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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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4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双方经贸关系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解决经贸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双方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经双方主席相互同意,委员会在必要时可成立常设或临时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比什凯克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吉尔吉斯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约尔丹
(签字) (签字)
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61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综合功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的一切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确定的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均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部分区域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区属于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入城口道路包括202国道、黑嘉公路、黑洛公路、机场路和五秀山园区路。
本规定所称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在控制长度区间包括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和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
202国道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10公里区间。
黑嘉公路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10公里区间。
黑洛公路控制长度起止点:零公里至卧牛湖风景区区间。
机场路控制长度起止点:五秀山工业园区路口至黑河机场区间。
五秀山园区路控制长度起止点:机场路至五秀山工业园区区间。
道路红线控制区域是指控制长度区间内从出入城口道路两侧路边起算,两侧一定范围内不准建设的区域。其中,202国道、机场路、五秀山园区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黑嘉公路和黑洛公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
此外,本规定未界定的机场路零公里至五秀山工业园区路口之间4.5公里区段范围按照城市道路进行规划管理。
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是指控制长度区间内从出城口道路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外边缘起算,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黑河市区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制。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要求,共同做好出入城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出入城口道路,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按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两侧控制区域,由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出入城口道路及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进行出入城口道路建设、维护以及公路广告标牌设置等相关行为,以上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道路红线控制区域内非法进行有关建设以及污染、侵占、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建设活动控制区域进行项目建设、乱搭乱建、设点修车洗车、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淤泥、擅自埋设和架设管线等行为,该区域内所有建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对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法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规定所确定的控制长度内道路两侧控制区域范围与《黑河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相交叉、重叠区域的相关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规划、建设、执法、国土、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4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防范企业信用风险,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组织(以下简称信用评级机构)按照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其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和其他外部因素为标准,根据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下同)的经营状况、社会资信状况和信用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负责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业务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及办法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和企业类型,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并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海关、税务、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将其对企业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对企业的分类管理信息,报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接受企业的委托,依法对委托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依法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自主评定。
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法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强制评定。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有偿原则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费:
(一)依法定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
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披露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必须征得该企业的同意。但披露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做出的信用评级结论或评级报告,或者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使用人提供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的除外。
信用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但信用评级机构可以依据企业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依法随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信用评级机构对本企业等级评定结论或评级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有权要求信用评级机构更正,并提供有关资料。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更正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书面答复。不予更正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第十四条 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其作为企业的不良资信记录在案,作为对该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新的依据。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信用征信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因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