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17:40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


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张掖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张掖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建筑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筑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张掖工业园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拆卸的监督管理;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在申办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理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工程安全开工条件备案手续;
(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四)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防护,并根据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报送备案;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辖区内建筑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救援费用,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评价;建立应急救援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安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专家库”,并建立联络通信网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机械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安全生产施工标准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企业信用信息中,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张掖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4〕11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救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按照市政府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防灾救灾工作组织领导、防灾措施、抗灾救灾、规范管理、减灾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执行《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的履责情况。

三、考核方法

救灾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救灾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打分,总分100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的考核实行等次评定。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救灾办和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年救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自查打分后,形成自查报告,送市政府救灾办。

(二)由市政府救灾办会同市政府目标办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提出考核意见方案,送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考核等次

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专项考核结果分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90?6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级有关单位专项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六、奖惩

市救灾工作目标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除市政府通报表彰外,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和对市政府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之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加分;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相应扣减分值。

本办法由市政府目标办和市政府救灾办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2004年救灾工

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



关于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2004年救灾工作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15分)

(一)落实防灾救灾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5分);

(二)建立自然灾害处理应急指挥系统(5分);

(三)完善经常性的灾情会商制度(5分)。

二、防灾措施(25分)

(一)制订防灾救灾预案(10分);

(二)落实工程减灾措施(5分);

(三)抢险救灾队伍和物资储备落实(5分);

(四)防灾减灾知识培训到位(5分)。

三、抗灾救灾(30分)

(一)紧急转移险区群众,排危除险及时(5分);

(二)妥善安排灾民生活(10分);

(三)生产自救措施落实(10分);

(四)灾后重建迅速(5分)。

四、规范管理(17分)

(一)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资金,制订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办法,多方筹措和规范管理救灾款物(5分);

(二)及时、全面、准确报送灾情信息(5分);

(三)依法处置各类自然灾害(5分);

(四)加强新时期防灾救灾工作的调查研究(2分)。

五、减灾效果(13分)

(一)因灾死亡人数(8分);

(二)灾区无越级上访,信访处理率达100%(2分);

(三)灾区社会稳定(3分)。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化工部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1994年5月16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除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常压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材料
第四条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材料及焊材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口材料的技术性能符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其质量证明书应由材料生产单位提供,内容必须齐全、准确。
第五条 用于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不锈钢材料,其质量证明书中项目不全或实物标志不清时,须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判明其牌号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用于制造三类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不锈钢材料,除按有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复验外,对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应对材料的抗晶间腐蚀性能进行复验。
第六条 不锈钢材料需作晶间腐蚀复验的,按GB4334《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或GB1223《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设计图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经酸洗供应的不锈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第八条 不锈钢原材料应按钢号、规格、炉批号分类在室内放置。并与碳素钢材料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 不锈钢材料上应有清晰的入库标记。该标记应采用无氯无硫记号笔书写,不得打钢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污染的物料书写。

第三章 制造环境
第十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应有独立、封闭的生产车间或专用固定生产场地,应与碳素钢制品严格隔离。
不锈钢压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钢零部件,其零部件应分开制造。
第十一条 为防止铁离子和其它杂质的污染,不锈钢压力容器生产场所保持清洁、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地面应铺设橡胶或木质垫板。
生产中应使用专用的滚轮架、吊夹具以及工装设备。
第十二条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着软质橡胶工程鞋,鞋底不得带有铁钉等尖锐异物。
第十三条 不锈钢零部件,应配有木质堆放架,不得任意堆放。
在不锈钢零部件周转和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铁离子污染和磕划伤的运送工具。
第十四条 不锈钢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类的杂质后方可进行热加工,热成型或热处理过程使用的加热炉气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须符合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处理应有独立的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章 加工成型及焊接
第十六条 不锈钢板下料时,应将不锈钢板移至专用场地下料,严禁在不锈钢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过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锈钢材料表面严禁用钢针划线和打洋冲眼。
第十七条 不锈钢材料移植标记和检验确认标记应在不锈钢板上用无氯无硫的记号笔书写,同时做好下料的书面记录。在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如发现材料标记不清晰时,需经检验确认以后及时补写。
第十八条 不锈钢板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下料。当利用机械加工下料时,机床应清理干净。
不锈钢板圈圆时,卷板机应用无铁离子的材料覆盖轧辊表面。
第十九条 不锈钢封头采用热成型时,要控制炉内温度,严格控制始压温度与终压温度,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与碳钢封头同炉加热。
第十二条 经热加工成型的不锈钢封头、弯管、锻件等零部件,凡是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均需采取固溶或稳定化处理措施,固溶或稳定化处理应有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时间—温度曲线记录。
第二十一条 壳体组装过程临时所需的楔铁、垫板等与壳体表面接触的用具应选用与壳体相适应的不锈钢材料。
不锈钢压力容器严禁强力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铁离子污染的工具。
不锈钢压力容器筒体的开孔,应采用等离子切割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应按照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据此编制焊接工艺。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上施焊的焊工必须具备相应的焊接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不锈钢压力容器在焊接时应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规范,严格控制焊道层间温度。
焊道清根时,应将渗碳层打磨干净。
与工作介质接触的焊道一般应最后施焊。
第二十四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施焊不允许用碳钢材质作为地线搭铁,应将地线搭铁紧固在工件上,禁止点焊紧固。
第二十五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施焊前需用丙酮或酒精将接头处的油污等杂物清洗干净。采用等离子切割的坡口,应打磨至金属光泽。
焊接时,不允许在不锈钢非施焊表面直接引弧,采用手工电弧焊焊接时,在接头二侧应有100mm范围的防飞溅涂层,以易清除飞溅物。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不锈钢压力容器的焊缝返修次数,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焊缝返修后仍应保持原有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产品焊接试板应根据设计图样要求进行晶间腐蚀试验,除设计图样另有要求外。晶间腐蚀试验办法和检验依据按第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时,应避免尖锐、硬性物质擦划伤不锈钢表面,如进行容器内工作,应采取铺设衬垫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如有局部的磕碰划伤等影响耐腐蚀性能的缺陷,必须修磨。
第三十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铭牌座应选用与筒身同型号的材料。

第五章 表面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处理应按设计图样要求进行。
第三十二条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表面处理之前,所有的焊接修补工作应该结束,压力容器表面的焊接飞溅物、溶渣、氧化皮、焊疤、凹坑、油污等杂质均应清除干净。
在表面处理过程中,禁止用碳钢刷清理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
第三十三条 采用机械抛光时,抛光磨料一般应选用氧化铝或氧化铬,不得使用铁砂作磨料。
严禁不同粒度的磨料混放,一种抛轮只能粘接一种粒度的磨料。
抛轮粘接磨料后,应根据不同磨料严格控制烘干温度和烘干时间。
第三十四条 抛光等级应按顺序逐级提高。粗抛后,应用10倍放大镜进行表面检查,如在局部区域发现小麻点,应将小麻点抛磨干净后方可进行亮抛。
局部区域的小麻点抛磨后,不允许有明显的凹坑。
第三十五条 在整个抛光过程中,应始终控制抛光温度,预防变形和过热,且应注意抛光纹路的一致性。
抛光等级按设计图样和GB1031《表面粗糙度》的要求进行评定。
第三十六条 采用电抛光或其它方法抛光时,应事先进行工艺性试验,工件抛光时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
第三十七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酸洗钝化应以浸渍法为主,亦可采用湿拖法或膏剂涂抹法。
第三十八条 工件在酸洗钝化前,必须进行工艺性试验,制定出适宜的配方和操作工艺。
酸洗钝化液应定期取样化验,及时校正其浓度。
第三十九条 凡不锈钢压力容器上有碳钢零部件的,应尽量避免碳钢件的酸洗,无法避免时,碳钢件必须预先做好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酸洗后的不锈钢表面不得有明显的腐蚀痕迹,不得有颜色不均匀的斑纹,焊接及热加工表面不得有氧化色。
不锈钢压力容器酸洗后,必须用水冲洗干净,不允许残留酸洗液。
钝化后的不锈钢表面应用水冲洗,呈中性后擦干水迹。
第四十一条 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不锈钢压力容器表面处理后,必须进行钝化膜检查。
按设计图样规定进行钝化膜的检查,设计图样无规定时用蓝点法进行检查。
钝化膜检查应避免在接触介质面进行。
第四十二条 需排放的酸洗液,应采取中和措施,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六章 压力试验及包装运输
第四十三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完成后,应根据设计图样要求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四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作水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排净,吹干水迹。如因结构原因无法吹干水迹时,试验用水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ppm。
第四十五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以及包装过程中,与介质接触的表面如有钝化膜被破坏时,应及时采取重新钝化措施。
第四十六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完毕后,所有密封面和管口应及时用盖板盖好,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设备的碳钢部分应涂油漆。除设计图样有要求的外,一般情况不锈钢表面不需涂漆保护。
第四十七条 不锈钢压力容器运输时,必须采用必要的措施防止铁离子污染和设备表面的损伤。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