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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34:45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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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2]246号


关于贯彻实施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进一步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业的竞争力,2002年5月部以交科教发〔2002〕209号文发

布了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 2002,以下简称325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325标准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道路旅客运输发展客观实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吸收先进技术,对标准参数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之后发布的,是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重要技术法规,是指导道路运输业运力结构调整、提高营运客车安全性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325标准的宣贯工作,重点要在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道路客运企业、客车生产企业及相关人员范围内,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工作,使其了解掌握标准内容。为此,部将集中开办二期标准宣贯培训班,具体工作将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办。

二、完善客车评定制度,切实做好客车等级评定工作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以实施325标准为契机,完善客车等级评定制度,加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在做好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客车的等级评定工作的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的年度复核工作。为使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还要将这项工作与审批运输线路及核定运输价格挂起钩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开展营运客车评级工作时,对巳列入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车型产品应将其作为主要评级参照依据,不应以任何形式另行发布评定表或目录。对于运输经营者购买了未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其他车型,2002年7月1日之后,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严格按照325标准要求逐车给予评级。为保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我部将加强对列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客车产品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政策等客车产品将予以清理,并向社会公告,以保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期,部巳完成了《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一至七批,以下简称《原评定表》)所涉及的淘汰车型、不符合国家政策或有重大投诉的客车产品的清理工作(详见附件一),并将在《原评定表》中予以剔除。

三、稳妥推进325标准的实施

为确保新老标准的平稳过渡,2002年7月1日起,所有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及评定表》中没有涉及的车型和新申请部颁典型客车评级的车型一律按新标准进行评定;两年内,《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车型,仍可作为新进入运输市场的同一型号的客车产品及在用客车评级的参照依据。2004年6月30日以后,《原评定表》废止。

四、认真做好客车等级评定的组织工作

1、客车等级评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部委托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承担相关的技术支持工作,有关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及申请表式详见附件二(可由交通部网站 www.moc.gov.cn或中通客车网www.ztauto.com上直接下载)。

2、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要对客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认真分析客车产品的动态变化情况,将其作为客车等级评定工作的基础和参考依据。同时,应及时收集客车评级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与客车生产企业的交流与沟通,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和客车生产企业开发新车型提供信息服务。

附件:一、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1—7 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及淘汰车型清单

二、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表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表2: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卧)

表3:申报评级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一:
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等级评定表》

(1-7批)中不符合国家政策

及淘汰车型清单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车辆有限公司
第3批:BFC6120W

2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大连客车厂
第2批:DK6702

3
上海旅游客车厂
第6批:SLK6100DWK、SLK6100DW



4
江苏亚星客车集团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JS6850H

第3批;JS6822C32



5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第5批:YCK6991HGW—l、YCK699lHGW、

YCK6992HG、YCK6991HG、YCK6992HG—

1、YCK6850H

6
中国扬子集团客车总厂
第6批:YZK6100K

7
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
第3批:XML6702、XML6790、XML6892









8








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SLG6990C

第3批:SLG6732C、SLG6733C—2、SLG674lC、

SLG6742CE、SLG6760

第4批:SLG6733—l、SLG6733CA、SLG6740C、

SLG6890CA

第5批:SLG6605、SLG6730C、SLG6730C—1、

SLG6730W,SLG6730W—1、SLG6731CA、

SIG6733C—2A、SLG6734C、SLG6734CA

9
郑州轻型汽车制造厂
第5批:ZQ6790S6Y







企业名称
评定表批次与车型型号







10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ZK6890H、ZK6732DK—6C、ZK6736D

—1、ZK6740D

第3批:ZK6110H—4、ZK6736D—

4、ZK6740D1、ZK6750H—l、ZK6104HW—2

第4批:ZK6860WD

第5批:ZK6790D

第6批:ZK6732DK—6

11
东风汽车公司(神力)
第6批:EQ6790R



12


东风特种汽车制造厂
第4批:EQ6700KL2D1、EQ6740KP2D、

EQ6800KPl、EQ6800KP

13
湖南省商用汽车厂
第7批:HS6561A

14
桂林大宇客车有限公司
第2批:GDW6780、GL6120



15


广州骏威有限公司
第4批:GZ610lC、GZ6893

第6批:GZ6893A



16


贵州万达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2批:WD6703C3、WD6790、WD6850、

WD6703C2



17


江苏友谊汽车有限公司
第4批;ZGT6740D

第5批;ZGT6740D1


合计:65个车型



附件二:

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申报,受理和发布程序

一、申报程序

1、企业资格

申报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客车生产企业应为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目录转公告的企业(以汽

车产品公告为准)。

2、申报客车范围

对客车生产企业现销售及将投放市场的客车新产品,企业应首先按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

等级评定》标准自评,若企业自视该客车产品能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客车等级条件的,可按规定履行审报手续



3、申报表

典型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及汇总表在交通部网站(http//www.moc.gov.cn)及中通车辆机械集团网站(http

// www.ztauto.com)上发布,申报时由各企业在上述网站上下载并填写。

4、申报客车评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

(1)“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位车与卧铺车分别填写);

(2)客车主要配置汇总表;

(3)申报车型定型的试验报告。(附有正右、正左侧彩色产品照片2张);

(4)申报高级客车的,还应提交产品质量保证书(参见 JT/T325—2002标准中的8.1.12.2条内容);

(5)相关的其他资料。

5、申报受理及评审:

(1)客车学会收到申报评级的文件资料及评审费后,三日内对报送资料及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需补

充的,将通知企业补报。

(2)客车学会应在10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上报交通部公路司审查。部公路司应于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适应营运客车市场需求和发展方向;是否采用客车行业的先进技术;是否符合国家的

相关技术政策和生产许可;该车型2年内是否有因客车制造质量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及售后服务投诉;书面申报

材料是否能证明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型等。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见有关说明)的,由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

会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车核测工作。对不符合典型客车车型条件的,由学会通知申报单位。

(3)客车学会在接到申报后30日内到生产现场核测申报评级的客车产品。对客车产品进行实车核测时,工作

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测项目和实测方法按有关标准执行。

(4)实车核测的结果若与企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时,以实测结果为准,届时由客车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报企业。

(5)对申报评级客车实测后,根据核实的资料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评级意见,并将评级意见在7日内上报交

通部公路司,后经公路司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部文发布。典型客车类型划分与等级评定表每4个月发布一次。

有关说明:为提高部颁《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客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引导力度,增强道

路客运企业选购车型的集中度,逐步减少典型车型生产厂家数量,对质量不稳定、生产量小的客车生产企业,

将不受理其典型客车申请。

对客车生产企业典型车型申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其原则是《原评定表》已经发布的典型客车生产厂家,维持

车型总量不变;对于《原评定表》中少于5个典型车型的客车生产厂家,可根据其生产销售情况和客车技术水平

,适当增加典型车型数量,但增加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对于《原评定表》中没有车型的客车生产企业,申报

车型控制在5个以内。对保有量大,质量可靠,售后服务良好的客车的生产厂家可适当增加其典型车型的数量。

对于附件一中删除的车型,相应生产企业可申请新增同等数量的车型。





附件二:表1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企业名称
(章)
申报等级

申报自编号



客车型号

外廓尺寸mm

最大总质量kg


客车
底盘型号

发动机位置







参数
发动机类型




型号

最大功率kw


最高车速km/h

车内通道宽度mm



乘客门位置




结构
单扇

双扇

数量
1

2


客车

结构
承载式车身

车窗玻璃
推拉

胶粘

内饰成型件

车内行李架


行李舱

车外顶行李架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独立

非独立 

全气囊

气囊与板簧

≤4片板簧







多片板簧







多片板簧





盘式制动器




ABS(一类)

缓行器
电磁

液力






蹄隙自调

动力转向

底盘自动润滑系统


滚型车轮

无内胎子午线胎

子午线胎


空调
制冷

采暧

人均制冷量KJ/h
2000

19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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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号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但农村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动物防疫、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农村的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乡(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逐步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暂未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七条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及居民住宅区二百米以外,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符合卫生、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申请设立乡(镇)定点屠宰厂(场),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的生猪,必须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集中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而又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出厂(场)销售。

  第十一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对检验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无除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无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是否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是否符合屠宰加工质量;

  (五)是否种公猪、母猪或晚阉猪。

  第十二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二)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三)对生猪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靠墙、着地或者接触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内脏及加工后的肉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卫生要求的设施中。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或者防尘和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运载工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入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地区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并有生猪产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采购、销售或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并建立生猪产品进货台账。

  禁止采购、销售或使用未经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第十六条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生猪定点屠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七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第十八条 经营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生猪产品依法处理。

  经营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生猪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未售出的生猪产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采购、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采购、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食品卫生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每头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二)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牛、羊等牲畜定点屠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深圳市交通局:

 为规范邮政通信市场秩序,加强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十天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到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或分支机构营业登记所在地的省级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

  本通知下发之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应当事先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到外经贸部办理相关手续。

  二、邮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依法决定委托或者不委托;对决定委托的,颁发委托证书。

  邮政部门的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委托事宜。

  三、申请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地和运输设备;
  (三)业务主管人员按照国家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经过专业培训;(本通知下发之前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可以在取得委托证书六个月内完成专业培训)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邮政系统的中国速递服务公司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办理邮政特快专递(EMS)业务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万国邮政联盟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执行。

  五、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企业,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业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要严格依照邮政部门委托的权限开展业务,不得进行再委托;不得擅自泄露用户的通信内容及名址等通信秘密;不得办理中国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业务。

  六、邮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中下列用语是指:
  (一)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2)具有通信内容的图文资料、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寄递业务是指依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全过程或其中一个环节的服务。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委托、管理。凡是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非邮政企业,必须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应即停止经营此类业务。

信息产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国家邮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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