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36:30 浏览:8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体制改革,减轻邮政企业改组改制后增加的营业税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邮政企业为邮政储蓄银行代办金融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2]31号
为切实推进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部组织制定了《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点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王斌 010-66558282。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3号)关于建设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要求,部于2011年部署了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1号),基本查清了钻孔的名称、保管单位、钻孔类型、坐标等基本信息。在全国地质钻孔基本信息清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部决定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两个省的试点工作,确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明确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选择一定数量的重要地质钻孔资料进行建库试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通过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形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为部署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通过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研究拟定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
(二)研究拟定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
(三)在试点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不同类型地勘单位中,选择不同钻孔类型,且每类钻孔中选择不少于50口井的钻孔资料进行扫描数字化和采集钻孔属性信息工作。
(四)开展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建库和属性建库试验,提出上述两类库建设的需求分析。
(五)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六)研究拟定新汇交地质钻孔电子数据格式要求。
(七)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及其对软硬件条件的要求。
(八)研究不同钻孔类型,每米钻孔资料信息建成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所需的时间和资金。
(九)研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探索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激励机制。
(十)研究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服务检索、查询数据项。
(十一)研究重要地质钻孔图件扫描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法、步骤,并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三、组织分工
(一)中国地质调查局的任务。
1.协助部组织指导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以下简称“实物中心”)负责按部要求,对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试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实物中心在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相关工作成果基础上,负责研究拟定使用于全国的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开发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提出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建议;研究拟定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协助部做好质量检查等工作。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任务。
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本省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3-5个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开展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等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3.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各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研究拟定本省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不同类型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提出激励地质钻孔资料保管单位主动开展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并对外提供服务的政策建议。
四、时间安排
(一)2012年7月底前,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物中心向部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体技术方案。
(二)2012年8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提交重要地质钻孔筛选标准,以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的建库标准和建库内容;实物中心完成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的开发、安装、调试、培训和推广应用工作。
(三)2012年9-1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使用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对重要地质钻孔资料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建库,并对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和有关标准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2013年2月,浙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完成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并分别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及相关工作成果。
(五)2013年3月底前,实物中心向部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建议稿)等相关工作成果。
五、预期成果
(一)实物中心的预期成果。
1.提交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全国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建议稿)。
3.提交地质钻孔数据采集软件。
(二)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预期成果。
1.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总结报告及相关工作成果。
2.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工作指南及相关技术要求。
3.提交本省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
实物中心、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以上工作成果资料均需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
为确保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浙江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重要地质钻孔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所需的配套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