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省政府直接召开的全省性大会,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为主提出会议方案,呈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呈省长或副省长审批。

三、会议的组织实施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会议方案,由省政府秘书长、有关副秘书长、会议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召开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通报会议方案,明确会务分工,落实任务。具体工作主要包括:

(一)会务工作

1.收集参会人员名单,落实、确认出席会议的领导。

2.制作座位席次图和座签。

3.布置会场,包括会标、主席台、鲜花、音响、录音、照像等。

4.组织会议报到。

5.划分讨论小组,确定讨论地点、明确召集人和工作人员。

6.确定参观考察线路等。

7.安排文艺演出、电影等,应审定内容。

8.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前现场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二)会议秘书工作

1.准备会议文件及领导讲话稿。

2.拟定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

3.组织新闻报道。

4.编写会议简报。

5.会议结束后,整理录音、制发文件、印发领导讲话材料等。

6.负责会议文件和资料的立卷归档。

(三)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1.按照省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会议经费预算。

2.印制会议出席证、列席证、工作证、车证、记者证等各类证件。

3.负责会场内外及参观线路、参观点的安全保卫(包括警卫、消防、交通)和水、电供应,落实停车场地。

4.安排与会人员的食宿和交通。

5.落实会场服务。

四、会议督办

全省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按省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办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速吉林省有形建筑
市场建设的若干规定
省建设厅 省监察厅
(2000年6月)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确保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质量,遏制建设工程承发包领域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促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有形建筑市场是提供建设工程集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企业法人单位。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量力而行、模式多样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要在场地规模、设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二、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撤销,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立运行的指导监督,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

(二)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

(三)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和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

四、依法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工程等信息,配合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取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使工程招标代理的职能;发现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法;应当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应当建立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制定并公布规章制度及其工作人员守则,加强廉政建设,接受社会监督。

五、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人员和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搞好服务,严禁以权谋私。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并不得继续从事有形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2000年起,不仅要完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办理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安全与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一站式”办公,而且要逐步实现与建设工程管理有关的部门都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实现审批、办证、收费“一条龙”管理模式,抓好服务和监督。

 七、进驻有形建筑市场的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办事制度和程序,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不准采用地方、部门保护政策,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或者侵犯参加建筑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要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进驻、办理相应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八、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场内制度。

 九、从2000年起,除跨省(区)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应进场交易的工程项目,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专业工程进入地方有形建筑市场采取“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由专业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共同管理。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标和应公开招标的,必须招标和公开招标。

十、市、州、县(市)城市原则上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工程项目多、投资规模大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务分包以及材料、设备等分市场。

省和长春市应当本着一个城市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的原则,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凡属省重点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派出相应的职能机构进驻长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各市、州、县(市)的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建立按照专业和工程分类设置的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聘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招标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支付劳务费。

十二、各市、州、县(市)应当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网络建设,在2001年6月30日前形成全省联网;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工程招标信息、政策和法规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等。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帮助筹集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资金,确定人员编制并确保办公经费,使有形建筑市场尽快满足“公开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为政府有关部门进驻市场集中窗口办公提供场所、为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三项基本功能的要求。从1999年至2003年的5年内,各地收取的招投标管理费在收支两条线的基础上,除上缴财政分成部分外,实行专项补助,用做有形建筑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个别地区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可从上缴的分成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以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步伐。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费标准,为有形建筑市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四、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建标[2001]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城市地铁工程建设的需要,由建设部组织制定的《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九册)《地铁工程》,GYD-309-2001,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定额委托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