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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4:53:21  浏览:83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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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局),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干局,天津市职改办,广州市、南京市职改办,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劳司(局):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通过学校自查
、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
用。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各地、各部门的情况不同,是否继续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部委决定。
二、《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入学资格、教学计划、承办学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继续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的制度的若干规定》〔教高三字(88)006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教成字(8
9)011号〕。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制定。
对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三、《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用人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委托举办《专业证书》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规划,贯彻学用一致,对口培养的原则,
明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证书效用,避免盲目性。
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防止乱办、办滥。人事部门负责办班需求和入学条件的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的审核,加强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承办学校应认真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
学质量。
每年年底实施《专业证书》教育的地方或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向国家教委、人事部报告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情况,包括招生人数、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及结业生情况等。



199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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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财政部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

1964年6月26日,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调整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家财力和人民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付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
(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沈阳市因继续实行从企业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建设资金,不得再开征这两项附加①(注解:一九六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5%作为城市维护资金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六七年起,取消提取企业利润5%用于城市维护资金的试行办法。”)
(二)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主要是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是采取提高票价或者对用水用电加成收费等办法征收的)。这些附加涉及到人民的负担问题,而且目前各城市也只是开征其中的部分项目,并不是七个项目一齐开征的,为了避免过分加重人民负担,今后对开征这些附加应当从严控制。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可以继续征收,但是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提高附加率。现在没有开征这些附加的城市,今后如果确有必要开征其中某些项目的,须提出开征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附加率应当从低,最高的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三)除了上述附加项目以外,其他如货物运输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砂石附加等项目,由于不利于城乡物资交流,不利于企业经济核算,并且与上述各项附加有重复征收的情况,为了避免过多地增加企业的成本开支,一律不得再行开征。目前已经开征了这些附加的,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三、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城市,只限于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城市,县镇一律不准征收。批准设市的城市所属县镇,已经发展成为工业区的可以征收,非工业区一律不准征收。已经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县镇,应当从一九六五年停止征收。
征收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的对象,只限于城市的工业生产企业和非工业部门所属的生产、加工企业。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给予免征照顾:
(一)农业机电排灌用电;
(二)企业自备发电设备供电,自备水源供水;
(三)关停企业用电、用水;
(四)基本建设工地在施工期间的用电、用水;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有必要给予免征照顾的其他项目。
征收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和轮渡等附加的对象和免征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
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资金,必须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此项资金应当切实用来解决城市维护当中的急迫需要,非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各城市向企业征收了公用事业附加以后,对于企业驻地的道路、下水道和路灯等市政设施和卫生公益事业,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五、各城市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在规定的附加项目、附加率和征收范围以外,任何城市都不得自行增加附加项目、提高附加率或者扩大征收范围,更不得巧立其他名目,向企业或者个人摊派各项费用。各部门、各企业如果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当拒绝执行。
六、本规定自一九六四年起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科计[2004]92号 杭卫发[2004]261号

各区、县(市)科技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创新能力建设,培植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更多的医学学科成为国家和省医学重点学科,把我市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基地,成为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的中心环节,从而推动整体医学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卫生局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引导支持我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进步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重点支持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并安排科技经费。为确保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该资金,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十五”期间每年在杭州市科技经费中安排。杭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单位予以配套。
  二、经费申请范围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杭州市属各级医疗机构中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
  三、经费申请条件
  1、结合各重点学科的科研优势和社会需求,针对本学科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临床应用为目标,有明确攻关方向的课题;
  2、围绕本学科临床急需的应用及开发性研究的课题;
  3、课题组负责人具有领导课题组开展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时间保证;
  4、优先资助重点学科的硕士、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及留学归国人员、省市新世纪科技拔尖人才等科研人员的课题,促使科学技术与人才培养同步发展;
  5、对经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考核优秀并授予科研创新基地的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助。
  四、项目立项程序
  1、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的立项程序安排。
  2、申报项目单位应填写《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经杭州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评审。
  4、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评价和行政决策,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确定资助项目,在杭州市科技计划中立项。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市科技局根据《杭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2、市卫生局对科研经费1:3配套,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局、市卫生局资助经费按 1:3配套,用于科研项目、创新能力建设和科研基地建设。
  3、各承担单位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六、项目的监理和考核、验收
  1、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对列入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并采取定期小结、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形式实施监管。
  2、列为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的科研项目,每年考核一次,承担单位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度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卫生局;项目完成后须按合同书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卫生局组织验收。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和目标完成情况;
 2)科研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水平及其对本学科的发展和促进业务水平提高的情况;
 3)经费投入、配套及使用情况;
 4)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5)学术活动开展和学术地位的变化情况;
  6)促进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提高、人才引进培育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3、经考核、验收达到优秀的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由杭州市科技局、杭州市卫生局对承担单位授予“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创新基地”标牌(管理办法另定)。
  4、项目实际运作结果与合同书约定出入较大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市医学重点专科专病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资格。
  七、本办法自发布后实施。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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