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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0:35:54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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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2001年5号)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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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40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8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乘货主不备开走货车的行为应定何罪

李崇军

案情:
2002年7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人廖德江在新建县出租车市场雇用司机文某的“东风”牌汽车一辆,为南昌市一个体户夏庆波装运50台“海尔”牌立式空调机至赣州市。7月6日早上7时,货车行驶至新干县城郊的“时新饭店”门口时,廖德江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夏庆波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夏引到距离停车点约70米处“时新饭店”的厨房内,要夏先点几个菜。然后,廖谎称去叫司机文某一起过来吃饭,离开夏回到车上,又对司机文某说,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先将车开走卸货。司机文某信以为真,将车开动,恰巧被货主夏庆波发现,夏当即疾呼停车,廖听见呼喊未吱声,车仍未停。廖德江让司机开至他在吉安市的一个开家电城的亲戚处,将车上50台空调机全部卸下,卖给其亲戚,计得赃款10万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廖德江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德江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骗离汽车,使货主对货物暂时失去控制,乘机将车开走。当货主发现汽车开走时,廖德江已经将货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随后将货物全部据为己有。廖德江非法占有财物的手段是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的特征,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德江为了占有货物,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他在运输途中,将货主骗离汽车;接着又对司机谎称货主要在饭店休息,要司机把车开走卸货。正因为这些欺骗行为,廖德江才能将货物据为己有。因此,廖德江的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廖德江的行为构成了抢夺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廖德江的行为实际构成抢夺罪。理由如下:
廖德江虽然将货主夏庆波骗离汽车,但离开汽车并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然在货主的视线之内。廖德江要司机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夏庆波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表明廖将汽车开走的行为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廖明知开车时会被货主及时发现,却乘货主不备,公然将车开走,被货主发现和呼喊仍不停车,将货物占为己有。货主夏庆波也亲眼看到是廖德江所为。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不是秘密窃取,而是乘人不备公开夺取,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廖德江虽有欺骗行为,说了“吃饭”、“休息”、“卸货”等谎言,但货主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廖德江,廖也不是以欺骗为主要手段而占有货物的。因此,廖德江的行为既不符合盗窃罪,也不符合诈骗罪,而应当定为抢夺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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