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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04:47  浏览:9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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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的通知
1996年12月21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了加强基层储蓄柜、所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意识,提高基层柜、所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能力,现将《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交通银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与工作规范
一、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职责
1.主持并负责储蓄柜(所)业务运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编制本柜(所)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与监控。
2.确定本柜(所)储蓄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的储蓄方针、政策和本行的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和电脑操作的规章制度,运用计算机应用知识,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3.加强服务管理,处理柜面突发事件,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丰富“三个一流”的服务内涵。
4.注意收集影响储蓄业务活动的各种信息,了解本地区储蓄业务的概况、动态和特点,研究并落实针对性的揽储措施,合理调整存款结构,降低筹资成本,保持储蓄存款的稳步增长。
5.组织并施行本柜(所)的三防一保工作。
6.组织本柜(所)的活期年度结息和年终决算工作。
7.组织本柜(所)员工进行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抓好员工的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并负责对员工的使用和考核。
8.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二、储蓄柜(所)负责人主要工作
(一)基础工作
1.合理分解储蓄柜(所)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建立师徒合同、新老结对等制度,加强对青年,尤其是新进行青年的培养和教育,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
3.建立基本功训练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阶段性训练项目和应达到的目标。
4.建立思想工作制度。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情况,关心人,帮助人。及时表扬先进,帮促后进,形成和谐、友爱、向上的氛围。
5.建立民主管理制度,做到人人有分工,事事有人管。
6.建立奖惩考核制度,形成和完善本柜(所)的激励机制。
(二)日常主要工作
1.营业前的准备工作
储蓄柜(所)负责人需提前到岗,主要检查或落实分工检查:
库款箱是否破损,封签是否完好,是否做到两人会同开箱;电脑等器具是否能正常运转;所容所貌是否整洁,凭条摆放是否齐全、定位;利率、汇率、日期等宣传牌和公章日戳是否调整准确;员工服饰是否端庄大方,情绪是否良好;安全设施是否正常;开门营业之前5分钟员工是否全部到岗,工号牌是否上柜,章、款、证是否定位,办公用具是否齐全等等。
2.营业中的管理工作
(1)业务管理。随时检查营业时间内员工执行储蓄会计核算和电脑规章制度情况。主要是:
接库、送库、守库是否按规章要求坚持双人会同;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交接是否手续清楚,笔笔清;重要空白凭证是否专人领用、保管、健全交接;是否人走机退章收等等。
对大额存取款(具体金额按各分支行规定执行),存折、密码、印章挂失或解除挂失,小额抵押贷款的发放重要空白凭证的非正常作废,查询客户帐号及存款情况,异地托收的续存业务,非正常情况的提前支取,冻结、解冻等业务,必须经过严格授权和监控,发现违规现象,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报请处理。
(2)服务管理
随时注意员工的服务态度和速度,并注意客户反映,合理劳动组合,及时疏导柜面储户。经常检点柜(所)的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等情况。
(3)信息管理
收集并记录柜台内外有关储蓄业务工作的各种情况动态,并认真加以分析研究。
(4)安全管理
密切注意柜面有无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经常检查柜(所)的安全设施情况,不断提高柜(所)员工的自我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
3.营业结束后的检查
检查帐、表、款、证是否相符;检查当日送库与次日接库人员是否落实;检查各类登记簿,当日发生的有关业务是否记载;营业日报表数字是否正确;写工作日记录,记录当天工作情况;做好离柜(所)前的安全检查。
(三)月度主要工作
1.每月一次核打各项存款余额,并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2.每月至少进行2次库款、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的不定期检查,并与营业日报表核对相符。
3.每周举行一次班会,学习、讨论业务规章制度,研究业务动态,总结一周工作,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纠正违规现象,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等。
4.对检查结果和学习、讨论内容应及时记录。
(四)季度主要工作
每季根据柜台内外本柜(所)存款余额和结构的变化情况,结合有关储蓄工作动态和本年度储蓄经营方针,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出台,要随时反映柜台内外客户的情绪和动态。
(五)年度主要工作
1.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年度工作要求和任务,在组织本柜(所)员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将全年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岗位或员工。
2.在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全年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员工实际表现,撰写工作总结和考核意见。
3.组织本柜(所)的活期年度结息和年终决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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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1月17日通过,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征收和社会保险金的足额发放,保障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本市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缴费单位应当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缴费单位因经营状况等原因,确实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财务报表和其他证明材料,并由缴费单位和对其财产有处置权的机构提出缴费计划,以经评估和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备案的财产权证,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缓缴。有关权证管理部门应当及
时办理缴费单位的财产备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缴费单位可以缓期缴纳。缓缴期最长为一年。缓缴期间,缴费单位不得转移已备案的财产。备案的财产应当依法优先偿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满,缴费单位仍未按缴费计划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者在缓缴期间转移已备案财产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的备案财产至执行期满仍不能变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批准后,适时变现。变现后的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条 缴费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机构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或者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缴费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故意不征、少征、漏征、挪用社会保险费,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全部流失的社会保险费,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征缴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11月17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2年来,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按照试行意见开展的实践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客观状况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情况,在充分总结各地经验和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对试行意见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监管工作的意见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几年来,质检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拓创新,真抓实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形势整体趋于好转。为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目前我国食品加工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且发展参差不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大量存在,从业人员知识水平不高,生产设施和设备简陋,广泛分布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呈现“多、小、散、乱、差”的特点,短时间内难以提高生产水平,是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隐患。同时,我国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将存在,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在大部分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仍然是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的重要手段。这种复杂的情况决定了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统一要求,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管,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重大意义,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真正树立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定义。本意见所界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纳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的产品目录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统一部署,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应始终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三)工作目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应以区域性专项整治为主要“抓手”,以四个“一批”为主要工作目标(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力争到2009年,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无证生产加工食品的现象。
(四)工作原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工作要始终坚持“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全面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将所有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不含现做现卖)都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严密监管,督促企业领齐证照,守法生产,确保安全。地方政府已经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是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在坚持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坚决依法查处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以下五种情况分类监管:1. 证照情况,重点是帮助和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2. 地理位置,地处人口稠密的大中城市和城乡结合部的重点监管;地处人口相对稀少农村地区的一般监管。3. 风险情况,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高食品的重点监管;生产加工风险相对较低食品的一般监管。4. 销售范围,销售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监管;销售范围在乡镇或村的一般监管。5. 诚信情况,日常巡查或产品检验中出现问题的重点监管;产品质量比较安全稳定的一般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点监管超过上述2种以上情况的应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突出重点,重心下移。各地要以县域作为区域监管的基本单位,将监管重心放到市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监管资源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开展专项治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提请地方政府采取集中生产地,扶持“龙头”企业,创建优质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园区等措施,并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是因地制宜,打扶结合。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规范,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管;既要加强查处,又要加强帮扶,因势利导,形成良好的监管和规范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具体措施
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就是要在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以下各项监管措施。
(一)制定规划。按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县域为重点,分别制定县、市、省级的治理整顿和长效监管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在报同级地方政府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二)普查建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切实做好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档工作,实现档案电子化管理和动态更新,条件允许的应保存影像档案资料。
(三)目录管理。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允许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目录,待县级政府同意后,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生产加工列入目录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规定进行条件改造、公开承诺,并按照要求的范围销售其产品。产品目录要实行动态管理,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监管情况及时调整。
(四)条件改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作为从事食品生产的最低要求。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能生产加工食品。有条件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制定更高要求的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生产报告。季节性生产的、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的、其它原因停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开始生产时,必须向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重新生产的初期实施严密监管,并适当进行强制检验,直至生产情况稳定、产品质量安全后纳入正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范围。
(六)从业培训。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业者进行从业培训。培训的内容应该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食品安全知识、食品生产加工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质检部门的监管要求等。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认识到生产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增强社会责任感,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提高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培训可以在全县范围内集中进行,可以在乡镇范围内分片进行,可以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在村里进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该将制定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报同级政府,提请政府高度重视,给予支持,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免费培训。
(七)公开承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要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动公开向社会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承诺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以及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等。承诺应向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承诺应明示公开,接受政府和群众监督。
(八)限制销售。严格限制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销售最多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超出的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邻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做到产品销售超出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积极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严格限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单位。
(九)日常巡查。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严格实施日常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持续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食品原料使用情况、添加物质使用情况等,详细记录日常巡查的情况。日常巡查的频率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销售范围具体确定。
(十)产品检验。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检验。产品检验的范围重点以肉制品、豆制品等产品为主,产品检验的项目以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为主。
(十一)定期公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公示频次。公示的内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条件改造情况、产品检验的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等。定期公示的内容应同时报本地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二)添加物质备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食品生产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到本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应该包括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使用的添加物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备案情况。
(十三)限期整改。对不能满足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在强制检验和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明确整改的期限和整改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并对限期整改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责令停产。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明确提出限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责令停产,同时报告本地政府,并予以公示。
(十五)区域整治。对食品生产加工比较集中、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结合“百千万工程”实施专项整治。
(十六)依法查处。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滥用添加剂造成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必须实施严厉打击,同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必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领导,整合力量,确保各项监管措施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动向当地政府定期报告本地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提出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的问题。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与市、县级政府加强联系,建立积极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专项督导检查。
(二)做好规划治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工作规划,明确监管工作的阶段性进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三员四图,两书一报告”等基本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开展创建优质安全食品生产加工园区活动。经过努力,实现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逐年减少、产品质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实得到保障。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高度重视专业监督员、政府协管员和社会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升监管队伍素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县级力量。食品要攻坚,县级是关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资金、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全面加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重点地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倾斜监管资源,从工作措施、组织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支持。要保证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要加大投入力度,在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局建立食品检验机构,为基层一线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五)做好宣传工作。积极宣传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重大举措、整治成效、抽查结果,以及查办的大案要案等,曝光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同时加强宣传优秀企业、优质食品和优良品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消费,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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