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PORT NANTONG AND PORT ZHANGJIA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20:34  浏览:8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PORT NANTONG AND PORT ZHANGJIA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附加英文版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CONGRESS APPROVING THE OPENING OF PORT NANTONG AND PORT ZHANGJIA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Adopted on November 19, 1982)

Having considered the proposal submitted for approval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opening of Port Nantong and Port Zhangjia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the 25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hereby decides to
approve the opening of Port Nantong and Port Zhangjia on the Yangtze River
to vessels of foreign nationalities.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加强对部、部长和办公厅印章的管理,以利正确使用,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便函、介绍信、协议书、合同、证件、 证书、申请、报表、奖状等的用印;文件用印凭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定稿)。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监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二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部总师、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
第五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部长印章, 必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部长、副部长,或经济调节司、国际合作司等有关司的司长批准。
第六条 使用“机械工业部办公厅”印章, 必须经办公厅正副主任批准;一般事务性、临时性的事项,办公厅各处室正副处长可批准用印。
第七条 根据授权,各司局正副局长在某项业务范围可批准用部印章。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八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部办公厅、各司局印章的不得使用部印章。
第九条 便函用印:参照文件用印的规定。
第十条 介绍信用印:部长、 副部长代表机械工业部外出联系工作,若需要可开具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印章的介绍信。 除特别授权,其他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一律不得加盖部印章, 可加盖有关司局或办公厅印章。介绍信应注明有效期限。
第十—条 外文函件用印,必须附经领导人签发的译文。
第十二条 人事任免、申报户口一律不开具介绍信(若需要、 可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上用印。
第十四条 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见附表)。经有关领导核准、审批后方可用印。有存根的介绍信、 有副本的便函等,领导人在存根、副本上核准、审批,经办人可不填《用印审批单》。经办人须将《用印审批单》、 便函副本等一律交监印员收存,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签名。
第十五条 虽有《用印审批单》或其他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 不予用印。
第十六条 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文理不通,打印字迹不清,书写潦草,有涂改,有错别字而产生岐义的,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经办人不允许监印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 监印员可拒绝用印,或报领导处理。

第四章 部直属单位用印
第十八条 部直属单位的领导人不能直接批准而只能核准使用部、 部长和办公厅印章。
第十九条 部直属单位在必须用部印章时, 需经本规定第二章《用印批准权限》中规定的领导人批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监印员)保管, 并存放在保险柜内,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 监印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 要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的秘密。
第二十二条 盖印的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印章名称要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 有存根的二联介绍信、 证件等应在落款和间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 用印后要将印章擦净,及时存放进保险柜内。
第二十五条 下班前要认真检查印章,并锁好保险拒。

第六章 外出会印与印刷厂套印
第二十六条 外出会印由监印员负责, 监印员外出会印要确保印章的安全。原则上须派小汽车,不得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自行车; 会印途中不得停靠、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场所;会印时要在场监督,不得离开。
第二十七条 委托代管部、部办公厅套印的印刷厂, 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套印的安全。套印要指定称职的人员管理,存放在保险柜内; 套印只限用于经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严禁用于其他事项;套印时, 保管人员要进行监督,用后及时收存;套印的交接、借用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部机关各司局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并送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机械工业部用印审批单
┍━━━━┯━━━━━━━━━━━━━━━━━━━━━━━━┑
│用印单位│ │
┝━━━━┿━━━━━━━━━━━━━━━━━━━━━━━━┥
│发往单位│ │
┝━━━━┿━━━━━━━━━━━━━━━━━━━━━━━━┥
│用印事由│ │
┝━━━━┿━━━━━━━━━┯━━┯━━━━━━━━━━━┥
│用印类别│ │份数│ │
┝━━━━┿━━━━━━━━━┷━━┷━━━━━━━━━━━┥
│依据文件│ │
┝━━━━┿━━━━━━━━━━━━━━━━━━━━━━━━┥
│经办人 │ 时间: │
┝━━━━┿━━━━━━━━━━━━━━━━━━━━━━━━┥
│核准人 │ 时间: │
┝━━━━┿━━━━━━━━━━━━━━━━━━━━━━━━┥
│批准人 │ 时间: │
┝━━━━┿━━━━━━━━━━━━━━━━━━━━━━━━┥
│监印员 │ 时间: │
┝━━━━┿━━━━━━━━━━━━━━━━━━━━━━━━┥
│备注 │ │
━━━━┷━━━━━━━━━━━━━━━━━━━━━━━━┙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3号 2008年3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精简和规范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方案,现就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担。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全国绿化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具体工作由水利部承担。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承担。
  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承担。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单设办事机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国家禁毒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公安部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与中国老龄协会合署办公。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撤销其单设的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视工作需要可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担。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单设办事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二、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撤销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工作由新设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承担。
  撤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承担。
  撤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卫生部承担。
  撤销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工作小组,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撤销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分别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卫生部承担。
  撤销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撤销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工作由农业部承担。
  撤销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工作由科学技术部承担。
  撤销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由财政部承担。
  撤销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撤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由教育部承担。
  撤销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工作由文化部承担。
  撤销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承担,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此外,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保留名义,工作由监察部承担。
  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