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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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2〕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9日
广元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它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或养护、维修的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以及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的管理工作。利州区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主城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元坝区、朝天区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林业和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涉及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城市道路挖掘活动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和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
各有关部门和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
(二)不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全市性的重大公共活动期间;
(三)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四)具备条件的安排一槽多线分层铺设。
第六条 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未经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八条 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当申领填写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公民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市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四)包含施工(挖掘和修复)进度计划、施工平面图、污水排放方式、垃圾处理及施工安全组织方案等内容的施工方案;
(五)规划建设和公安交通等部门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可以先行开挖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抢修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申请补办许可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应当先向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挖掘城市道路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做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道路修复费、垃圾处置费等相关费用。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维护、维修。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许可范围、许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许可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施工方案挖掘和恢复;
(二)在施工现场规范设置施工公示牌;
(三)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
(四)按公安、交通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等设施;
(五)施工污水需排入市政排水管道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道路挖掘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并清理现场,通知城市道路挖掘、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移交竣工资料,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库。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挖掘城市道路时限或者增加面积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造成路面开裂、坍塌及地下管线损坏或其它安全隐患的,挖掘单位应及时通知城市道路挖掘、公安交通、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时采取安全处置措施,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挖掘单位具有相应市政道路施工资质并要求自行恢复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不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挖掘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市政道路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恢复的,须将恢复委托协议报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恢复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期限为1—2年。
(一)挖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路面恢复后,应及时通知规划建设和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进行初验。规划建设和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现场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凭证。城市道路挖掘恢复质量保证期的起始日期以初验凭证的注明日期为准。
(二)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出现路面沉陷、裂纹或方砖松动等现象,挖掘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修复,并承担再次修复的费用。
(三)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道路恢复质量问题,挖掘单位未按期实施二次修复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市政道路施工单位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予以扣除。凡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两次道路修复质量问题的,挖掘单位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质量保证期内未出现道路恢复质量问题,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全额退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质量保证金按照市政设施赔偿费标准计算。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施工损坏道路附属设施、地下管线设施的,应及时告知城市道路挖掘主管部门和相关权属单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挖掘路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是指法定的市辖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统筹规划区,包括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的全部区域。
本办法所称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是指广元中心城区中的核心城市区域:东至大石场镇,西至盘龙场镇,南至南山山脊,北至工农—黑石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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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要根据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相应调
整各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落实社会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投资决策
权,提高政府对社会投资信息的掌握能力,依据国家和省鼓励社会投资的有关政
策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者使用除中央和地方
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外的资金进
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中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
贷款的项目,不论资金所占比例大小,仍按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是指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对
投资者要求实施的国家鼓励发展的一般竞争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
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是指登记机关对项目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实行登记
备案的项目,不再按现行项目审批制度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和新开工审批,但以下项目仍然必须审批: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超过省审批权限,需转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三)涉及全省经济战略布局和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发展影响显著的重大
项目;
(四)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收费公路、水厂、
电厂、电网、电信、污水、废物处理厂等;
(五)房地产项目;
(六)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七)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需审批项目的详细目录,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
省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四条 发展计划部门是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社会投
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投资项目登
记备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综合全省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估算总投资1亿
元以上项目的登记备案;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含顺德)负责办理1亿
元以下项目登记备案;县级发展计划部门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
确定,确定后书面报省计委备案。
在省批准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各类开发区内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资计
划管理部门集中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级以上市
政府发展计划部门。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全省基建投资项目情况,在省审批权限内,制定全省
投资项目产业目录和省重大项目范围、标准。
第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项目发起单位填写《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
记备案申请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用于开展项目建设的资金来源说明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六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查核,对资
料齐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投资
项目登记备案证》(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 登记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投资项目申请
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各市县发展计划部门分别设立项
目登记备案网址,并向全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所有申报备案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抓紧办理、答复。对资
料齐全、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即时办理。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
目,在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登记
备案的项目,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
依据。
第九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
政策法规和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项目发
起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登记备案的,可以取消项目登记备案证。
第十条 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无故
拒绝和拖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故意拖延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
政责任。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关于项目登记备案工
作的投诉。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证变更、撤销或注销手续。项
目的规模、内容、投资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到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办
理调整更改手续,更换登记备案证。登记备案后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应到原
发证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撤销或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证作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设许可、环境保护、房
管、工商登记等部门办理社会投资基建项目有关手续的依据之一。除法律、法规
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没有登记备案证的社会投资基建项目,国土、规划、建设、
房管、环保、工商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而自
行开工或不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延期、撤销手续的,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
处理。
第十三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全省基建投资项目登记
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支持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
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应加强对基建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
要按季分析登记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
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刀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发展计划部门应及
时将项目登记备案情况通报国土、规划、工商、房产、统计、建设、环保等部门,
有关单位也要将登记备案项目业务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2、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3、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
附件1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登记备案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登记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
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
规定查对。
三、登记备案申请表中所属行业、市县代码由申请人填写。
四、《登记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发展计划部门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社
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五、各县(县级市、区)项目登记备案部门在发出《登记备案证》前,必须
向所在市发展计划部门申领《登记备案证》编码。
附件2
广东省社会投资基建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报项目拟建设地点 申请登记备案时间 200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1.全民 2.集体 3.私营 4.个体 5.股份 6.外商投资 7.合资 8.其他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迁建 4.改建
所属行业代码 □□□□ 所属市、县代码 □□□□
建设规模(或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要建筑物
产品名称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主要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计划动工时间 其中:土建投资 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设备投资 万元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第一年 资
金
来
源
及
构
成 1.企、事业自有 万元
2.银行贷款 万元
3.股票、债券 万元
4.社会集资 万元
5.个人资金 万元
6.外商投资 万元
7.其他 万元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资金来源说明
年 月 日
登记备案机关办理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注:1.填写“经济类型”、“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项目所属行业、地区代码按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填写。
3.资金来源及构成中,企业自有包括: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务制度
归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1-6项资金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
请在同栏目中予以补充填写。
附件3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详见附件一)印发
你关,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8日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包括税号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项下的所有不锈钢冷轧板)除按现
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通知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进口经营单位凡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海关凭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详见附件三)不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各关应加强对原产地证明和原厂商发票及其他贸易单证的审核,以确定是否真实、有效,并加强对有关货物的查验。
三、对于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和韩国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进口经营单位能够提供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原产地证明,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应按附件二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或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五、各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通知》(署税传〔2000〕42号电)征收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通知所明确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附件二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转为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超出附件
二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的,海关应准予退还,其中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单位应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办理全额退还手续。对于低于附件二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
对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的现金保证金,除属于本通知第一条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可以退还保证金以外,其他保证金如何处理将另行通知。
六、除本通知已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对进口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韩国和日本7家公司不锈钢冷轧薄板执行价格承诺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2000〕819号)的规定执行。
七、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请按照《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税管〔2000〕190号)执行。
九、总署已将有关内容在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接收如下数据文件并及时入库,确保反倾销税的征收:
(一)节点名:ZS31
(二)用户名:BULLETIN
(三)目录名:〔.H883 APP〕
(四)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IMPORT-S.TXT《进口附加税税率表》
(五)《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为“2000年12月18日”为最新版本。
随文所附海关公告(详见附件四),请于2000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15号)(略)
附件二: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 率|
|---|--------------------------------------------------|---|
| |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 |24%|
| |--------------------------------------------------|---|
| |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 |--------------------------------------------------|---|
| |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 |17%|
| |--------------------------------------------------|---|
| |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 |--------------------------------------------------|---|
|日本 |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27%|
| |--------------------------------------------------|---|
|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 |58%|
| |--------------------------------------------------|---|
| |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 |58%|
| |--------------------------------------------------|---|
| |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58%|
| |--------------------------------------------------|---|
| |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8%|
|---|--------------------------------------------------|---|
|韩国 | 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7%|
------------------------------------------------------------
附件三:
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认定证明(样本)
国经贸反倾销( )号
(直属海关)海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的以下产品不属于
__________
应当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________
规格型号:(包括日本钢号)
________
税号:________
合同号:________
进口经营单位:________
到货口岸:________
进口数量:________
特此证明。
(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印)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
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进口经营单位凡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包括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上述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应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海关凭进口经营单位出具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不征收反倾销税。
二、凡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申报时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和韩国的,将按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对于能够提供确认原产地为日本或韩国的原产地证明,但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的其他日本公司或其他韩国公司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于进口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或韩国公司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有关情况请见外经贸部2000年第13号公告),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时必须提交由上述日本或韩国公司出具的出口证明信和原厂商发票(韩国公司)或“钢材检验证明书”(日本公司)。如果申报价格低
于协议参考价格或不能提供出口证明信(不论申报价格是否低于协议参考价格)的,海关将按初裁确定的相应公司的征收比率征收反倾销税。
四、有关单位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如超出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税率的多征部分,可在外经贸部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其中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有关单位应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反补贴办公室的认定证明办理全额
退还手续。对于低于外经贸部公告中所列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补缴税款。
对已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日本和韩国公司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的现金保证金,除属于予以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可以退还保证金以外,其他保证金如何处理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表:
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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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中英文)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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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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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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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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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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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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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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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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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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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日本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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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 其他韩国公司(达成价格承诺协议的除外)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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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