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6:51  浏览:82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9月16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通知说,总局科技司组织审查了以下六项技术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予以发布。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

  GD/J020-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1-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2-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3-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4-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5-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该六项技术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253.doc
     2、《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648.doc
     3、《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00400601.doc
     4、《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25.doc
     5、《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70.doc
     6、《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778.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从1992年开始,各地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几年来,已在全国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高水平技工学校,有力地推动了技工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使技工学校工作与经济发展、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我们对原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评估工作。
一、从1997年起,建立每四年进行一次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具备条件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可按隶属关系申报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中第四、八、十三、二十八条,均为申报的必备条件)。
省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附件1)的评分办法,对申报学校进行评估认定,并于开展评估工作当年的10月底前,将达到950分以上的学校评估报告、申报审批表(附件2)报劳动部。劳动部将组织专家,采取抽查的方法对新申报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二、已被批准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每四年重新进行一次评估认定,并按上述要求将有关材料报劳动部,劳动部将分批组织复评。
对经过复评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将要求其在一年内改进,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因故连续两年不招生的学校,也将被取消称号。
三、各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工作的支持,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扶持:
(一)对学校在创建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和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基本建设费和设备费投入要高于一般学校的20—30%;
(三)对连续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称号的,其学生毕业考试合格,可直接获得相关工种的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四)要保持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的稳定,校长的聘任和调整要征求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劳动部备案。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是加强技工学校建设、落实职业教育相关政策的重要措施,也是实现技工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基础工作,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本刊略)
2.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本刊略)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

(1997年8月8日)

第一章 办 学 方 向
第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习教学与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突出技工教育特色,体现以素质教育为目标,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在以培养中级技术工人为主的同时,能承担高级工等多种培训任务,并在学校管理、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
第四条 学校专业设置能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且连续招生在三年以上;办学规模达1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不少于800人。

第二章 办 学 条 件
第五条 校级领导班子要与学校规模相适应,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校长、教务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第六条 有一支素质高、结构合理、达到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应占1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工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及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应占20%以上;实习指导教师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水平,其中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及以上职称的应占实习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稳定,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基本建设和设备经费,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八条 学校占地面积不少于26000平方米(约40亩);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九条 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验室;仪器、设备、教具和挂图符合装备规范要求,主要设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先进的电化教学设备和编制音像教学片的能力。
第十条 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工厂(场、店)和实习基地,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特殊专业不宜建实习工厂的,应有适应实习教学要求的模拟设施或校外定点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图书馆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30000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5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基本能满足教师和学生学习需要。
第十二条 学校运动场地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

第三章 学 校 管 理
第十三条 建立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的专家任咨询委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经济、科技发展和用人需求以及毕业生质量反馈信息。
第十四条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政、工、团和学生会组成的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密切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师生员工思想实际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革命传统、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机构设置合理,建有招生及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机构;各项管理工作科学、规范,教职员工岗位职责明确,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建立教师评比、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档案,重视教师培训工作,有切实可行的教师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部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按教学计划要求,编制、执行学期授课计划和生产实习计划,实验课开出率100%。
第十八条 坚持教案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和批改作业情况,并有常规记录。坚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质量评估活动,重视教学信息反馈,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完成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外实习要做到定课题、定学时、定岗位、定师傅、定期轮换、定期给学生讲课和辅导。
第二十条 学校卫生所(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预决算和财务分析,资金使用合理;学校食堂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账目,饮食卫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有良好的校容校貌,校园绿化、美化好,学生宿舍和公共设施整齐、卫生、美观,绿化面积达30%以上。

第四章 质量与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学籍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仪表端庄,讲文明、讲卫生,操作考核优良率在95%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行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双证书”制度,毕业率达95%以上,达到中级工技术等级的占90%以上。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真进行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体育达标率在95%以上,早操、课间操出勤率在95%以上,在上级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中获奖。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反映良好,满意率在80%以上,毕业生在岗位上有突出贡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改革与科研取得显著成效,教育改革经验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与推广;教师撰写的论文、著作和编写的教材,在省级以上的刊物发表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
第二十八条 建立毕业生人才信息库,并与职业介绍机构联网,采取多种形式与劳动力市场沟通,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毕业生当年就业率在9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习工厂或校办产业能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利润达到学校正常经费支出的30%以上,能为教学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学校办学成果显著,受到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表彰。


印发《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肇府〔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1366号)同意我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为进一步做好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工作,结合实际,对原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201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全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

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怀集南、古水、广宁、宾亨、黄田、四会西、大旺共12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采血车、殡葬车。

(六)城市环卫部门的垃圾运输车。

(七)道路养护管理等部门的洒水车、扫路车、路灯伸臂维修车。

(八)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和《关于肇庆市委托二广高速公路怀集至三水段代收车辆通行费次票问题的批复》(粤费〔2010〕14号)执行,年票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市公路局《关于对部分车型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实行优惠的通知》(肇价〔2010〕62号)执行。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据。

第十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已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或贴在汽车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在本市过户的,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可以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

第十四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当月所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迁出本市的相关证明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报废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应当缴清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办理退还自报废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六条 被盗车辆车主凭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因故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文书,向车籍地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停征手续。车辆启用时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1个月已缴交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自过户、迁出、报废、扣押封存、被盗、年票缴讫凭证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带头缴费并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辆信息电脑联网。为方便车主缴费,可在车辆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的场所设立通行费年票征收服务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协助检查车辆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督促车主补缴通行费年票。在路查路检时,应协助检查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及时移交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通行费年(次)票情况的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及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的车辆缴纳通行费年(次)票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对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费通道的,可将车辆拖离收费通道至指定地点处理,待办理补缴路桥通行费年(次)票手续后方可驶离。

通行费年(次)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缴通行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通行费年(次)票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将当天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送存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划缴省级车辆通行费专户。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专款用于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还贷。

市公路局根据年度通行费年(次)票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款资金和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审批,资金由省按计划拨给市公路局,市公路局统筹分配给有关单位还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票通行费,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义务,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或转借、冒用、使用其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市公路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和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省有关部门批复的通行费年票制试行期截止之日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