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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10:03  浏览:8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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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政办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青岛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义务监督员的作用,保证义务监督员有效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义务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义务监督员的任务
  (一)调查研究。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
  (二)宣传引导。向群众宣传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提供信息。向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传递、反映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工作。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接听人民群众来话活动,参与现场督办、跟踪督办、集中督办等工作。
  三、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监督、检查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以及承办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办理工作的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
  (二)了解所提工作建议的落实情况及反映、转递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四)责任单位对人民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及时答复或不按期整改的,义务监督员有权向其上一级领导机关反映。
  四、义务监督员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监督制度。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间应主动履行职责,每月至少一次,通过电话抽查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情况;每季度收集一次社会各界对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年撰写一篇有关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报告。
  (二)工作联系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要主动加强同义务监督员的联系,每月报送一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专报,及时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材料。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形式建立与义务监督员的日常联络渠道,及时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三)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邀请与会的义务监督员接听市长公开电话,现场参与对市长公开电话及网络单位工作的监督。每半年向义务监督员通报一次全市政务服务公开电话工作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四)工作反馈制度。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虚心听取,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落实的,要及时告知并作出解释。
  五、其他事项
  (一)义务监督员应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任部门的工作纪律。
  (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以及各网络办理单位,要主动为义务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各种方便条件。
  (三)对在聘任期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监督员,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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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国家固定基金报损、核销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经贸委、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商业计划单列单位: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现就国营商业、外贸、旅游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有关问题及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超过国发〈1985〉63号《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难以保证技术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和产品质量的。
2、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
3、经过预测分析,大修理后虽能恢复技术性能等使用价值,但所需费用不如更新经济的(占原资产价值50%以上,轮番大修除外)。
4、因企业改、扩建或基建用地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
三、盘亏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
1、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必须经过企业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报废手续。对属于因社会技术进步,按国家规定必须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应附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鉴定资料。
2、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及盘亏的固定资产,需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废。
3、固定资产的盘亏、报废,需填《固定资产盘亏、报废审批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审批表一式五份。
4、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将年度盘亏、报废审批情况汇总,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审批权限:
1、凡属盘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2、固定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且折旧已提足,需要清理报废的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下,并且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单项原值在十五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由主管局(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报废,需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各财政主管部门。
五、经批准核销的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的损失,企业以批复的文件及审批表作为依据,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1年12月21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海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前,办理用海预审手续。用海预审意见是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建设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项目用海预审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报告(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等)、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WGS-84坐标)、资信证明材料等。

国家海洋局收到预审申请材料后,组织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建设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到论证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自通知提交之日起超过一年未提交的,国家海洋局退回项目用海预审申请材料。

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涉及使用海域进行填海的,在用海预审意见中明确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的相应额度。

其他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按上述规定程序开展初步审查和海域使用论证,用海方案确定后办理正式用海审批手续。

二、规范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工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过程中,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审查以下事项: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申请海域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海岸线利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本部门初审情况及结论性审查意见报送国家海洋局,并附标注项目用海范围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和毗邻海域确权现状图。

三、改进项目用海申请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向国家海洋局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建设项目单位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国家海洋局收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规定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在项目用海审查过程中,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服务、协调配合,充分应用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快受理审查运转,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本通知自2013年3月4日起施行。文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情况及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海洋局。

附件: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



国家海洋局

2013年3月4日





附件: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目录.doc
http://www.soa.gov.cn/zwgk/gsgg/201303/P0201303134894005387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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