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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09:27  浏览:9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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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伊政发〔201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部队稳定,支持国防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役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含随调)的驻军(警)现役军官配偶。家属随军未随队、户籍仍在原籍的,不享受我市随军家属有关待遇。

第三条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实施再就业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落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导,与市场就业相结合。凡在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都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政策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也要优先录用随军家属。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采取行政调配安置,通过自主择业和双向选择等市场机制实现就业,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等多种途径,妥善解决随军家属就业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为随军家属搭建双向选择的平台,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岗位。

第六条 各部门要按照下列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随调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在职人员实行行政调配安置和双向选择;为随军时在企业工作或无工作单位人员提供职业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补助经费。

(三)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四)双拥办和军分区系统政治机关负责随军家属就业组织和相关协调工作。

(五)驻军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在每年6月中旬将上年度随军家属名册和相关材料报送双拥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七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级政府每年8月份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按专业对口(相近)、原单位性质对等安置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行政调配安置、优先推荐就业。

(一)随调前为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在职人员。

(二)符合安置条件的现役军官配偶特别是团职领导干部的配偶。

(三)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为部队作出突出贡献的现役军官配偶。

(四)被省政府或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对社会有较大贡献的随军家属。

以上对象原则上可享受一次调配安置或优先推荐就业;不接受行政调配安置、推荐就业的,视为其自动放弃工作。

第八条 下列军人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已调入本市工作的。

第九条 根据市场调节就业政策,逐步推进随军家属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双向选择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年随军家属的年龄、文化水平、技能特长、择业意向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建立随军家属就业信息网络,实行分类指导,做好跟踪服务。鼓励各级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机构定期组织随军家属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也可到驻军单位设小型就业招聘专场,拓宽随军家属就业渠道。

第十条 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含财政拨款单位),要保障好随军家属的劳动权益。应与随军家属签订两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为所招随军家属缴纳劳动、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个人应缴纳部分由随军家属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办的企业,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从事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经营,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开办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采取货币化补助形式解决随军家属工作。符合安置条件但未就业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双拥部门联合审定后下月起,由所属地政府为符合享受货币补助的随军家属每月发放我市最低工资,直至就业当月止。

第十四条 未安排工作的随军家属,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身份不同,凭军官所在部队开具的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经双拥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教育部门应及时安排其子女入学。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工单位共同负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登记失业的随军家属可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创业免费培训,培训合格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对就业困难或持有农村户口的随军家属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精神,积极配合军队政治和后勤机关,及时按规定办理未就业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七条 对档案托管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随军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减免各项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辖区,取消推荐评比双拥模范县(市、区)资格。对拒不完成行政调配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各级双拥办负责督查。

第十九条 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教育引导随军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军人配偶自谋职业、进社区或到非国有企业就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伊政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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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


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规划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的内容为:建筑物的位置、层数、标高、平面和立面造型、外墙装饰材料和色彩,给水、排水、通讯、照明、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设施和其他室外设施、绿化等全部建设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
工程建设时所设的全部临时设施。

第五条 凡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竣工报告,提请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市规划局应会同城市管理、房产管理、公安交通、消防、通讯、供电、防洪、环境卫生、卫生防疫、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人民防空、航空、测量、军事等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建筑工程所在区的规划管理处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六条 对经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市规划局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对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按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改建,完工后,重新申报市规划局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七条 建筑工程未经规划管理验收,或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居民入户或营业登记等手续,并不予供电、供水、供气、供热。

第八条 市规划局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可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第九条 市规划局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划管理验收,秉公执法、简化手续。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管理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1991年2月28日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工作要点》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规划发展司,规划发展司将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将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更是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局的关键之年。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做好今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十分重要。2008年我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局,进一步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专利工作综合能力,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今年我局的工作要点是:

  一、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讨论稿)》,积极筹备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力争《纲要》顺利审议通过,并提请国务院适时颁布。认真配合中办、国办,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决定(讨论稿)》的修改完善工作,提请召开全国知识产权大会,正式启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战略办负责)

  二是广泛宣传知识产权战略。继续完善宣传方案,发行宣传读本。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增强全民知识产权意识。把握好舆论导向,通过适当渠道,向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国通报有关战略实施工作,为我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营造良好氛围。(战略办负责)

  三是制定并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根据《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近期工作计划和2008年年度推进计划。工作计划要做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到单位、到负责人。特别是要把专利战略和中介服务体系战略实施好。适时建立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绩效评估机制,确保战略实施取得成效。(战略办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配合立法部门对专利法修订草案进行审查,积极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等工作,推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完成。制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方案,适时提请国务院审议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重大问题,如强制许可的颁发、限制和控制专利权滥用行为、授予专利权的标准等开展专题研究。做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改工作,对行政执法涉及的司法监督程序等程序问题进行调研,起草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提出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改建议。开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以及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条法司负责)

  三、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配合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认真做好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和软课题研究。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上报制度,拓宽信息报送渠道,定期发布信息工作要点,提高信息数量和质量。研究建立科学、全面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和专利实施量化指标体系,统一专利数据交换对外口径,加强专利统计分析工作。(办公室、规划司负责)

  二是力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早发布。积极配合国办,力争尽早发布《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规划》发布后,要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深入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结合国家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实际,适时对规划作出调整。(规划司负责)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保护水平。建立一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执法救济援助。选择重点领域、重点地区,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司负责)

  四是加大对地方和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力度。深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推进试点示范城市、园区率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启动《试点示范城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试点示范园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开展“铁路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试点”工作。配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区域知识产权促进工程。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防止非正常申请。加强与有关部委的合作,推动制定部门和行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部门及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司负责)

  五是进一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促进办法,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试点。扩大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规模,研究制定和实施自主知识产权示范项目计划,建立知识产权产业化辅导服务系统,开展知识产权产业化促进服务中心认证建设试点等工作。加强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健全中心工作体制机制。大力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协调司负责)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平的专利分析研究报告,并向社会适时发布专利信息预警。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能力,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专题战略,不断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有序组织2008年代理人资格考试。做好专利受理窗口和呼叫中心的工作,抓好知识产权文库建设和知识产权陈列馆建设,着力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与专利文献阅览服务工作。(协调司、条法司、审业部、文献部负责)

  四、加强专利审查综合能力建设

  一是完善专利审查工作机制,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全面推行并不断完善专利审查四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审查标准制定、审查质量控制、审查业务培训和学术研究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促使各项工作协调运作,保障专利审查工作顺利开展,高质高效完成2008年度专利审查计划任务。(审业部负责)

  二是继续强化审查质量管理与流程管理。构建复审及无效质量评价体系,全面运行并健全覆盖全流程的审查质量管理与评价体系,完善审查质量的过程控制与审查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审查质量控制模式。建设审查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强质检队伍建设,成立能够满足一定抽样量的质量检查组。深入优化审查流程,全面规范审查流程操作程序,着力制定审查操作规程,完善案源调配及流程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审业部负责)

  三是继续加强审查业务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审查业务研究机制,优化整合学术研究资源,完善课题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办法。加强重点领域,如审查标准、审查流程优化、审查案源调控以及世界主要知识产权局综合能力比较等方面课题的研究并进一步推动研究成果的推广利用。(审业部负责)

  五、着力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一是全力抓好信息化重大项目的建设。加强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建设,加快职能转变,增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用户和实施者的参与度,确保项目质量。加快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平台等重大项目的建设,实现这两大项目年内上线试运行。做好数据清理和整合工作,力保新建系统与在用系统的平稳切换。(信息化办负责)

  二是加强信息资源建设,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不断规范项目管理,建立统一的数据加工标准,确保中国专利数据初加工、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中国专利摘要英文翻译等15个即时加工项目按计划完成。加强自动化固定资产管理,完善运维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加强对运维工作的监管。加强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大对地方网点的支持,完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积极推进面向公众的专利信息服务。(信息化办、文献部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以十七大精神为导向,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以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着力点,大力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宣传,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不断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各地宣传活动的形式,提高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围绕我局中心工作,继续开展在线访谈、“开放日” 等宣传活动。举办知识产权诗歌大赛、知识产权文化专题辩论赛,打造“CCTV创新盛典”、“巾帼发明家评选”等品牌活动。积极配合有关部委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 奥运知识产权宣传等重点宣传活动。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年报》改版工作,按时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年鉴》,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对内、对外的知识产权宣传效果。(办公室负责)

  七、切实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完善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机制。深入实施公务员法,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力度,做好后备干部队伍的选拔与培养。(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二是抓好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专门人才的培养。推进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深入贯彻《“十一五”知识产权人才规划》和《专利人才教育培训指南(试行)》。着力抓好培训基础性工作,建立培训综合管理系统,创新培训管理模式,使培训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人事司、人教部负责)

  三是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培训工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继续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科研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专业人员队伍为重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加强与地方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开展培训工作,进一步增强培训效果。要重点对各地区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人事司负责)

  八、进一步开拓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交流。着力发展同欧专局的战略合作关系,谋求与之在重大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合作。继续加强与美、日的双边合作,推进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法律法规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深入开展中日韩三局合作,促成中澳新三局合作框架的建立,引导亚太地区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朝着于我有利的方向发展。不断增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周边国家、发展中大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国际司负责)

  二是开拓新的合作方式,提升国际影响力。开展对欠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培训,通过开展培训或举办研讨会,把握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对其知识产权制度施加影响,为多边场合谋求共同利益奠定基础。配合国家总体外交方针,塑造良好的国际形象,提升国际影响力,为我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际司负责)

  九、进一步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继续加强计划与预算管理,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完善计划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部门计划申报的内容与程序,提高计划与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着力加强计划与预算的监督执行,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采用“红绿灯”形式监控计划工作完成情况,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继续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提高财务“刚性”预算意识。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财政监督与指导。完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与公布制度。在加强内部审计的同时,积极配合国家审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提高各部门对财务监管的认识和财务制度执行的水平。(规划司、办公室负责)

  二是着力抓好“三期工程”。进一步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局内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发改委批复同意征地后,立即与土地转让方签署土地转让补偿协议,尽快完成拆迁工作。适时启动业务用房建设立项与规划工作,力争使“三期工程”项目不断取得新进展。(规划司、办公室负责)

  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的主动性,进一步改善职工办公与就餐条件。加强对宿舍区的物业管理。尽力为居住集体宿舍的青年职工提供方便,改善居住环境。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关心离退休同志的健康和生活。(办公室负责)

  十、不断加强党的建设与机关文化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思想政治建设。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建立健全机关党委学习、交流制度,定期组织以学习党务工作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题研讨。抓好干部理论学习、时事政策学习和思想教育,认真研究解决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机关党委负责)

  二是全面加强党组织建设。做好直属机关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继续探讨在有条件的直属单位设立基层党委的好经验好做法,并继续推广设置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党校建设,加强党校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继续做好青年工作,不断加快青年队伍的健康发展,重点抓好对团干部和青年骨干的培养。(机关党委负责)

  三是狠抓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制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要点》,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领域,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局直属单位、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监察办负责)

  四是进一步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继续办好“文化大讲堂”,打造我局文化建设的品牌。大力开展职工文化活动,组织“迎奥运、展风采、促和谐”服装礼仪展示大赛、乒乓球赛、羽毛球赛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积极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推进和谐机关建设。(机关党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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