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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3:22  浏览:83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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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建设有序推进,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及其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考核奖惩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

采取平时检查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及各项分值详见各单位目标责任书。

对非目标责任单位的市直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考核内容,参照市直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考核该单位:是否有干部职工参与、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单位办公区域及职工住宅区域有无违法建设、该单位支持配合打击违法建设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对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采取平时抽查、年度综合检查,然后进行综合评比打分。

(二)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主要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和抽查的情况进行评分。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将各单位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面的考核得分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考核得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中占2分。对目标责任单位,根据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得分按比例换算;对市直非目标责任单位,由市整治办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打分。统一汇总后,对需要扣分的单位将名单提供给市目标考核办公室扣分。

(一) 奖励

对目标责任单位的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按照目标责任书内容考核,经综合评分,得分在90分以上(包括90分)的,评为优秀;综合得分在70分—89分的,评为合格;得分在69分以下的(包括69分),评为不合格。

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同时,此荣誉作为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先进评比、晋级晋职、年度考核奖励等次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不奖不罚,进行书面通报。

(二) 处罚

凡是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目标责任单位和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非目标责任单位以外的其他市直单位,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作降级、降职、免职等处理;同时,取消该单位在该年度的评先、评优等评选资格和奖励。

对在打击整治违法建设中有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参与违法建设、支持或变相支持违法建设、导致违法建设泛滥等违反党纪政纪的相关责任人员,由纪委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七条 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由遵义市打击整治违法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具体的相关考核工作由市整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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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3-05-20

教学〔2003〕8号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改革项目较多,改革力度较大的一年。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对于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的改革,选拔和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都具有重要意义。



  2003年研究生录取工作要继续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贯彻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扶持西部地区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继续做好学科专业结构和生源地域结构的调整。



为做好今年的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硕士研究生考生复试



  复试是招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招生单位均应对拟录取的考生进行复试。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见附件一。各招生单位在不低于基本分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报考本单位考生的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复试基本要求。



  (二)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三)关于参加单独考试考生的复试



  为在职人员组织单独考试的招生单位,必须对拟录取的所有考生进行复试,并查验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由招生学校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四)关于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



  各招生单位应按规定对符合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对参加“MBA联考”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关于统考(联考)线下生的复试



  对初试成绩略低于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但在本专业考生中相对成绩名列前茅的部分考生,招生单位可允许其参加复试,但必须保证质量,同时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又难以完成国家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



  (六)在复试中,应按我部关于增加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测试成绩(含“小语种”听力成绩)计入复试成绩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在复试中,招生单位必须考核了解考生的思想品德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二、关于硕士研究生录取



  凡符合报名条件、达到进入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或按规定程序参加复试的线下考生复试合格并通过全国省级招办联合办公会检查的,学校可予以录取。



  (一)关于调剂录取



  1.未达到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和参加单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到其他招生单位。



  2.考生初试成绩符合其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某一地区(指附件一中的一、二、三区)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可以调剂到该地区的统考科目基本相同的相近专业。具体接收调剂生办法由各招生单位自定。接收调剂生办法及经调剂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级招办备案。



  3.第一志愿报考体育学[0403]、艺术学[0504]、中医学[1005]、师资计划、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跨学科专业调剂,必须达到上述学科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



  4.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的考试科目和要求与其它学科专业区别较大,所以未被本专业录取的上线联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单考生、统考生也不得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5.教育部批准的35所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历教育研究生招生专业代码为‘081280’,该专业与工学门类其他学科专业执行同样的复试、调剂及录取政策。这部分学生入学时户口问题按学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的规定办理,学业结束时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按学历教育研究生就业程序办理就业手续。其他问题,按试办示范性软件学院的规定办理。



  6.北京大学等34所进行自主划线试点学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分高校进行自主确定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3号)的规定自主确定本校内专业调剂要求。考生调剂到校外和接收校外调剂生执行本通知统一规定。



  7.为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各招生单位应积极利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生源余缺信息,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具体要求和使用方法请上网(http://www.chinayz.com.cn)浏览有关帮助文件。



  (二)录取人数的确定



  各招生单位的录取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硕士生招生规模。其中:



  1.录取复试合格的统考(联考)线下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在最大限度调剂外校考生后,仍达不到国家招生计划数的单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在3%之外再适当录取一些复试合格的线下生。



  “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人数每校一般不超过5名。



  为保证新生质量,促进上线考生的调剂录取,对招生单位拟超过规定比例录取复试合格线下生的,各省级招办审批时应从严掌握,审批办法由省级招办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录取复试合格的线下生总数拟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收硕士生单位(不含34所自主划线试点学校和军队系统招生单位)的硕士生招生规模总数3%的,省级招办须报我部审批。



  2.录取单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限额。



  3.往年保留入学资格在今年入学的考生及今年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纳入招生单位今年的招生规模。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调整问题



  省级招办根据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单位完成招生规模的情况和招生单位要求调整招生指标的申请,在地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内提出调整意见,于6月5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四)关于强军计划和师资计划的执行



  强军计划的录取原则是:积极努力,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录取。未招满的强军计划不挪用。



  符合调剂录取要求的在职人员考生,可以调剂到师资计划所列专业做为师资生。拟录取的所有师资生必须在录取前与委培或定向学校签订委培或定向合同。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批准后,师资计划可在省内高校专项调剂使用,且只能用于招收师资计划指定专业的师资委培、定向生。未招满的师资计划不挪用。师资计划不招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生除外)。



  (五)关于保留入学资格问题



被录取的考生,无论是应届本科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1至2年后再入校学习的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名单也须经全国省级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检查。



  三、关于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检查



  今年我部将对各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各招生单位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招生政策的情况。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的拟录取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招生单位亦不再进行补录。



  四、关于博士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7号)有关规定进行。录取程序要规范,录取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录取中要注重对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核,保证新生质量。



  各招生单位录取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今年春季和秋季入学的学生均纳入2003年的招生规模。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年度入学考试以及未参加本单位入学考试的考生。招生规模不能跨年度使用。录取过程中确需进行规模调整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将调整意见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我部审批,逾期不再受理。



  各招生单位须在9月25日前到省级招办办理本年度的录取手续,省级招办应抽检招生单位博士生报考资料及试卷,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及有关数据库文件应于9月30日前报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各省级招办将经审核通过的各博士生招生单位的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五、关于面向港澳台招收研究生的录取工作



  各招收港澳台研究生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和时间进度开展工作,录取时应坚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原则,特别是设有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保证质量,维护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教育的声誉。各招生单位应将录取名单及数据库文件按规定的格式于8月10日前寄送我部,设教育部奖学金的学校将考生申请奖学金的情况和学校的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及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公正、规范的复试、录取细则。招生单位负责对未录取考生作必要的解释和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各级招生管理部门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招生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附件:

1.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生参加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略)

2.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略)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1995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提高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集贸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
第七条 公厕应当设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公厕的选址定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城建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确定。
第八条 公厕规划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用地含有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厕规划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第九条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除下列规定外,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一)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三)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其他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上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
第十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实行水冲式,并逐步提高档次。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式公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一条 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新建、扩建或改造。
第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城建部门参加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占用独立式公厕。确因城市开发建设需要拆除独立式公厕,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还建;确实不能先建的,应当修建临时公厕。
第四章 公厕的保洁
第十五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有关单位也可以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六条 公厕的保洁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地面清洁,无垃圾、污物;
(二)便池、便器干净,无尿碱、粪便和其他污物;
(三)墙体清洁,无涂画痕迹;
(四)室内空气流通,无臭味,无蝇蛆。
第十七条 公厕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理粪窑,及时抽排粪便。
第十八条 达到国家三类以上设计标准的公厕,管理单位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用于公厕维修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保持公厕卫生清洁及设备、设施完好。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擅自拆除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独立式公厕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属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元至5元罚款;
(四)损坏公厕设备、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200元;
(五)收费公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对管理单位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或改变公厕规划用地性质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费或不按标准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建制镇及厂矿企业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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