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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6:01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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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疗养院、兴城疗养院、总行行政部:
为使我行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了我行系统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统计报表及编报办法,现发给你行,自一九九○年起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建总会字第211号通知中,有关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编制办法
一、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一);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附表二)
3、“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附表三);
4、“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附表四)。
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1、“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五);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附表六);
3、“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附表七);
4、“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 表”(附表八);
三、统计年报的编制办法和说明:
1、凡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编报统计年报表。列入本年度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或续建项目(包括商品房购置的项目),均按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要求列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安排的翻建或续建项目,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要求列报。
2、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项目,如大修理及维护工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范围之内。
3、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各项有关数字,均应按中央和地方的部分分别列报,报列金额一律填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建筑面积填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四舍五入,项目填写以“个”为单位。
4、一个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一般可按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做为何种项目统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调整后,本年度各项累计指标也要相应调整。
5、一个项目本年既安排了基本建设计划,又安排了更新改造计划的拼盘项目,统计各项指标时,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指标所占项目的投资比例分析填列,统计项目个数时,只做为一个项目(或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统计,不得做为二个项目重复列报。
6、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于下年度一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
四、项目填制方法:
<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1、“本年全部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正式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以及本年尚未正式开工,但已进行征地、拆迁、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和购置商品房项目的个数;
2、“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年度新开工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或本年全部停缓建项目,仍做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统计。
3、“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指本年度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项目个数,购入的商品房项目也应在此栏内填列。
4、“本年完成投资额”指本年度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不含本年度转出投资部分,但应包括本年度从其他单位转入的投资部分)。
5栏=6栏+7栏+8栏+9栏
5栏=10栏+11栏+12栏
5、第九栏“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转出投资以外的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应核 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
6、“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本年完成的投资额。
7、第十四栏“住宅”:是指本年度住宅部分完成的投资额。
8、“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本年度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表”
资金来源是指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资金来源,分别按国家基金投资、 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资金来源填列。资金来源中,不属于基建基金投资和自筹基建投资的,均在其他投资栏内填列(含更改投资)。
本年投资完成额栏和资金来源栏均应分别按纳入中央和地方投资规模的金额分开填列。
<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
1、“计划总投资”:指设计概算总投资。
2、“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全部在建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末投资完成额的累计。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及工程内容相一致,停缓建项目完成的投资和报废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转入的在建工程投资均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部分,应在累计投资中予以扣除。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4、“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应核销投资支出之和的累计部分。
5、“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所有已经开始施工,截止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额(不含应核销投资)。
6栏=2栏-4栏-5栏
<四>“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1、“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本年度正式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2、“本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本年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3、“本年竣工房屋价值”:指本年度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附件二: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附表一: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项 │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目│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施│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三: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本年竣工房屋│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建 筑 面 积│房屋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 项目 ├───┬───┼───┬───┼───┬──┼──┬──┤
│ │中 央│ 地 方│ 中 央│ 地 方│中 央 │地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件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附表五: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项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目│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置│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六: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七:更新改造投资平稳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八: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本年竣工房屋建 │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筑面积(万平方米) │房层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项目 ├───┬───┼───┬───┼────┬────┼──┬──┤
│ │中 央│地 方│中 央│地 方│ 中 央 │ 地 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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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市区摩托车管理暂行规定

2000年14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摩托车是指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环保、城建、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实施对摩托车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摩托车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 逐步减少的原则。公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市区摩托车增长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个人在购买摩托车之前应事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咨询。
摩托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废制度。
政府扶持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倡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 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行驶的摩托车不准上路行驶。
第六条 已入户和今后批准入户的摩托车的安全性能、噪声、废气排放等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对经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应当责令其车主停止行驶。
第七条 对在道路上发现的尾气明显超标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人员应责令驾驶员到指定地点进行检测, 对确实超标的移交环保部门予以处罚,并限期治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摩托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测。
第九条 除公安交警、巡警、 城市监察等特殊执法岗位用于执行公务的摩托车外, 其他摩托车不准在市区主要道路上行驶, 具体由市公安机关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第九条规定在市区主要道路上驾驶摩托车的执法人员,应当着制式服装, 不准附载着便服的人员,摩托车须悬挂专用标志牌。
第十一条 在市区东环、西环、北环、丰收路(除市公安机关规定禁止通行的路段外)以内行驶的摩托车, 除号牌、证件齐全外, 还必须悬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市区通行专用标志牌。
第十二条 摩托车必须按规定乘载和行驶, 严禁使用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三条 禁止冒用、借用军用车辆号牌, 禁止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用号牌的摩托车。
第十四条 驾驶摩托车应按照交通管理法规和本规定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内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和批准上路行驶的无牌无证摩托车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5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记12分;
(二)驾驶无市区通行标志牌的摩托车,在市区东环、西环、北环、丰收路以内行驶的, 以及驾驶摩托车在市区禁行路段行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处3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记3分;
(三)使用摩托车载客营运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市区通行标志牌, 并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四)持军用驾驶证驾驶地方摩托车和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用摩托车的视为无证驾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五)驾驶摩托车有其他交通违章行为的, 依照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的, 由监察部门、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认真检查纠正向企业乱发牌证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对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证、乱收费曾三令五申。近日,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新闻记者的反映,查处了三原县局违规向企业乱发牌、乱收费的问题。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维护质检部门的良好形象。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严禁向企业乱评比、乱发牌证、乱收费的重要性。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借名牌产品评价之名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年335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报》(国质检办2001年178号)、《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业乱评比、乱收费的通知》(国质检明发2002年29号)文件规定,坚决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检查一切有偿评比、发牌、宣传等活动,切实把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行风建设的大事来抓。

  二、要对照总局的规定,立即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凡违反总局规定发出的牌证要立即收回,所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相关的文件要立即废止,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对自查中发现的漏洞和倾向性苗头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要认真履行职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商品坚决予以打击,积极为广大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放心满意的购物环境,为外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要把打假治劣扶优扶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强化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的推荐、评选和宣传工作,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的其他成员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凡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问题的,除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相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查处情况报总局监察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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