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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4:40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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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36 号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于2011
年3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
护区)是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以贝壳堤、牡蛎礁构成的珍稀古
海岸遗迹和湿地自然环境及其生态系统作为主要保护对象的海洋
和海岸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保护区由贝壳堤区域和牡蛎礁、湿地区域组成。保
护区范围涉及滨海新区、宁河县、津南区和宝坻区的部分区域,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划定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立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称保护区
管理机构),对保护区实施具体管理。
  公安、环保、国土房管、农业、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二)组织实施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区管理制度;
  (四)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并对
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监视;
  (五)开展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国内外交流活动,建立保护区
档案资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六)在不破坏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
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保护区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
管理工作的领导,其所属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保护区管理机构做
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区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接受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保护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保护区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其分界处设置标桩、标牌
等界标。
  第十一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
根据保护管理工作需要,设置护栏、护网、隔墙、罩棚等保护设
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
标和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
人员,必须遵守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
管理。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
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
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涉及保护对象的科学研究、

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

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行。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将活动成果的
副本提交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
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法批准后
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应当由接待单位依法报经
批准后方可进入。
  组织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组织者应当制定保密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任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其他对保护对

象造成危害的活动。
  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护区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保护区管
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保护区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
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
副本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海洋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保护设施的,责令其改正,
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在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责
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保护区内开挖、采集贝壳和牡蛎壳以及从事其他活
动造成保护区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阻碍保护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

年7月23日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公布的《天津古海岸与湿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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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

卫生部令 第69号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已于2009年8月17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9月21日起施行。

部长 陈 竺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部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序号 品种名称 英文名称 剂型 备注
一、抗微生物药
(一)青霉素类
1 青霉素 Benzylpenicillin 注射剂
2 苯唑西林 Oxacillin 注射剂
3 氨苄西林 Ampicillin 注射剂
4 哌拉西林 Piperacillin 注射剂
5 阿莫西林 Amoxicillin 口服常释剂型
6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Amoxicillin and Clavulanate
Potassium 口服常释剂型
(二)头孢菌素类
7 头孢唑林 Cefazolin 注射剂
8 头孢氨苄 Cefalex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9 头孢呋辛 Cefuroxim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注释1
10 头孢曲松 Ceftriaxone 注射剂
(三)氨基糖苷类
11 阿米卡星 Amikacin 注射剂
12 庆大霉素 Gentamycin 注射剂
(四)大环内酯类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 阿奇霉素 Azithromyc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五)其他抗生素
15 克林霉素 Clindamy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6 磷霉素 Fosfomycin 注射剂
(六)磺胺类
17 复方磺胺甲噁唑 Compound Sulfamethox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七)喹诺酮类
18 诺氟沙星 Nor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
19 环丙沙星 Cipr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八)硝基呋喃类
21 呋喃妥因 Nitrofurantoin 口服常释剂型
(九)抗结核病药
22 异烟肼 Isoniazid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23 利福平 Rifampicin 口服常释剂型
24 吡嗪酰胺 Pyrazin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25 乙胺丁醇 Ethambutol 口服常释剂型
26 链霉素 Streptomycin 注射剂
27 对氨基水杨酸钠 Sodium Aminosalicyl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抗麻风病药
28 氨苯砜 Daps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抗真菌药
29 氟康唑 Flucon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30 制霉素 Nysfung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二)抗病毒药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口服常释剂型
32 利巴韦林 Ribavirin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33 抗艾滋病用药 注释2
二、抗寄生虫病药
(一)抗疟药
34 氯喹 Chloroqu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35 伯氨喹 Primaquine 口服常释剂型
36 青蒿素类药物 注释3
(二)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利什曼原虫病药
38 葡萄糖酸锑钠 Sodium Stibogluconate 注射剂
(四)抗血吸虫病药
39 吡喹酮 Praziquante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驱肠虫药
40 阿苯达唑 Albend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麻醉药
(一)局部麻醉药
41 利多卡因 Lidocaine 注射剂
42 布比卡因 Bupivacaine 注射剂
43 普鲁卡因 Procaine 注射剂
(二)全身麻醉药
44 氯胺酮 Ketamine 注射剂
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一)镇痛药
45 芬太尼 Fentanyl 注射剂
46 哌替啶 Pethidine 注射剂
(二)解热镇痛、抗炎、抗风湿药
47 对乙酰氨基酚 Paracetamol 口服常释剂型、颗粒剂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49 布洛芬 Ibuprofen 口服常释剂型
50 双氯芬酸 Diclofenac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51 吲哚美辛 Indometacin 栓剂
(三)抗痛风药
52 别嘌醇 Allopurinol 口服常释剂型
53 秋水仙碱 Colchic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五、神经系统用药
(一)抗帕金森病药
54 金刚烷胺 Aman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55 苯海索 Benzhex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重症肌无力药
56 新斯的明 Neostigmine 注射剂
(三)抗癫痫药
57 卡马西平 Carbamazepine 口服常释剂型
58 丙戊酸钠 Sodium Valproate 口服常释剂型
59 苯妥英钠 Phenytoin Sodiu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0 苯巴比妥 Phenobarbita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脑血管病用药及降颅压药
61 尼莫地平 Nimo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62 麦角胺咖啡因 Ergotamine and Caffeine 口服常释剂型
63 甘露醇 Mannitol 注射剂
(五)镇静催眠药
64 地西泮 Diazepam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六)其他
65 胞磷胆碱 Citicoline 注射剂
66 尼可刹米 Nikethamide 注射剂
67 洛贝林 Lobeline 注射剂
六、治疗精神障碍药
(一)抗精神病药
68 奋乃静 Perphen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69 氯丙嗪 Chlorprom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0 氟哌啶醇 Haloperid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抗焦虑药
71 艾司唑仑 Estazolam 口服常释剂型
(三)抗抑郁药
72 阿米替林 Amitriptyline 口服常释剂型
73 多塞平 Doxepin 口服常释剂型
七、心血管系统用药
(一)抗心绞痛药
74 硝酸甘油 Nitroglycer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5 硝酸异山梨酯 Isosorbide Din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6 硝苯地平 Nife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心律失常药
77 美西律 Mexiletine 口服常释剂型
78 普罗帕酮 Propafen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79 普鲁卡因胺 Procainamide 注射剂
80 普萘洛尔 Propra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1 阿替洛尔 Atenolol 口服常释剂型
82 美托洛尔 Metoprolo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3 胺碘酮 Amiodar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4 维拉帕米 Verapamil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抗心力衰竭药
85 地高辛 Digoxin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86 去乙酰毛花苷 Deslanoside 注射剂
(四)抗高血压药
87 卡托普利 Capto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8 依那普利 Enalapril 口服常释剂型
89 硝普钠 Sodium Nitroprusside 注射剂
90 硫酸镁 Magnesium Sulfate 注射剂
91 尼群地平 Nitrendi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2 吲达帕胺 Indapam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93 酚妥拉明 Phentolamine 注射剂
94 复方利血平 Compound Reserpine 口服常释剂型
95 复方利血平氨苯蝶啶 Compound Hypotensive 口服常释剂型
(五)抗休克药
96 肾上腺素 Adrenaline 注射剂
97 去甲肾上腺素 Noradrenaline 注射剂
98 异丙肾上腺素 Isoprenaline 注射剂
99 间羟胺 Metaraminol 注射剂
100 多巴胺 Dopamine 注射剂
101 多巴酚丁胺 Dobutamine 注射剂
(六)调脂及抗动脉粥样硬化药
102 辛伐他汀 Simvastatin 口服常释剂型
八、呼吸系统用药
(一)祛痰药
103 溴己新 Bromhex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4 氨溴索 Ambroxol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二)镇咳药
105 喷托维林 Pentoxyv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106 复方甘草 Compound Liquoric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溶液剂
(三)平喘药
107 沙丁胺醇 Salbutamol 气雾剂、雾化溶液剂
108 氨茶碱 Amin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注射剂
109 茶碱 Theophyllin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九、消化系统用药
(一)抗酸药及抗溃疡病药
110 复方氢氧化铝 Compound Aluminium Hydroxide 口服常释剂型
111 雷尼替丁 Rani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2 法莫替丁 Famotid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3 奥美拉唑 Omepr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14 枸橼酸铋钾 Bismuth Potassium Citrate 口服常释剂型
(二)助消化药
115 乳酶生 Lactasin 口服常释剂型
(三)胃肠解痉药及胃动力药
116 颠茄 Belladonna 口服常释剂型、酊剂
117 山莨菪碱 Anisod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8 阿托品 Atrop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19 多潘立酮 Domperidone 口服常释剂型
120 甲氧氯普胺 Metoclopra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四)泻药及止泻药
121 开塞露 灌肠剂
122 酚酞 Phenolphthalein 口服常释剂型
123 蒙脱石 Smectite 口服散剂
(五)肝胆疾病用药
124 熊去氧胆酸 Ursodeoxych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125 联苯双酯 Bifendate 口服常释剂型、滴丸剂
(六)其他
126 小檗碱(黄连素) Berbe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泌尿系统用药
(一)利尿药
127 呋塞米 Furosemid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28 氢氯噻嗪 Hydrochlorothiazide 口服常释剂型
129 螺内酯 Spironolactone 口服常释剂型
130 氨苯蝶啶 Triamterene 口服常释剂型
(二)良性前列腺增生用药
131 特拉唑嗪 Terazosin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一、血液系统用药
(一)抗贫血药
132 硫酸亚铁 Ferrous Sulfat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
133 右旋糖酐铁 Iron Dextran 注射剂
134 维生素B12 Vitamin B12 注射剂
135 叶酸 Fol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二)抗血小板药
*(48) 阿司匹林 Aspirin 口服常释剂型
136 双嘧达莫 Dipyridamole 口服常释剂型
(三)促凝血药
137 凝血酶 Thrombin 外用冻干粉
138 维生素K1 Vitamin K1 注射剂
139 氨甲苯酸 Aminomethylbenzoic Acid 口服常释剂型
(四)抗凝血药及溶栓药
140 肝素 Heparin 注射剂
(五)血容量扩充剂
141 右旋糖酐(40,70) Dextran(40,70) 注射剂
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一)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
142 绒促性素 Chorionic Gonadotrophin 注射剂
(二)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44 泼尼松 Prednisone 口服常释剂型
145 地塞米松 Dexamethaso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胰岛素及口服降血糖药
1.胰岛素
146 胰岛素 Insulin 注射剂 注释4
2.口服降血糖药
147 二甲双胍 Metformin 口服常释剂型
148 格列本脲 Glibenc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149 格列吡嗪 Glipizide 口服常释剂型
(四)甲状腺激素及抗甲状腺药
150 甲状腺片 Thyroid Tablets 口服常释剂型
151 甲巯咪唑 Thiamazole 口服常释剂型
152 丙硫氧嘧啶 Propylthiouracil 口服常释剂型
(五)雄激素及同化激素
153 丙酸睾酮 Testosterone Propionate 注射剂
154 甲睾酮 Methyltesto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六)雌激素及孕激素
155 黄体酮 Progesterone 注射剂
156 甲羟孕酮 Medroxyprogestero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三、抗变态反应药
157 氯苯那敏 Chlorphenamine 口服常释剂型
158 苯海拉明 Diphenhydram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159 赛庚啶 Cyproheptadine 口服常释剂型
160 异丙嗪 Promethazin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十四、免疫系统用药
161 雷公藤多苷 Tripterygium Glycosides 口服常释剂型
162 硫唑嘌呤 Azathioprine 口服常释剂型
十五、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一)维生素
163 维生素B1 Vitamin B1 注射剂
164 维生素B2 Vitamin B2 口服常释剂型
165 维生素B6 Vitamin B6 注射剂
166 维生素C Vitamin C 注射剂
167 维生素D2 Vitamin D2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二)矿物质
168 葡萄糖酸钙 Calcium Gluc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肠外营养药
169 复方氨基酸18AA Compound Amino Acid 18AA 注射剂
十六、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一)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
170 口服补液盐 Oral Rehydration Salts 口服散剂
171 氯化钠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2 葡萄糖氯化钠 Glucose a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3 复方氯化钠 Compound Sodium Chloride 注射剂
174 氯化钾 Potassium Chloride 口服常释剂型、口服缓释剂型、颗粒剂、注射剂
(二)酸碱平衡调节药
175 乳酸钠林格 Sodium Lactate Ringer's 注射剂
176 碳酸氢钠 Sodium Bicarbonate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三)其他
177 葡萄糖 Glucose 注射剂
十七、解毒药
(一)氰化物中毒解毒药
178 硫代硫酸钠 Sodium Thiosulfate 注射剂
(二)有机磷酸酯类中毒解毒药
179 氯解磷定 Pralidoxime Chloride 注射剂
(三)亚硝酸盐中毒解毒药
180 亚甲蓝 Methylthioninium Chloride 注射剂
(四)阿片类中毒解毒药
181 纳洛酮 Naloxone 注射剂
(五)鼠药解毒药
182 乙酰胺 Acetamide 注射剂
十八、生物制品
183 破伤风抗毒素 Tetanus Antitoxin 注射剂
184 抗狂犬病血清 Rabies Antiserum 注射剂
185 抗蛇毒血清 Snake Antivenin 注射剂 注释5
186 国家免疫规划用疫苗 注释6
十九、诊断用药
187 泛影葡胺 Meglumine Diatrizoate 注射剂
188 硫酸钡 Barium Sulfate 干混悬剂 注释7
二十、皮肤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外用软膏剂型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外用软膏剂型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外用软膏剂型
(二)角质溶解药
190 尿素 Urea 外用软膏剂型
191 鱼石脂 Ichthammol 外用软膏剂型
192 水杨酸 Salicylic Acid 外用软膏剂型
(三)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143) 氢化可的松 Hydrocortisone 外用软膏剂型
(四)其他
193 维A酸 Tretinoin 外用软膏剂型、凝胶剂
二十一、眼科用药
(一)抗感染药
194 氯霉素 Chloramphenicol 滴眼剂
*(20) 左氧氟沙星 Levofloxacin 滴眼剂
*(31) 阿昔洛韦 Aciclovir 滴眼剂
*(13) 红霉素 Erythromycin 眼膏剂
(二)青光眼用药
195 毛果芸香碱 Pilocarpine 注射剂、滴眼剂
196 噻吗洛尔 Timolol 滴眼剂
197 乙酰唑胺 Acetazolamide 口服常释剂型
(三)其他
*(118) 阿托品 Atropine 滴眼剂、眼膏剂
198 可的松 Cortisone 滴眼剂、眼膏剂
二十二、耳鼻喉科用药
199 麻黄碱 Ephedrine 滴鼻剂
200 氧氟沙星 Ofloxacin 滴耳剂
201 地芬尼多 Difenidol 口服常释剂型
二十三、妇产科用药
(一)子宫收缩药
202 缩宫素 Oxytocin 注射剂
203 麦角新碱 Ergometrine 注射剂
204 垂体后叶注射液 Posterior Pituitary Injection 注射剂
(二)其他
*(189) 咪康唑 Miconazole 栓剂
*(37) 甲硝唑 Metronidazole 阴道泡腾片剂、栓剂
二十四、计划生育用药
205 避孕药 注释8
第二部分中成药

序号 功能 药品名称 备注
一、内科用药
(一)解表剂
1 辛温解表 九味羌活丸(颗粒)
2 感冒清热颗粒
3 辛凉解表 柴胡注射液
4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
5 表里双解 防风通圣丸(颗粒)
6 扶正解表 玉屏风颗粒
(二)祛暑剂
7 解表祛暑 保济丸
8 藿香正气水
9 健胃祛暑 十滴水
(三)泻下剂
10 润肠通便 麻仁润肠丸(软胶囊)
(四)清热剂
11 清热泻火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
12 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 注释1
13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 注释2
14 清热解毒 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
15 银黄颗粒(片)
16 板蓝根颗粒
17 清肝解毒 护肝片(胶囊、颗粒)
18 清热祛湿 茵栀黄颗粒(口服液)
19
复方黄连素片
(五)温里剂
20 温中健脾 附子理中丸(片)
21 香砂养胃丸(颗粒、片)
(六)止咳、平喘剂
22 散寒止咳 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
23 清肺止咳 蛇胆川贝液
24 橘红丸(颗粒、胶囊、片)
2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6 润肺止咳 养阴清肺丸
27 清肺平喘 蛤蚧定喘丸
(七)开窍剂
28 清热开窍 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
29 安宫牛黄丸 注释3
30 化痰开窍 苏合香丸
(八)固涩剂
31 补肾缩尿 缩泉丸(胶囊)
(九)扶正剂
32 健脾益气 补中益气丸(颗粒)
33 参苓白术散(丸、颗粒)
34 健脾和胃 香砂六君丸
35 健脾养血 归脾丸(合剂)
36 滋阴补肾 六味地黄丸
37 滋阴降火 知柏地黄丸
38 滋肾养肝 杞菊地黄丸(胶囊、片)
39 温补肾阳 金匮肾气丸(片)
40 四神丸(片)
41 益气养阴 消渴丸
42 益气复脉 参麦注射液
43 生脉饮(颗粒、胶囊、注射液)
(十)安神剂
44 养心安神 天王补心丸(片)
(十一)止血剂
45 凉血止血 槐角丸
46 散瘀止血 三七胶囊(片)
(十二)祛瘀剂
47 活血祛瘀 血栓通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冻干)
48 血塞通注射液、注射用血塞通(冻干)
49 丹参注射液
50 益气活血 麝香保心丸 注释4
51 理气活血 复方丹参片(胶囊、颗粒、滴丸)
52 血府逐瘀丸(胶囊)
53 滋阴活血 脉络宁注射液
54 化瘀宽胸 冠心苏合丸(胶囊、软胶囊)
55 速效救心丸
56 地奥心血康胶囊
57 化瘀通脉 通心络胶囊
(十三)理气剂
58 疏肝解郁 丹栀逍遥丸
59 逍遥丸(颗粒)
60 疏肝和胃 气滞胃痛颗粒(片)
61 胃苏颗粒
62 理气止痛 元胡止痛片(胶囊、颗粒、滴丸)
63 三九胃泰颗粒
(十四)消导剂
64 消食导滞 保和丸(颗粒、片)
(十五)治风剂
65 疏散外风 川芎茶调丸(散、颗粒、片)
66 祛风化瘀 正天丸(胶囊)
67 平肝息风 松龄血脉康胶囊
68 祛风通络 华佗再造丸
(十六)祛湿剂
69 消肿利水 五苓散(胶囊、片)
70 益肾通淋 普乐安胶囊(片)
71 化瘀通淋 癃闭舒胶囊
40 扶正祛湿 尪痹颗粒(片)
73 化浊降脂 血脂康胶囊
二、外科用药
74 清热利湿 消炎利胆片(颗粒、胶囊)
75 清热消肿 马应龙麝香痔疮膏 注释5
76 清热解毒 季德胜蛇药片
77 连翘败毒丸(膏、片)
78 如意金黄散
79 通淋消石 排石颗粒
80 软坚散结 内消瘰疬丸
三、妇科用药
(一)理气剂
81 养血舒肝 妇科十味片
82 活血化瘀 益母草膏(颗粒、胶囊、片)
(二)清热剂
83 清热除湿 妇科千金片(胶囊)
(三)扶正剂
84 养血理气 艾附暖宫丸
85 益气养血 八珍益母丸(胶囊)
86 乌鸡白凤丸(胶囊、片)
87 滋阴安神 更年安片
(四)散结剂
88 消肿散结 乳癖消片(胶囊、颗粒)
四、眼科用药
(一)清热剂
89 清热散风 明目上清片
(二)扶正剂
90 滋阴养肝 明目地黄丸
五、耳鼻喉科用药
(一)耳病
91 滋肾平肝 耳聋左慈丸
(二)鼻病
92 宣肺通窍 鼻炎康片
93 清热通窍 藿胆丸(片、滴丸)
(三)咽喉病
94 化痰利咽 黄氏响声丸
六、骨伤科用药
95 活血化瘀 接骨七厘片
96 伤科接骨片
97 云南白药(胶囊、膏、酊、气雾剂)
98 活血通络 活血止痛散(胶囊)
99 舒筋活血丸(片)
100 颈舒颗粒 注释6
101 狗皮膏
102 补肾壮骨 仙灵骨葆胶囊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说明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说明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两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本目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一、目录的构成

《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中药饮片3部分。

目录后附有索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和英文索引;中成药为中文笔画索引、中文拼音索引。

二、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20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共102个品种;中药饮片不列具体品种,用文字表述。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均属于《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药品;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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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7月19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评价
第三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四章 保 护
第五章 规 划
第六章 管 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系指自然环境优美,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泊、地貌、溪潭、溶洞、泉源、瀑布、森林、动植物、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及风
土人情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一切风景名胜资源和各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能:
(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
(二)申报审查风景名胜区;
(三)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规划和组织编制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四)负责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配合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职能。
第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
依托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发展。
第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调查、评价
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第十条 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由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结果,应形成规范的调查评价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重点、省级、市级、县(区)级。
国家重点、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按国家规定设立与申报。
县(区)级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一定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游人为主,由自治县(区)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查评价报告,报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应划定明确的范围,立碑刻文,标明区界。范围的划定,不受行政区划和所有制的限制。
不具备设立风景名胜区条件的风景名胜资源,由市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划定保护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设立标志。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县(区)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立由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不得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利用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防止自然风貌的人工化和景区环境的城市化;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租或出让风景名胜资源;
(二)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毁林开荒;
(三)捕猎野生动物;
(四)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五)在禁火区内用火。
第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应遵守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立开发区;
(二)禁止出让土地;
(三)不得擅自建墓立碑;
(四)不得擅自闸沟造田、开矿挖煤、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和就地取用建筑材料。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保护、修缮。文物古迹的修缮应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内应加强水体的保护,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内应维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五章 规 划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资源及风景名胜区应当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资源规划由市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按国家规定报批;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市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县(区)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区)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编制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符合有关城市总体规划;
(三)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四)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各项建设设施应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风景名胜区的发展应当同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规划,必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调整,要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须经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审查同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第二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确需设置的临时性设施,须经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设施因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和管理需要拆除时,建设或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拆除。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已有的建筑物,凡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须按有关规定拆迁。
第二十八条 各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九条 溶洞和风景名胜区内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应经过勘察和论证,提出方案和保护措施,经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治安、安全、经营等各项活动的管理,开展科学文明的游览活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由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转让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罚款五百元;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景物上刻画、涂写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恢复原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按无主坟处理。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处以拆除费用二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结束后未按期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市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活动,恢复原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管理混乱和对资源保护不力,造成资源破坏,已不具备风景名胜区条件的,要报请原审定机关撤消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
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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