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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3:44:31  浏览:9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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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长: 马青林


           二○○九年六月九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基层单位向灾民发放救灾款物和县级民政部门采购救灾物资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物包括:

(一)中央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

(二)地方各级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接收和下拨的救灾捐赠款物;

(四)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接收并交由民政部门分配、发放的捐助款物;

(五)其它用于灾民生活救济方面的款物。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和重点使用的原则。发放使用救灾款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救灾资金,财政部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不得向非灾区拨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救灾款用于临时性救济,不得用于扶贫和农村低保支出,不得用于节日慰问,不得用于日常工作经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五)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和业务经费。

第七条 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救灾款专户存储制度,保证救灾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救灾款物的发放应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准确,账、款、物相符。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查灾核实的基础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与财政部门会商后,报请政府同意,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在接到上级拨款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新灾救济资金和冬令、春荒救济资金应在接到上级拨款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经办机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实际,提出救灾款物分配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后,及时下拨。

第九条 县(市)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安排救灾款时,应将分配使用情况同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按时下拨滞留的救灾款,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在下次安排救灾款时将予以扣减。

第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可利用地方预算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加工采购救灾物资。所加工采购的救灾物资只能是用于解决灾民生活困难的必需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用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加工采购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 救济对象的核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关,保证重点。灾情发生后,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及时组织人员逐户摸底调查,广泛征求村民(社区居民)意见,分类排队,将家庭最困难、最需要救济的灾民优先列入救助范围。

第十三条 灾民救济对象核定程序:

(一)灾民自愿申请;

(二)村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初评后提名;

(三)灾民所在村(社区)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四)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审查,并张榜公布后上报;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六)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按《灾民救济花名册》下发“灾民救助卡”。《灾民救济花名册》和“灾民救助卡”应注明灾民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救济款物补助标准、救济时段等内容。“灾民救助卡”由县以上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后发给灾民。

第十五条 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取“三联单”,凭“灾民救助卡”和“三联单”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定的银行(信用社)、粮店等领取。灾民领取救灾款、物时,应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原则上应由本人领取,对无能力领取救灾款、物的老弱病残人员,被救助灾民可委托他人或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指定人员代领。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欠款。

第十七条 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救济对象、救济标准和救济款物数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乡(镇)和村委会要按照一事一公示的方式,在所在地的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张榜公布救济对象、救济数额、审批和救济款物使用发放情况。

第十八条 基层民政部门应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第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款、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救灾款物造成失盗、浪费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夏州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管理暂行办法》(临州府发[1994]35号)、《临夏州基层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暂行规定》(临州民[2004]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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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废止)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0号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剑彪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舟山市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精神,为进一步缓解城乡贫困群体医疗难问题,建立完善我市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县(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等贫困群体。
第三条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贫困群体接受基本医疗原则;
(二)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原则;
(三)及时救助原则;
(四)量力推进、逐步提高原则。
贫困群体医疗救助的实施,实行分工负责制。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办理救助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病情治疗;医保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甄别及审核结算;财政部门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安排和落实;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贫困群体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报送、救助金发放及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一)城镇“三无对象”和渔农村五保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特困职工家庭;
(四)特困残疾人家庭;
(五)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职工;
(六)重点优抚对象(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第六条 医疗救助范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六种对象,在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基本医疗并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及相应赔偿部分之后的医疗费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不属于本办法救助范围(严重精神病人除外):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本医疗和器械费用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认定的,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和器械费用由县(区)医保部门或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基本医疗”以外的医疗、医药费用不予补助,由个人自负。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与计算

第七条 救助对象门诊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门诊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在一个结算年(上年12月16日至当年12月15日。以下简称为“一年”)内按实际自负门诊费用的20%比例予以补助。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门诊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第八条 救助对象住院就医的,其当年度符合医保部门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认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医疗保险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各类补助、赔偿部分之后,一年内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一)5000元以下的救助30%;
(二)5001-10000元部分救助35%;
(三)10001-20000元部分救助40%;
(四)20001-30000元部分救助45%;
(五)3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全年每个救助对象累计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九条 医疗救助相关计算。
申请救助时间的计算:门诊医疗以门诊日、住院医疗按出院日结算。
门诊医疗与住院医疗费实行分类计算补助;住院医疗救助采用分段累进法计算。
应扣除的各类补助、报销及相应赔偿包括:
(一)突发性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保险及其他赔偿;
(二)有关部门和团体以及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
(三)《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医疗优惠;
(四)其他医疗性质的补助和赔偿。

第四章 就医管理

第十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医疗救助对象必须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救助对象到市外就医的,须持有所在县(区)级或市级医院出具的同意转院证明,同时必须到当地医保部门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经办机构指定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设有慈善门诊的医院。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贫困群体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减轻其医疗负担。
卫生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贫困群体救助医疗的日常监管,研究探索便利于贫困群体就医的办法和措施,控制、降低贫困群体就医费用,减轻贫困病患家庭和政府的费用负担。
乡镇(街道)要广泛开展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同时教育救助对象按规定就医、实事求是申报。
第十二条 救助对象在治疗、申请期间户籍发生变动的,以医疗费用凭证为准,分别由原户籍所在地和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为他人报销医疗救助费的,追回医疗补助金,并取消下年度救助资格。
第五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救助条件并参加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可凭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报销凭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符合救助条件但未参加城镇医保和未推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区域内的救助对象,可凭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局接到相关材料和已签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的申请后,对参加城镇医保或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凭其报销凭证给予补助;对未参加城镇医保和未推行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区域内的救助对象,将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清单及病历等原件送县(区)医保机构审核甄别后,及时作出准予或调整或退回等审批意见。调整、退回申请的必须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局批准救助申请后,必须及时将获准救助人员的补助金核拨至救助对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相应救助金。救助对象是未成年人或行走不便高龄老人或办理申报有困难的残疾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申报,领取救助金时监护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原则上每季度受理申请、结算发放一次。
对因突发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在短时间内支付大量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须随时受请、即时审批,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
救助数额较少的,可以并季申请或者全年一次性申请救助。
当年医疗费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申请救助,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章 救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人均每年一般不低于3元的标准筹集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设立贫困群体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以及单位捐赠和资助,捐赠资助款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全部纳入贫困群体医疗救助资金。
各县(区)要按实支付医疗救助资金,不足的要相应追加财政预算,结余的转入下年使用。市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资金,视各县(区)的实际支付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民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和普陀山镇、临城街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舟山市贫困群体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舟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16日)

  去年,各地和有关部门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围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农村总的形势是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在结构调整中稳定增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新进展,农业生产连续5年获得好收成,农民收入有所增加,农村社会保持稳定。实践证明,中央关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判断和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和农村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实际上就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阶段。粮食和其它主要农产品由长期供不应求转变为阶段性供大于求,人民生活总体上开始进入小康,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这一历史性跨越,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过去为解决温饱而主要追求产量增长的农业生产,就可以在保持总量平衡的基础上突出质量和效益,向多样化、高品质的方向发展,促进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过去由于短缺而以提供初级产品为主的农业,就可以将更多的农产品用于发展畜牧业和各类加工业,更大规模地实现转化增值,使农业成为有活力的现代产业;过去迫于生存压力而过度开垦的土地,就可以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逐步恢复生态的良性循环,创造更加适合于人民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过去相对滞后的城镇化进程,就可以加快步伐,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更快地降低农业人口的比重,提高城镇化水平,为农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新的增长动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不仅是解决当前农产品销售不畅、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困难的客观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农业、农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

  一、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当前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的矛盾十分突出,调整势在必行。各地要按照适应市场、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制定当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规划,并通过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技术示范等手段,加强对结构调整的指导。

  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个环节:第一,全面优化农作物品种,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继续压缩不适销品种,扩大优质农产品生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种子工程”的支持力度,通过品种改良和新品种开发,加速我国农产品品种的更新换代。力争经过两三年的努力,使我国农产品的良种普及程度和质量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第二,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优化农业的产业结构。要抓紧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开发优质饲料,采用先进的养殖技术,进一步提高养殖业的比重。加强疫病防治和饲料监测体系建设,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在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建立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基地,努力扩大畜产品出口。第三,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粮食主产区要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品质,稳定提高粮食生产水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合理调整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比例,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着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

  粮食是农业的基础,也是结构调整的基础。在结构调整中,一定要注意保护粮食生产能力。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乱占耕地。在当前粮食库存量大、粮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必须更好地贯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基础的重大政策,也是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的重大措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认真执行优质优价政策,促进粮食品种结构调整,但决不准压级压价,更不得限收拒收。 

  二、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

  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实现转化增值,对于扩大农产品市场需求,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尤其是食品加工相对滞后,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很大。要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使其成为推动农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要立足于现有生产能力的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不能盲目铺新摊子,搞重复建设。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在多层次加工转化中着重发展精深加工,努力开发新产品,积极发展优质名牌产品。要加大技术攻关力度,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努力提高我国农产品加工的技术水平。加强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以公司带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加工转化增值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各地也要抓好这项工作。龙头企业要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三、积极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

  发展小城镇和乡镇企业,不仅有利于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解决农村发展中的一系列深层次矛盾,而且有利于带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拓宽城乡市场,优化国民经济整体结构,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大战略。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切实搞好小城镇发展的规划,制定支持措施,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发展小城镇要坚持循序渐进,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要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

  乡镇企业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的重要阶段,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乡镇企业要加快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名特优新产品;结合农业结构调整,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运销业;结合小城镇建设,积极发展商业、饮食、服务和旅游等第三产业。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产品,要坚决停止生产。要加强和改善对乡镇企业的社会服务,乡镇企业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技和信息服务中心,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和进行技术、产品开发。

  四、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开展新的农业科技革命,逐步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高效率转化科研成果的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农业科技工作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农业效益、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重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技术,农产品贮藏、保鲜、包装技术,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降耗增效技术,以生物措施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技术。既要追踪世界农业科技发展的前沿,又要满足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既要重视基础研究、开发研究,又要重视技术推广;既要发展高新技术,又要重视常规技术;既要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又要注重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集成配套;既要重视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又要注重提高农业科技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是当前农业科技工作的首要任务。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农技推广的基本力量,要在继续做好定性、定编、定员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广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人员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从今年起,各级财政要拨出专项经费作为启动资金,支持各地以现有乡镇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有计划、有重点地创办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场,使之成为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繁育基地、实用技术培训基地,在结构调整中发挥带动作用。

  要切实推进科研机构的成果转化,建立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抓紧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园区,并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农业先进技术产业集团。各地也要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出发,扶持具有一定优势的研究机构,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创办研究、开发、应用一体化的企业。

  要切实抓好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鼓励各地从发挥资源优势、形成产业特色出发,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对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合资、合作的农业项目,要在项目配套资金和相关配套条件方面给予支持。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

  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进行结构调整,必须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对结构调整的带动作用。目前,农产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但产地批发市场建设相对滞后,是迫切需要加强的薄弱环节。产地批发市场是农民接受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出售大宗农产品最便捷的渠道,也是鲜活农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形成具有本地优势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具有直接的带动作用。各地要把产地批发市场纳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增加投入,重点搞好场地、道路、通讯和农药残留检测等公用设施建设。

  改革以来日益活跃的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各种形式的民间流通组织,是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重要市场中介,是推动农业结构调整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地要采取鼓励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他们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加快农产品市场信息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标准和规范,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及时、准确、系统、权威的农业信息体系。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准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和实施主要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特别要搞好粮食、棉花分等分级,落实优质优价政策。

  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途径,也是顺利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保证。要充分利用国家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粮食库存较多的有利条件,加大投资力度,更大规模地开展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植树种草、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环境建设,以公路、电网、供水、通讯为重点的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进一步夯实我国的农业基础。

  水利建设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实施计划,继续抓好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加快大型灌区水利设施的整修、改造和续建配套,搞好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要根据调整农业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新要求,继续开展群众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要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的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抓紧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主要江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合理调度和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改革水利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管理体制,鼓励集体、个人以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调动各方面特别是农民群众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生态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落实好国家对天然林禁伐地区、停伐企业和被关闭的小型木材加工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人工造林力度,加快荒山绿化;在以往过度开垦造成生态破坏的地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在干旱风沙地区,加强草原保护,推进防沙治沙和防护林体系建设,控制土地荒漠化扩大的趋势;采取紧急措施,遏制森林病虫害的蔓延。治理水土流失是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西部是我国生态环境最脆弱的地区,尽快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采取“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等综合性措施,集中力量,加快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特别是退耕还林(草)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务必尊重农民意愿,周密筹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注重实效。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科学的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首先选择条件好的地方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扩大。

  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的生产生活设施比较落后,不仅阻碍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也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切实加强农村电、路、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扩大农民消费,开拓农村市场创造条件。国家要继续增加这方面的投入,并鼓励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投资。

  国家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要适应结构调整的需要,由过去以改造中低产田和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和保护生态环境上来;由过去追求增加主要农产品产量为主,转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上来。重点建设大型优势高产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发展节水灌溉,建设生态农业。

  今年是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最后一年,要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以工代赈的力度,力争再解决1000万左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实现“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目标。

  农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中央和地方财政都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继续增加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国有商业银行特别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农民是农业投入的主体。要继续引导农民个人和集体增加农业投入,特别是劳动积累,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

  七、强化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把贯彻农村经济政策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保证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长期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要抓好土地承包、集体财务和农民负担管理,把这三方面的政策落实好,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已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对个别尚未完成延包工作的地方,要组织力量,加强指导,抓紧落实。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必须尽快发放到户。要妥善解决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要继续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的清理工作,建立资产登记台帐,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搞好收支核算,定期公布帐目,加强民主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并逐步化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管理,化解农村金融风险。对财务混乱、群众反映强烈的乡、村,要派专人帮助清理整顿。

  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从分配上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搞好试点。未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实行农民合理负担额“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健全提留统筹款的预决算制度,加强专项审计。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发放到户,并严格执行。坚决禁止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禁动用警力参与收缴提留统筹款和其它收费工作。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有权威的工作机构和经常性的工作制度,努力造就一支熟悉农村政策、热心为群众办事的专职队伍,提高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水平。

  八、加强农村基层组织、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工作要始终坚持两手抓。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集中精力抓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央组织部已经作出具体部署,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要以提高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为重点,下大气力培训好农村基层干部。今冬明春,要分期分批集中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和党员,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带领群众发展经济、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深入扎实地开展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六个好”乡镇党委和农村基层建设先进县活动。继续抓好后进村和贫困村的整顿,着力选好村党支部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加强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依法推进村民自治。既要坚持发挥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支持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加快乡镇机构改革步伐,抓紧清理乡镇超编人员。

  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针对新阶段的新情况,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和农村政策教育、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教育、移风易俗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进一步搞好创建文明户、文明村镇活动,积极推进城乡共建、工农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提倡科学,破除封建迷信;提倡文明,克服愚昧落后;提倡节俭,反对铺张浪费。切实抓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继续组织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扩大广播、电视覆盖面。

  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继续抓好“严打”整治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地痞、村霸等流氓恶势力。坚决打击和取缔“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依法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大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的力度。在加大整治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体系和信息报送体系;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巨大成功,是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也是农业和农村迈向现代化的新起点。在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必将有更大发展,对农业的发展也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将日趋激烈。全党同志务必清醒地看到,我国的农业基础还不牢,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是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根本出发点。我们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信心,埋头苦干,抓住机遇,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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