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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6:09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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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6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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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7号)

                            第7号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征地林木补偿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关于规范调整占征用林地补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林联发〔2007〕1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林权证的树木的补偿。
  二、补偿范围
  (一)对依法批准征用林地的项目和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除砍伐下来的林木返还原主外,收取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对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参照征用林地的收费标准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三)征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需伐除林木的,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由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单位伐除归堆交林木所有权利人(采伐林木所需费用,由征用或临时使用单位承担),林地及林木有承包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申请获批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一) 林地补偿标准。
  1、重点生态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2、用材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3、薪炭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5元;
  5、经济林林地每平方米3元;
  6、疏林、灌木林林地每平方米2元;
  7、苗圃地每平方米5元;
  8、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2元;
  9、无立木林地每平方米1元。
  (二) 林木补偿标准。
  1、人工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0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0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0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5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70元/株。
  2、天然林林木补偿标准。树木胸径5厘米以下(不含5厘米),林木补偿费24元/株;树木胸径5-10厘米(不含10厘米),林木补偿费36元/株;树木胸径10-15厘米(不含15厘米),林木补偿费48元/株;树木胸径15-20厘米(不含20厘米),林木补偿费60元/株;树木胸径20-30厘米(不含30厘米),林木补偿费72元/株;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林木补偿费84元/株。
  3、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苗圃地苗木按每平方米30元补偿。
  4、经济林林木补偿标准。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内的,补偿苗木费和栽植费;经济林树木在被征用土地上栽植期在1年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葡萄树。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15元;3-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35、50元;6-12年生树木,每株补偿70元;12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35元。
  (2)苹果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
年生树木,每株补偿40、5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0、8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3)梨树。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5-25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30、40、50元;9-1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8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4)李子树、杏树。1-3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9、12元;4-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20、40元;6-8年生树木,每株补偿60、75、90元;9-15年生树木,每株补偿100元;15年以上树木,每株补偿50元。
  (5)海棠、沙果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苹果树补偿标准下浮10%;毛樱桃树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李子树补偿标准下浮30%;草莓每平方米补偿20元。
  上述经济林树木单株补偿标准是本市同类树种恢复树木整地、苗木、造林、管护等重置成本的5倍。
  5、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及丰产园年产量。
  (1)葡萄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3300株;
  (2)苹果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2200株;
  (3)梨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830株;
  (4)李子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600株;
  (5)杏树:每公顷栽植密度不超过1000株;
  (6)各树种盛果期年产量15000公斤-30000公斤/公顷。
被征用土地上的经济林年产量,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
  6、其它经济林树木栽植密度合理性由佳木斯市林业司法鉴定所进行评估确认。
  7、花草补偿标准。由佳木斯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
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8、耕地上栽种树木成林的,由林木所有权利人选择,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林地林木补偿标准补偿,也可按《佳木斯市征收土地暂行规定》中有关耕地和耕地上青苗的补偿标准补偿。耕地上栽种树木没有成林的,土地按耕地补偿,未成林树木,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苗木补偿标准补偿。
  (三) 安置补助费为每公顷22500元。
  四、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依法批准征用或临时使用集体林地的,由所在县(市)、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林地、林木补偿费,全额返还给林地和林木所有权利人。被征用或临时使用林地有承包形式的,可按合同执行。
  (二)安置补助费。依法批准征用集体林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佳市郊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林业主管部门收取,并全额退还给林地所有权利人。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休息和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全国中小学将于1995年9月1日起实行五天学习日。安排好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共同责任。应当明确,中小学生的节、假
日应以休息为主。为使广大中小学生在节、假日中既能得到充分休息,又能参加有益活动,使他们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特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科技等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要从培养接班人的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安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相互配合,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制订具体措施。要加强宣传和监督检
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使中小学生能够在一个宽松、文明、健康、有益的社会环境中度过节、假日。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游乐场、公园、游览景点等活动场所,认真研究和制订具体措施,在节、假日期间优惠向中小学生开放;在影视片租、场租及相关费用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优惠。同时,要重视和
发挥各地少年宫、青少年科技馆、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少儿图书馆等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育人功能,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中小学生在娱乐中受到教益。
三、教育部门及中小学在1995年秋季开学后,要按新调整的课程计划安排教学,加强教学管理和教学指导,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增加作业量;不得举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根据学校师资和学生兴趣爱好,可组建科技、艺术、体育、读书等各种兴趣小组和
社团,适当开展课外活动。
四、工会、妇联和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学生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面的指导,继续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或家教咨询机构,密切社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指导家长合理、科学地安排好子女节、假日的休息和活动。家长不但要指导孩子参加读书、
科普等活动,引导孩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还要指导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提高他们自理自立的能力。
五、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64号)精神,加强对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采取措施严禁社会上不利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场所(歌舞厅、OK
厅、电子游艺厅、台球厅等)对中小学生开放;严厉打击引诱、教唆中小学生参加含有赌博、色情、迷信等内容活动的违法行为。
六、凡组织和接纳中小学生进行活动的单位和场所,都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毒、防爆、用电、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避免由于组织者的失误而使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受到危害和影响。组织郊游、远足等活动时也
要注意安全。
七、各地区、各部门对坚持为中小学生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要总结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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