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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9:25  浏览:8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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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乡镇、社区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专职消防组织,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乡镇(村)、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专业消防队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本责任区域的防火、灭火工作,并配合公安消防队扑救责任区域以外的火灾及参加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建立或撤销,必须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消防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获得上岗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乡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火灾危险性较大或距城市消防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社会专职消防组织。
第八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营房设施,由设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负责建设。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由设立单位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配备,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对责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对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特殊时期的执勤。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进行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检查督促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本责任区域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以及进行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组织消防人员熟悉本责任区域的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十三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执勤、灭火、抢险救援、业务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训练大纲》的规定执行。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应当组织消防人员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制定本责任区域的重点单位灭火作战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地演练。
第十四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对本责任区域发生的火灾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在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全市性的消防活动中,应当服从市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五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的人员的伤亡保险和伤残保险由本单位负责办理。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人员在业务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有关劳动保险或伤亡抚恤的规定办理。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可以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申报革命烈士。
第十六条 社会专职消防组织为扑救本责任区域外单位的火灾或参加其他抢险救援所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费用,由事故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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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0年,国家对购买农用机械的农户实施购机价格补贴政策后,不少农机生产厂家与某县农机推广站(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事业编制)联系,由其向农户宣传、推广相关农机品牌,同时按照销售台数给付一定数额“推广费”。2008年,上级部门严禁收取任何名义费用。为规避审计和查处,该站职工陈某等五人以陈某名义办理个体农机经营执照,同时每人“投资”1.5万元用于垫支农户购买农机国家补贴款,继续收取“推广费”。后由于国家对补贴农机产品经销商的资质要求更加严格,2009年和2010年该个体户又分别挂靠具有农机经销资质的某县农机石油储供总站、某市海川农机有限公司,仍收取“推广费”。2008年至2010年,陈某五人共计收取推广费用102万余元。

分歧

本案审理中,对陈某等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行为仅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不构成受贿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等人符合交易型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规定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财物属于新型贿赂犯罪认定规则中的“兜底”条款,适用弹性较大。因此,在具体交易形式中确定受贿性质时,需要结合行为方式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层次辨别。具体到本案,可厘清其如下两大特征:

第一,推广农机过程中存在的中间经营环节系虚设。从表象上看,陈某等人共同投资及挂靠有资质企业从事营利行为获取的系商业利润,如此,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受市场经济一般规律调控影响,既可能获得利润,也可能承担风险。然而,陈某等人共同投资的实际用途在于替农机生产企业垫资,为农民提前支付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产品国家补贴款。依照相关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农机产品出售后,相关农机生产企业履行完规定的审批手续,国家的补贴会直接汇入相关农机生产企业账户。农机生产企业然后将该补贴回退至陈某等人手中,同时按照销售台数给付一定数额“推广费”。因此,陈某等人的共同投资并无任何市场风险。依据上述分析甚至可以看到,陈某等人的投资并不能产生相应商业利润,其与“推广费”的获取没有直接关联,“推广费”不属于正常的商业利润范畴。因此,陈某等人共同投资及挂靠有资质企业从事营利行为属于虚假经营行为,其本质就是规避审计和检查,为违规收取企业回扣起到掩饰和搭桥作用。

第二,陈某等人利用了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陈某等人主要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等工作,在农机技术推广领域享有特定公共权力。在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实施以后,陈某等人有权对哪些农机产品可享受国家补贴进行审核、上报,因此才出现了众多农机生产厂家与农机推广站联系,由该推广站向农户宣传、推广农机品牌,同时按照销售台数给付一定数额“推广费”的现象。农机生产厂家给付“推广费”的目的在于依靠被告人职权影响,排挤同类产品对手,最大化占有市场份额,赢得市场竞争力。五被告人接受不具有正当性的“推广费”时已成就了农机生产厂家的不正当竞争目的,为他们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上述两大特征,可便利考察个别公务员参与营利性活动与本案受贿之间的区别。如个别公务员非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遵循市场经济交易规律,所获收益系投入资本的利润,那么其行为仅属违反公务员法行为。司法实践应将一般商业利润与受贿获取暴利严格区分,才能准确地得出应否给予刑罚处罚的结论。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89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铟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符合当前产业政策、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

  (二)锌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

  (三)独立回收加工企业上年度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二、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补充标准

  符合当前产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产量数据以上年度统计为准。

  (一)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

  (二)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

  (三)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

  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未列入统计品种的,可暂以企业正式的销售发票为准。

  其它标准仍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铟、钼新建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和商务部2007年第25号公告,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3日前上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定,并对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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