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犯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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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犯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犯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0号)
第四十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0]18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八日
玉林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行业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一日游览活动(以下简称“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旅游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负责对“一日游”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一日游”游览活动应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申 办
第五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组织的名称、规章制度;
(二)有确定的“一日游”线路、业务范围;
(三)有相应的车、船及通讯工具;
(四)有适应“一日游”活动需要的从业人员;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迁移,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确定的“一日游”路线、游览景点进行游览活动。
第九条 “一日游”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标志牌。
第十条 经营者所提供游客“一日游”乘坐的车、船,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按规定向交通等部门申办有关营运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游客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事先征得游客的同意。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市旅游业务经营者,经营超出本市行政区域专线旅游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