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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9:02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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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7月31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汽车运输总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川S50781宇通牌大客车(核载30人,实载22人),从宣汉驶往樊哙,当车辆行至省道201线宣汉段256公里325米处时,撞毁路面左侧波形护栏后坠入垂直高度8.5米的坡下,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下坡时,速度过快,驾驶人接打手机,导致车辆冲出道路坠入坡下。

8月1日,一辆号牌为粤BVG617的小轿车行至广东省肇庆市境内省道263线151公里200米处时,与前方行驶的一辆号牌为粤HN1135的商务车(核载11人,实载13人,其中2名儿童)追尾碰撞,导致商务车向左越过中心双黄线与对向开来的一辆号牌为粤AC9415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商务车上11人死亡、2人重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粤BVG617小轿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

8月2日,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一辆号牌为赣B70481的厢式货车,由全南县陂头镇驶往社迳乡,当行驶至全南县陂头镇村道转弯处时,与一辆号牌为赣B4N436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上共载18人)正面碰撞,造成摩托车上10人死亡、9人受伤。据初步调查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货车制动不良,车速过快。

上述三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薄弱、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载客等突出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决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针对个别地区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相关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培训,在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对发生事故的运输企业,要依法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企业的经济处罚力度。

二、加大路面管控和车辆管理力度,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打非治违”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继续强化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加大打击无证驾驶以及货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证照不全车辆非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力度。要突出事故易发的重点路段和重点时段,加大对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力度,从严查处超速、疲劳驾驶、车辆非法载客、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违法行为,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做到查处一起、 转递一起、抄告一起。

三、加强事故查处督办,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事故。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发生的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依法从严从速追究事故责任者责任。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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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径直作出判决?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廖永南

一、案情
今年6月16日,某县工商联(以下简“工商联”)经他人介绍与叶清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载明:工商联将其开办的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申请注册资金248600元)的营业执照出租给叶清经营一年,叶应向工商联交纳服务费1200元;叶清租赁期间,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等一切经营风险均由叶清承担,工商联不负任何连带责任;工商联在合同签订之日应向叶清移交《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公章一枚、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一本、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并移交了公章、营业执照。同年7月4日,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在刘某开办的名琴音响行赊购了12台厦新DVD,共计货款8640元,并由其本人执笔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收据,该收据加盖了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公章。数日后,叶清携这些DVD离开吉水县城至今不归。为此,刘某要求叶清和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归还货款,并要求工商联作为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在该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裁判理由和结论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其理由是: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向刘某赊购价值8640元的DVD,并出具盖有“工商联经济服务部”公章的收据,尔后携所购DVD逃走,其行为实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而涉嫌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法院就本案处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径直作出实体判决。其理由是:叶清的个人行为虽涉及到诈骗犯罪嫌疑,但并不影响本案的经济纠纷性质,因为本案还直接涉及到工商联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工商联作为“工商联经济服务部”企业的开办单位,并将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公章租给叶清经营,理应对叶清的诈骗行为所产生的民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就此案应作为经济纠纷进行审理,且应径直作出实体判决。
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判决如下:
叶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清所欠刘某货款8640元。此款由工商联负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工商联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点评
笔者认为,法院的的判决是正确的。理由是:
1、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处理案件中涉及的财产犯罪和民商事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断加深,从初期的先刑后民、重刑轻民,到现在的刑民分开或刑民并举,这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逐步科学化理性化的的一个表现。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客体、内容、性质、依据、目的等方面均不相同,对行为进行评判的标准和角度也不相同,不能放在同一范畴里进行直接比较,一般不存在诉讼程序上的冲突问题。本案中叶清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法人行为的必然无效,买方当事人内部人员叶清涉嫌犯罪,并不意味着卖方刘某民事权利的全部丧失。同样,保护卖方当事人刘某无过错一方的民事权利,并不导致买方当事人叶清涉嫌刑事诈骗犯罪的豁免,工商联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其经济服务部经营人员叶清刑事责任的免除。
2、本案解决的是民事权利是否成立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4条规定:“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还规定:“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叶清以工商联经济服务部的名义向刘某赊购货物,即买卖关系成立。因叶清涉嫌诈骗犯罪逃匿,若被缉捕归案后理应受到刑事制裁,这并不能免除工商联作为“工商联经济服务部”企业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工商联与叶清约定的“不负任何连带责任”与上述司法解释是相悖的。
综上,一审法院就本案径直判决叶清负偿还刘某货款责任,工商联负连带清偿责任,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的,是完全正确的。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05]96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已经市委第7次常委会议暨市委、市政府第7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为保证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按计划、有步骤的向前推进,逐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建设,有效激励基层的管理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全市出租房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费税全部留在区(县)财政,出租房屋的费税收入要全部用于全市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原则,现就全市出租房屋费税收入管理使用规定如下:
一、各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纳入整体税费收入管理,在使用中要首先保证出租屋管理工作启动前几年的正常有效运转。
二、为了合理的调配使用出租房屋税费收入,确保工作重点,推进出租房屋管理基层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区(县)要将出租房屋管理收缴的税费进入财政后,全额返还到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使用政法委、综治办帐户),由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进行支配管理。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对出租房屋管理的税费收入和支出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管理(包括各级留成比例)、使用、调剂、奖惩的具体规定,做到收入、使用自求平衡,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出租房屋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区(县)财政返还的费税总额2%按季度上交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障其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市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区(县)出租房屋管理费税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监督。



20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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