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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01:31  浏览:89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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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的通知

余府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担任市政府党组成员的市监察局局长出席会议。



第五条 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名领导同志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六条 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决策事项需要,可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㈣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㈤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文件;



㈥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㈦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㈧讨论决定《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财物审批权限的通知》(余府办发〔2008〕59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㈨听取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汇报;市政府副秘书长在每个月第一次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其上一个月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㈩市长认为应由(向)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以下事项不予审议:



㈠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可由市长、副市长自行处理或作出决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



㈡市政府职能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或相互间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



  ㈢未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



㈣会前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九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听取汇报的事项,一般由分管副市长在市直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请示、报告、意见上书面批示提出,报经市长批准同意。



第十条 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多个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事项,在正式申报会议议题之前,主办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向有关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和协调、向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㈠按事项涉及范围,主办单位应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1.主办单位不采纳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所提意见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县(区)政府(管委会)再次进行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议题;



2.主办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报请分管副市长或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申报议题;



3.经协调后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暂缓申报议题。若急需提请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应在申报议题时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 县(区)政府(管委会)的不同意见如实反映,并列出各方意见、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会议研究。



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㈢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论证。



㈣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应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㈤未经上述程序的事项,不得申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十一条 事项协调到位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批单》,按程序报批。事项重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议题,分管副市长会前应向市长汇报。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必须有过半应出席人员到会后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会期半天。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应及时督促主办单位按规定份数报送议题材料(包括正式文本、说明材料、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政策依据、汇报单位和列席单位名单),在周四上午11时前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归集汇总。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根据所收集的议题,草拟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初审,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批。原则上安排议题不超过10个。



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批准后,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应在周五上午11时前将会议安排、议题材料提前分发、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一般提前两天通知出席、列席会议的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出席、列席会议的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安排批准后,一般不再追加议题。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追加议题。若分管副市长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除必须立即决策的紧急事项外,相关议题留待下次会议研究审议。若议题有时限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策,而分管副市长因故无法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列席会议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候会。



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协助做好对口议题列席人员的签到候会等组织工作,并作为工作人员到会旁听。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要紧密围绕议题,突出重点,条理清晰,简明扼要。单个议题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



列席人员参加相关议题的研究讨论时,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负责做好会场布置和会议服务等保障工作;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做好议题材料准备和发放、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市信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会议期间负责做好来访群众接待、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会场周边秩序正常。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一般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按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核稿后,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初稿后应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二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当周的周四上午11时前,按照规定要求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要及时归纳汇总,形成书面督查报告向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需要报市委决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督促主办单位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署后报送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一般只作文字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起草,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定。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列席会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将请假原因和代会人员姓名、职务等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科。



第二十五条 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除承担文稿修改任务外,一般不带助手。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会议期间关闭手机,严禁喧哗和私下议论。会议期间,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有急事应通过会务人员转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其他工作人员,非领导询问时,不得擅自插话,确保会议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与会人员应当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违反会议纪律的,视情况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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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和去年全国劳动工作会议确立的劳动体制改革的总体设想,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当前就业战线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
就业服务体系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依托和运行的主要载体,是实行市场就业的重要手段。为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在今后两年体制转换的关键时期抓紧建立劳动力市场,并取得切实成效,我们制定了“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对这方面的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安排。
现将“实施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按照本计划的总体框架,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及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对策措施。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就业司联系。

附件: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

(1994.8—1996.8)

一、序言
(1)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任务,并把劳动力市场作为培育市场体系的重点之一。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是今明两年劳动部门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就业服务体系是形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依托,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主要载体,是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手段。必须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为劳动力市场的尽快形成和市场机制的运作提供坚实的基础和必要的条件。
(3)国务院发展第三产业规划已将劳动就业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中一项新兴行业,并明确了发展目标。劳动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也将劳动就业服务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建设的主体内容。本计划根据上述要求,对1994至1996年劳动
力市场的发展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具体安排,以指导各地的工作实施。

二、计划目标
(4)今后两年,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计划的总体目标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以“国家政策指导下的市场就业”方针为指导,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步伐,尽快完善以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四大支柱组成
的就业服务体系,就业服务的覆盖面有明显扩大,质量有明显提高。在深化改革中促进就业发展,不断扩大城乡就业,有效控制失业,全国城镇失业率控制在3%左右;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转移和有序流动,保证社会局势的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5)职业介绍——全国县(区)以上劳动部门均建立具有固定场所和配备相应工作队伍的职业介绍所;主要劳务输出省区80%的乡镇和其他地区50%的乡镇建立劳动服务站;在60个城市实现职业介绍信息微机化管理;在4个省、市、自治区完成区域性联网。
服务范围扩大到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开辟就业咨询、信息服务和职业指导等新的服务内容;健全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形成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劳务信息系统;城市职业介绍机构普遍实现“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对社会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

(6)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全国所有市、县(区)劳动部门基本建立起就业训练基地;年培训能力比目前提高30%;培训合格率达到90%;训练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初步建立按市场需要决定训练方向的机制;建立并实行对失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及对农村乡镇企业和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训练制度;完善培训手段,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健全对社会各类就业训练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和服务。
(7)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体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率达到90%以上;失业职工再就业率达到50%。在30个城市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微机化管理并与职业介绍微机联通。
初步形成覆盖城镇劳动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运用失业保险金落实各项基本生活保障和扶持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失业保险救济、转化和促进再就业的新机制。
(8)劳服企业——企业净安置人数保持5%的年增长率,其中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达到15%;年生产经营总收入保持10%的增长速度;从事第三产业的就业人数达到75%;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达到2万个。
全面贯彻十部、委、局文件和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总体规划企业的发展,着重扶持第三产业;加强对企业分类指导,开展横向联合,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股份合作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促进劳服企业改革;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和安置人员机制,形成具有吸纳就业能力和发展
生产能力的新型企业群体;充分发挥平抑失业率的作用。

三、工作重点
(9)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是:实施“再就业工程”、“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搞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境外职业介绍试点”和“劳服企业股份合作制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带动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整体功能发挥。
(10)再就业工程。以用好用活失业保险金为主线,将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四位一体,充分发挥体系的整体功能,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并通过这一工程推动市场服务体系有新的提高。1994年,30个城市进行试点。1995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全面
推开。并形成市场条件下促进特殊群体人员就业的常年性制度。
(11)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从加强市场引导和管理服务入手,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并通过这一工程探索市场组织管理和调节服务的制度办法。1994年,着手华南(广东)、华东(上海)、华北(北京)三大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建设,推进省际
劳务协作,大力发展乡镇劳动服务网络,健全流动服务制度。1995年,在重点地区(广东、福建、山东、浙江、江苏、北京、天津、上海、四川、安徽、湖北、湖南、广西、贵州、江西、河南、河北、甘肃)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服务手段和调控办法,使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地输出、输
入(跨地区流动持证率)达到60%。
(12)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今明两年,加快试点步伐,加强工作力度。在总结、宣传、推广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与“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相结合,探索建立城乡劳动力市场的结合及劳动力双向流动的途径;与
就业训练相结合,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1994年,抓好8个省级试点,对10个市县级试点进行总结评估。1995年,拿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整体规划和政策。城乡劳动力市场结合度进一步提高,乡镇企业与劳务输出人员培训初见成效。
(13)劳服企业股份合作制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结合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和促进集体经济发展,重塑劳服企业机制。初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和具备调节劳动力供求能力的企业制度和物质手段。1994年,指导100家企业进行以股份合作制和分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机制改革试点
,并选择2至3个中等城市开展劳服企业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从改善内部机制和创造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入手,为整体规划和推动劳服企业发展提供样板。1995年,总结经验,在更大范围内推开上述两类试点。
(14)境外就业试点。进一步沟通国内外劳动力市场,开拓境外就业新领域,把引进国际规范与强化国内管理服务结合起来。1994年,指导现有26个省市试点,并搞2个行业试点,同时制定出台《境外就业劳动管理办法》。1995年,继续扩大境外就业规模,在保障劳务人
员合法权益和加强规范化管理服务上有所建树。

四、对策措施
(15)健全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就业促进法》、《失业保险条例》、《职业介绍规定》、《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办法》、《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办法》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1994至1995年完成全部法规起草工作,
并力争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从1996年开始,形成完整的就业工作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的劳动力市场运行规则。
(16)保证资金投入。各地要列出建设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投入产出清单,按项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资金:一是争取各级财政将就业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在失业保险金的“两费”中列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三是开展有偿服务,
从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管理费中列出一部分;四是广泛开辟资金来源渠道,从社会各方面筹集一部分资金;五是扩大劳动信用社规模、数量,融通社会资金,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业发展;六是争取银行贷款,并用部分就业经费贴息。
(17)实行倾斜政策。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减免税费,所免部分用于自身建设。劳动部门举办就业训练基地,争取国家各方面扶持,生产实习基地可减免税收。对新办劳服企业和安置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的劳服企业,落实工商经营
审批、生产建设用地、资金贷款扶持以及税收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
(18)充实加强组织机构和工作队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劳动厅(局)所属就业局(或就业服务局)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机构建设,配备足够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承担综合管理就业和规划指导就业服务事业发展的任务,地、市、县(区)根据稳定工
作、四位一体、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乡镇、街道建立劳动服务站(所),承担基层管理服务工作。地方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在财政中支持,今后逐步发展为通过建立就业基金,在基金中列支。劳动部与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就业
服务系统总体工作的规划、规范和指导,推动就业服务业的全面发展。产业部门的就业工作机构也应相应加强,落实职责、任务、人员和经费。1994至1996年,要对全国三分之二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轮训(其中省市级由劳动部组织培训)。
(19)强化信息统计。重视抓好信息统计工作,做到人员、工作落实。加强统计管理,改进统计方法,在搞好现行统计报表的同时,通过抽样调查,开展失业统计,掌握失业率、不充分就业率、求职倍率等。改进就业登记制度,按市场原则和国际惯例确定登记办法和统计指标。搞好
统计分析,提高统计质量,发挥信息统计工作对劳动力市场宏观监测和导向作用。
(20)发挥“两会”作用。进一步发挥中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和中国劳动学会劳动就业服务专业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劳动就业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各项服务。



199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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