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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46:56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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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湘教通[ 2006 ] 40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我厅对原《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06年第1次修订)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高校科研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并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科研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科研项目管理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适用于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不适用于教学教改和其它一般性的工作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面向全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分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含本科院校一般项目、专科学校一般项目)三类。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学位点科研骨干,结合国家、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把握科学前沿,开展较为深入的创新性研究工作。

优秀青年项目主要面向青年科研骨干,支持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着眼于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

一般项目面向全体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支持其根据国家、地方的一般性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着眼于高校整体科研水平的提高。
  重点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3-5年,优秀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2-3年,研究起始时间均为次年的1月。


二、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颁布课题指南,编制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各类项目进行评审,并参与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项目申报

第七条 三类项目均实行“学校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人根据我国特别是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领域和方向,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本校教师或科研人员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报送《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3.申报自然科学类重点项目需到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查新机构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交相关查新报告。

4.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实验方案先进可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清楚,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项目研究人员应组成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为3-10人,人员结构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2.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60岁以下;中级职称的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在申报项目的研究领域内有较突出的成就。优秀青年项目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未曾主持过该类项目且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项目组成员以青年为主。一般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0岁。
  3.承担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尚未完成(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准再申请。每人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累计最多不超过2项。

四、立 项

  第十条 科研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三类项目均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科学研究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五、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重点项目、青年项目、专科学校的一般项目,高等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本科院校的一般项目以学校资助为主,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0.5万元、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不低于1万元。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学校负责管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分别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财务建设处。


六、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它成员投入的科研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2.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3.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教育厅科技处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学校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科研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省教育厅要扣减该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八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实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的;
  5.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科研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学校的科研经费。


七、结 题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一条 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Hunan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能作为结题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结题由省教育厅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学校须填写《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结题时间: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集中受理学校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6月或12月的最后一周。
  第二十四条 重点项目、优秀青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可以延长研究期限1年左右。其它没有按时结题的,自计划研究年限终止年月起5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的申请;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研究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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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

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

最近有些与外商谈判合营的企业单位、外国投资者来信来电,询问可否委托外国注册会计师担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查帐。一些外国会计咨询公司派驻我国的代表机构也提出,可否由他们的会计师审查这些企业的帐目等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检验资本、审查帐目、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九项第1款,分别作了对这些企业的会计、财政、税务文件须经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的规定。目前我国不允许外国会计师在中国登记注册。
国际上的八大会计公司虽然都经我部批准在我国设立了常驻代表处或派驻了常驻代表,但其会计师并未在我国登记注册,因此不能出具对我国有关部门有效的证明文件。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处理可能遇到的这类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外汇收支报告表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时须聘请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以及侨资企业、外国企业清算经司法机关判定须指定会计师担任财产管理人的,都应聘请或指定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担任。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一方,为适应国外需要,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帐时,应经本企业董事公同意,并由提出委托的外资方负担其费用。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应计纳税所得额,除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只准列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费用。
四、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师在查帐过程中,允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作,但应各自独立出具查帐报告,并分开收取查帐费用。
以上各点,请转知有关单位参照办理。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弊端之我见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卓英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指专门机关为查清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和有关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长期以来,以上机关通过有效行使侦查权,有效地查清犯罪事实,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刑事犯罪,为维护我国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民主权力作出了巨大贡献。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多年与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的侦查经验和方法,为有效打出各类职务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97刑事诉讼法修改来,检察机关侦查工作面临着不少的困难和挑战,原有的侦查模式和办案方法也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虽然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但在实际办案中,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有以下问题需得到及时解决和明确,以得于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立案问题
立案是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启动 和开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侦查机关即可启动侦查程序。但是,检察机关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来说其犯罪事实的发生都是显而易见的,往往都是根据犯罪事实去查找作案人。而检察机关(特别是反贪部门)所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其犯罪手段有高度的隐密性,往往都是根据作案人去寻找犯罪手段和犯罪事实,所以,对“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问题较难把握。比如:某单位负责人反映单位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从现象上看,有证据证明了这一事实,根据检察机关现有的办案立案标准规定,一是要求有出纳员用虚假单据提取了本单位公款的证据,二是要求虚假单据提取本单位公款达到一定的要数量,也就是要求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只有满足这样的条件才能立案。在现在的侦查工作中,检察机关立案和撤案都受到一定的考核指标限制,造成了在侦查部门在一些案件上不敢大胆的立案,有的甚至错过了立案的大好机会,一方面使犯罪的人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另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
在检察机关,每年上级检察院都要下达立案指标,大部分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立案指标,干警们几乎连年都是“超负荷运转”,而查办大发案件所花的精力、警力、物力和时间与查办一些小案是无法相比的,这就可能导致基层反贪部门为完成立案数而放弃大发案件的办理,或案件金额达到大案标准后,放弃深挖余罪现象的发生。在一些基层检察院,为了完成办案指标,还会出现将一些本来可以一案处理的案件分为两案或多案处理,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立案指标的设定也不符合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指导思想,在一个地方,本来就没有发生这么多案件,你却要求这些检察院完成办案指标,显然是不客观的。应当以是否有案必查为考核标准较为科学。
现在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这样的一种认识,由于办案指标的设立,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办案对立起来,其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搞好了,犯罪的人少了,就没有案子可查了,所以对预防职务犯罪不太重视,违背法律的预防宗旨。 
在上级检察机关的考核指标中,还设定了大要案比例考核,这种考核必然导致一些检察院为完成大要案比例,对一些小案查而不立或者就不查,使这些犯罪嫌疑人不能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司法公正,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从而影响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影响干群关系。
二、不诉率、撤案率的限制,会给侦查工作带来诸多不利
如前所述,立案侦查只是侦查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启动侦查程序,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侦查终结后,针对侦查中所获取的证据对案件依法作出起诉、不起诉、撤案等决定,只要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正常现象,但人为地对不诉率、撤案率加以限制,反贪部门为了使不诉率、撤案率不“超标”,在不得以的情况很可能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去应对,从而影响侦查工作的进行,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不破不立”是在初查时必须查清至少有一桩犯罪事实,且证据要求基本达到批捕、起诉标准后才立案侦查,这种现象在基层反贪部门一定程度上还普遍存在,但它带来的后果则是:1、立案前由于不能使用侦查措施,造成侦查措施的“闲置”;2、过早地接触了被调查对象,在突审不成功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被调查对象串供、毁证甚至逃跑;、容易提前暴露侦查目的;4、初查时证据收集稍有不充分,会导致初查不成功,浪费案件线索资源;5、部分侦查办案人员会产生急功近利思想,为了尽快破案,在立案前非法使用侦查手段及措施,一方面会导致违法取证,所取证据在法庭上得不到使用,另一方面如对被调查对象采取或变相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而导致办案人员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由于受到不起诉率的限制,在一些基层检察院还会出现将本来应当撤案的案件起诉到法院地,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使案件在法院消化,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不利于司法公正。
三、完善反贪工作考核内容之我见
1、对反贪工作的考核要彻底打破以立案数的多少作为衡量打击力度的观念,建立一套既注重政治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经济效果和打击效果的科学考核办法,充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积极性,真正达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2、建立以省地指挥中心为主体,集中调动侦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重点查处大要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充分体现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同时还可以使办案工作受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达到准确有力打击职务犯罪。
3、对基层反贪部门业绩的考核,应以“有案必办、有案必查”为原则,不下达或变相下达立案任务,可根据上级院、同级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和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线索初查率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所受理的案件线索及初查情况必须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查监督,以保证办案的政治效果。
4、办案的目的之一就是挽回经济损失,因此强调侦查终结率和挽回经济损失数是体现我们办案经济效果的重要标准,是体现办案的打击力度的重要标准;需要我们在办案中不断挖掘潜力,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减少国家和人民的经济损失。
5、严格掌握案件的有罪判决率,以移送起诉的案件为基数,而不是以立案数为基数,使一些应当撤案的案件依法撤案,以体现检察办案的严肃性,体现司法公正,以此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6、建立大要案件侦查奖励机制,对办理大办案进行个案奖励,提高积极反贪部门办理大要案的积极性,通过大要案的办理,体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体现检察反腐败的浩大声势。
7、改革现行的检察立案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作为立案的维一标准,从而排除对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外部影响因素,促进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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