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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10:55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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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房管局拟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障房屋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危陋房屋改造还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已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等维修管理模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其所辖区域内公有住房的售后维修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公有住房售出后,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相关房屋所有人选举成立管房组织,负责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监督维修费用的使用,组织制定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协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相关房屋所有人之间的住房纠纷。
第五条 不具备成立管房组织条件的,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暂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可委托房地产经营或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维修管理。
售房单位按有关政策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售后房屋物业管理基金。物业管理基金要单独立帐,专项使用。
第六条 房屋售出后一年内,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售房单位负责保修。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和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并接受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房屋出售后要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来源是:
(一)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的维修基金;
(二)购房人交纳的相当于购房款1%的维修基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要专户存入银行,由售房单位专项使用,并接受相关房屋所有人的共同监督。
第九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下列用途专项使用;
(一)支付售后房屋定期安全检查的费用;
(二)垫付急修工程所需费用;
(三)支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第十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建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由共同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共用部位包括全部承重结构(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外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
、共用电视天线等。
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电梯、高压水泵、燃气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更新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建筑以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由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维修。
第十二条 售出房屋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和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和承担。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阳台及户内其它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第十三条 上层房屋的居室、卫生间、厨房、过道、门厅、阳台等部位及下水管道向下层渗水、漏水的,由上层房屋所有人负责修缮。
第十四条 为适应房屋所有人修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需要,售房单位应开展代修服务,做到及时检修,合理收费,保证质量。对急修工程先抢修后结算,抢修完工后再向房屋所有人结算。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不得私自拆改,需要进行拆改、维修的,须经售房单位或维修管理责任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临街门窗和阳台进行维修时,其形式和颜色应与该幢房屋主体外型设计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不得侵占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对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运行有影响的自用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时,房屋所有人要积极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十七条 因装修、维修或自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毗连房屋住户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及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房屋使用、修缮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管房组织或区、县房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199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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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的暂行规定》(〔1989〕物金字218号文)实行两年来,对加快黑色、有色金属计划内库存周转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搞活计划内库存,提高流通效益,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供应量,由金属材料司商中国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计划内库存最低保有量,以确保计划内调拨和日常调度的正常进行。
二、超过最低保有量的计划内库存资源,在保证国家总资源不少的前提下,总公司可以在计划外销售,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对现有库存品种结构不合理的,总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串换,串换时换出资源按照市场价销售(换出的资源数量应及时向金属材料司备案),差价挂帐;
需要换入资源时以市场价购买转为计划内库存资源,冲销差价、串换主要实行价值(实物量)平衡,也要考虑价差平衡。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加快资金周转,所以不要求换出和换入同时发生。
三、在保证用户需要的前提下,进口资源和国内生产资源可以串换。铜、铝、铜材、铝材进口换国产、国产换进口,由有色总公司及各地区公司直接报金属司审批后进行。其它有色(材)及钢材由总公司自行组织,定期汇总报金属材料司备案。
四、计划内分配的黑色与有色金属用户不按规定付款、办理订货手续和不执行合同的,按1991年2月6日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计调度(1991)122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由总公司负责清理告金属材料司,金属材料司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资源由总公司自行处理。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关于切实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军兵种: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在生产、科技部门广泛应用,有较好的效益,但由于它具有电离辐射的特点,如果管理不严,防护不好,不按规程操作贮存、保管,就可能给职工和居民造成严重危害。为保护职工、居民的人身安全,各地和有关部门都按照《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细则,建立健全了许可登记制度,改进防护措施,加强了监督管理。但也有少数单位对此重视不够,制度不严、管理不善,违章操作,丢失放射源、泄漏放射性核素及安全设施失灵等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工作场所和环境污染,工作人员受损,
居民受害,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自一九八一年以来,据××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不完全统计,发生各类事故××起。有的单位未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就调进放射源,长期不用,也不清理,留下隐患;有的无专用贮存场所;有的合并搬迁,放射源不作处理;
有的管理制度不严,或无人管理,丢失、被盗了多少放射源也搞不清;有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事故。有些事故后果很严重,造成三、四十人受照射,有的人手部烧伤,有的人体内放射性核素超量;有的事故引起群众恐慌。为了杜绝类似事故继续发生,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放射装置的部门和单位,在运输、贮存、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保证安全。各级卫生、公安、科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彻底清查,消除隐患。对过去曾生产、储存、使用过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现已关、停、并、转和搬迁的,都要在今年年底以前检查一次,凡不用的放射源都要妥善处理。对射线装置的安全设施要经常检修,切实消除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隐患。
三、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凡生产、储存应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卫生、公安部门登记,领取“许可登记证”才准予订购、储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发生事故应按《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报告。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对职工和居民进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使人们正确对待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技术。
五、今后凡因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放射源等而造成严重污染,危害人民健康的,对肇事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应追究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和处理事故的费用。
对盗窃或任意毁坏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利用放射源伤害他人者要依法惩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建设,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要有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个人和环境剂量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198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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