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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4:06  浏览:93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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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公路渡口。

已升级为省道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未纳入省道养护管理范畴之前,参照县道进行养护。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省级指导、州级考核、县为主体”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养护机制。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路政管理工作。

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汽车渡口维护及其它配套设施维护等。

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公路绿化、公路灾害防治等。

路政管理工作是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畅通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逐步推行有路必养。对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定期给予补助,对未纳入财政预算养护管理范畴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村规民约、村民一事一议、义务投工投劳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督促县市人民政府足额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州财政局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计划(国省补助养护资金、农村公路转移支付养护资金、州本级养护资金),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国省补助资金拨付,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筹措,并监督资金使用。

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引导、推广农村公路养护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九条 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兼)职人员,安排专项经费,负责本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与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县为主体、国省补助”的投入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补助资金、州级补助资金和县市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日常养护资金每年按县道不低于3000元/公里、乡道不低于2000元/公里、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标准安排,其中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市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各按不低于500元/公里标准预算安排,并视地方财力水平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支付养护工人报酬、购买养护工具及材料等。

国省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县市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州本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应急抢险以及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考核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县市财政部门按年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计划安排养护预算资金,将资金拨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对公路日常养护的检查、考核情况和养护工程完成情况进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按照分级养护的原则,逐步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实现管养分离。县道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和管理,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应采取承包制,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村道日常养护实行“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日常养护管理考核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半年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招投标方式,实行合同管理、社会监理、政府监督。

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安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发生水毁等突发事件后,养护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公路水毁情况严重,短期内无法恢复通行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绕行方案,确保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做好相关基础管理工作。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由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路产、路权保护;村道路政管理采取建立路政执法联络员制度和村规民约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桥梁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监控实行“三个一”责任人制度,即每座桥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一名桥梁养护技术人员、一名桥梁养护责任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运营桥梁中的四类危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对五类危桥及时封闭,落实绕行方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库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各县市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凡纳入省项目库的项目视同立项。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程序应按《湖南省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执行;凡纳入省项目库的安保工程项目视同立项,建设程序按国家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数据库更新制度,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并建立相关台账。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实施,奖励和考核工作经费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县市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工作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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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8]1500号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为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促进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经商有关单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汶川大地震对四川等地电网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恢复电力供应是确保抗震救灾和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在满足抗震救灾紧急用电的基础上,抓紧做好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逐步恢复正常的电网运行方式。
二、受灾地区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组织全面调查分析电力设施受损和地震灾害造成的影响,兼顾临时供电与长远发展,科学评估电力需求。结合灾区恢复重建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产业布局调整,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制定详细的电力抢修、临时安置点供电和恢复重建方案。
三、对尚未恢复供电的受灾地区,电网企业要尽可能采用各种方式尽快恢复灾区供电;电网无法供电的地区,要采用小型燃油发电等方式临时供电。地方人民政府要会同电网公司抓紧制定活动板房、帐篷的供电技术要求和供电设施建设规范。电网企业要根据受灾地政府的居民安置计划,做好临时和过渡安置点供电工作,临时和过渡安置点供电要保证供电安全。
四、要客观分析电网设施和受损情况,具备恢复条件的,要抓紧实施抢修,恢复正常的供电方式;对尚能运行的设备,要进行安全评估,制定修复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尽快投入正常运行;对严重损毁的电力设施,仍存在用电负荷的,要尽快实施原地重建,原地不具备条件的,要抓紧选址重建;用电负荷基本丧失的,要结合灾后重建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重建计划。
五、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要按6月2日四川地震灾后电力抢修和重建工作会议精神,原则上由现供电企业承担。现供电企业无力承担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承担。要打破体制和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和地方电力企业的作用,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当地供电企业要为对口支援提供方便条件。
六、国家电网公司在做好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同时,应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地方或民营电网企业经营的重灾县(市、区)实施对口支援。
七、对口支援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专门工作组,与受援县(市、区)建立直接的联系和协作机制,形成通畅的对接渠道,要尽快调集施工力量、资金和物资等。所需资金暂由国家电网公司垫付,以后将由有关部门统一研究解决办法。
八、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核准和审批的电力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依法予以办理。
九、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要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受灾地区地震烈度的重新划分,统一确定电网恢复重建的设计标准,对重要线路和变电站可适当提高抗震标准。电力设计单位要积极协助受灾省份开展灾情调查、制定抢修和重建规划以及电网工程项目的设计、评估等工作。
十、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成立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具体负责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的相关事宜,审核方案并提供技术指导。
请按上述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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