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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45:12  浏览:9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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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越南民主共和国


中越关于两国贸易价格由卢布改为人民币的折算办法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7年5月31日)
                我方去文

  越南民主共和国驻华大使吴明鸾同志敬爱的大使同志: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贵我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关于中越贸易价格由卢布改用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的问题,双方同意暂用一百卢布折人民币二二二点二二元的折算办法,将过去的卢布价格折成人民币价格来计算。
  (二)一九六七年双方进出口补交上年合同的货款,应该按照上述折算比例转入一九六七年贸易专用人民币账户。
  (三)双方其他各有关部门过去商定的以贸易卢布结算的各项费用,均按照上述折算比例相应折转。
  (四)有关账户的核对折转由双方银行具体商定。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确认的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李   强
                           (签字)
                      一九六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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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3-4-29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53号)的要求,进行了资格认证、报送资料等工作。为做好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
  二、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一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自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至9位为证书序号)。编号表见附件。
  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片上加盖钢印。授予时间为2003年4月。
  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工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一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
  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人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证书和持证人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发证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63417432 63417452。

附件: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编号表(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076号]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免税权的执行口径不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执行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亚行付给董事、副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不得征税。除非成员在递交批准书或接受书时,声明对亚行向其本国公民或国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贴该成员及其行政部门保留征税的权力。”鉴于我国在加入亚洲开发银行时,未作相关声明,因此,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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