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51:39  浏览:8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教委



最近,福建省教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对在中小学建立健全助学金制度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建立健全中小学助学金制度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实现本世纪末“两基”宏伟目标,具有现实意义,各地务必予以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地要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助学金经费,并应有稳定的来源。这是做好健全助学金制
度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地在贯彻国家教委与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财务司联系。

福建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近年来,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我省各地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普通中学设立助学金制度,这对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义务教育实施起了很大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为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提供可靠保障,现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
财〔1995〕53号《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的物价上涨指数,初级中学助学金,城市每生每学年由原来的2元提高到8元;县镇和农村每生每学年由原来的3元提高到12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3元,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需寄宿就读地区的家庭困难学生的
补助。助学金经费来源,按照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安排的教育事业费统筹解决。同时,各地区还应从教育基金、学校勤工俭学收入等划出一定比例,提高学生助学金的补助标准。
二、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3.因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负担书本费、杂费、寄宿费而可能辍学者。
三、助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以抵减该生的书本费、杂费、寄宿费的方式发放,原则上不发给学生本人。
四、各地要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学助学基金,统筹管理,确保贫困地区的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补助。各地、市、县教育、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
五、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城镇、农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本地区实施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办法报省教委、省财政厅备案。



1995年12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来,陕西、青海、山东、黑龙江、辽宁、吉林等十六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财力条件,制定了进一步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规定。对本省精减人员扩大了救济范围,提高了救济标准,所需经费由原精减单位支付,这是政策允许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矛盾
,即个别省在执行地方规定时将外省精减回原籍安置老职工的救济推给了原工作单位,致使一些人纷纷到外省原工作单位上访,既增加了原工作单位的压力,又使这部分人徒劳往返,造成生活更加困难。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问题,目前,各地仍应继续贯彻执行(65)国
内字224号文件。有地方性规定的省,也应以贯彻224号文件为前提。对符合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不论是本省还是外省精减退职的,均应给予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对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给予社会救济,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对既
不符合224号文件规定,又不符合地方规定的人员,需讲清道理,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绝不能采用简单、粗暴、一推了之的办法,更不要让他们到外省找原工作单位。



1987年6月26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劳动人事部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招生注意录取德智条件优秀的残疾考生,体现了国家对残疾考生的关怀。残疾考生虽然身有残缺,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未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学习和从事某些事业工作的能力。这些人要求上进,刻苦努力,专心致志,希望能够升学深造,为祖国“四化”建设贡献聪明才智,
我们应该支持和鼓励他们。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残疾考生”是指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者。
二、各高等学校应从残疾考生的实际出发,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上述残疾考生,在全部考生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三、高等学校录取的残疾考生,毕业后应按其所学专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统一分配确有困难的,由考生报考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安排工作。



1985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