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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49:12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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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


为规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保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支付系统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

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

二、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自愿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进出口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应遵守《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已经参与海关总署网上支付或上海EDI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后,即可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尚未参与网上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经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中国电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

(七)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应向直属海关进行备案。

六、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各方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平台)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参与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下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平台应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业务审核和技术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条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商业银行的备案工作,并与商业银行商定有关联系配合办法。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条 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后,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申请参与电子担保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进行担保业务备案。在同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一家企业同时只能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参与电子担保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通过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税(费)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通过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费)预扣指令。其中,保证金不能采用电子担保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 现场海关收到支付平台转发的银行税(费)预扣成功回执后,现场海关即为企业办理税单打印手续,打印有“电子支付”或“电子担保”标记的税(费)单,同时海关业务系统通过支付平台自动向商业银行转发税(费)实扣通知(保证金除外)。
对电子支付的保证金,现场海关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保证金收据;对电子支付的滞报金,现场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减收的,待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滞报金收据;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免除的,不需再打印滞报金收据。
第七条 税(费)单打印成功后,银行接收支付平台转发的实扣通知并作实扣操作。现场海关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核注税(费),核注日期为税(费)实扣成功日期。对于电子支付的保证金,在预扣成功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核注,并发送实扣通知,银行进行实扣操作。保证金的核注(入账)日期为预扣成功日期。
第八条 在现场海关放行环节,若电子支付的税(费)已预扣成功,且税(费)单已打印,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在无纸化通关模式下,电子支付税(费)已预扣成功,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九条 在电子支付税(费)单打印前,需复审重新计征税费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新的税费信息。
第十条 海关业务系统提供三种税单打印模式,各直属海关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进行选择:
非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税单的2-5联,由现场海关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人员。
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先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指定部门每日按关区和缴款银行集中打印前一日已打印并已完成实扣税单的第2-5联,由银行按时到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取单手续。
无纸化入库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使用电子“入库传票清单”实行“无纸化入库”操作,不再打印税单的第2-5联。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单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实扣指令并将已打印的纸质税单凭证备妥。银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并按约定手续与海关交接税单。
电子支付的费单仍按现有流程进行流转。付款银行应凭费收清单将有关款项划转海关费收帐户。
第十二条 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时,现场海关应受理银行的查询,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在必要时,重新开具税(费)单,由银行重新办理取单手续,并将原税(费)单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电子支付以税(费)单为单位。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税(费),企业可全部选择电子支付,也可部分选择电子支付。
第十四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修改报关单。若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税(费),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新的税(费)信息及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未核注的,不能修改报关单。
(三)税(费)单已打印已核注的,可以修改报关单:
1.报关单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退补税(费)信息。其中,补税(费)单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费)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2.报关单修改为保证金的,海关业务系统生成保证金电子信息和退税信息。其中,保证金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撤销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撤销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的,原则上不能撤销报关单。确需撤销报关单的,直属海关应在税(费)单核注后次日,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对电子支付的税(费)信息进行异常数据处理,再进行报关单撤销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对同一份税(费)单采用了电子支付和柜台支付,造成重复支付的,在税(费)单核注后,现场海关按退税(费)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海关原因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海关技术部门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包括电子税(费)信息、预扣成功信息、预扣撤销信息、实扣指令等。
第十八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电子支付平台各项电子指令。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约定的日终对帐时间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日终对帐时间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对帐时间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银行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在申报当日向海关确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商业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应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异常情况,企业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海关发现商业银行、企业和支付平台在参与电子支付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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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整合社区资源来构建和谐社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作为城市基本细胞和城市建设、管理基础的社区,其功能和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将逐步从市、区政府下移到社区,社区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的和谐将成为打造国际静安的重要基础支撑。根据区委政法委《开展“打造国际静安”“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主题大讨论实施方案》,石门二路街道综治办组织调研小组,召开社区居民座谈会和社区单位座谈会,深入各小区进行调研,深入分析本社区在平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在座谈、讨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题为《整合社区资源,构建和谐社区,为打造国际静安提供基础性支撑》的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本街道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度开始,我石门二路街道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建设活动,积极构建和谐社区,不断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为主线,刑案发生率进一步降低。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成立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各项活动。举行平安建设综治签约大会,与13个社区党总支签订《创建平安小区目标责任书》。街道去年3月至6月份开展了“百日安全防范竞赛活动”,加强小区的防范力度;去年8月至10月又在区综治办开展的“百日安全防范竞赛活动”中,有7个居民区实现了零发案。加强门岗人员管理,健全门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门岗巡查服务社的作用,加大对门岗值勤人员的查岗检查,督促值勤人员切实起到门岗应尽的义务。今年1-3月,我街道辖区共立刑案83起,相比较去年同期101起下降17.8%。其中入民宅盗窃案件6起,同比去年的16起下降62.5%。
(二)以做好为民消防实事为基础,社区火灾事件进一步减少。
2006年,街道把为社区老式住宅房屋配备灭火器材列为的十大实事工程之一。在各个居民区进行了调查摸底,初步查清在13个居委,计划配备灭火器的房屋有1706幢,计划配备消防箱375个,消防挂钩1331只。在组织灭火器材公司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各居委会干部大力支持,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使居民配合施工。最后提前半年完成这项实事工程,为本地区1771幢老式居民住宅楼,配置了灭火器3562个、逃生绳134根,涉及12个老式住宅居民区。有效的弥补了我街道老式居民区住房结构差,人口密度高、防火等级低消防安全设施不足现状,从而提高了防火安全系数,受到居民的广泛欢迎。今年,我街道又把为社区620户独居老人家中煤气橡皮软管改换金属软管,对社区特困独居老人、残疾人的室内老化电线进行整治列为实事工程,目前正在积极实施中,以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
(三)以整治“小发廊”为抓手,场所发案隐患进一步消除。
从2006年1月份开始,在街道牵头下,由石二派出所、石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城管三分队组成的“石二街道休闲场所整治工作小组”每天晚上对辖区内的小发廊进行了专项整治检查。这次整治工作,整治时间持续长,持续了将近一年时间;整治工作力度大,全部没收掉小发廊门外悬挂的彩色灯箱,并对于一些不听劝阻、明目张胆进行营业的小发廊,坚决没收一些用于违法活动的沙发、床具、椅子等设施;整治时段不规律,有时上半夜整治,有时下半夜整治,避免小发廊业主与政府“玩捉迷藏”;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密切,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监督等部门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每天抽调人员参加集中整治。到年底为止,辖区内43家发廊,取缔、关门、转业38家,基本上消除了发廊内的治安隐患。
(四)以完善稳定工作机制为促进,各类社会矛盾进一步化解。
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化解社区民间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纠纷调处能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扩大直接调解纠纷的范围。继续推进“红旗调委会”创建活动,对调解干部的业务培训的指导,2006年共调解各类纠纷310起,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63份。成立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行业性矛盾的调处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加强动迁矛盾的化解合力,街道综治司法、信访、市政等部门互相配合,整合力量,齐心协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妥善措施,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认真化解动迁遗留矛盾和新动迁地块矛盾,维护社区稳定。司法信访窗口提前介入动迁工作,每周派干部在每个动迁基地提供法律咨询、信访投诉,加强对动迁矛盾的掌控和化解。
(五)以加强重点人员帮教为突破,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减少。
严格按法律规定,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的宣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落实公益劳动基地,加强社区志愿者培训,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困难人员进行帮困慰问,对无处落户人员办理集体户口,对重点必控对象落实管控措施。坚持“四个纳入”原则,采取艺术性、针对性的帮教方法,加强对“法轮功”重点对象的帮教工作,广泛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的两个“零指标”。充分利用禁毒社工的力量,广泛发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志愿者,进一步加强了禁毒宣传,对涉毒对象进行了各种帮教活动。对来沪人员的进行管理与服务,做好来沪人员落脚点的信息排查,及时排除消防、治安隐患,做好《居住证》办理工作,维护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本街道和谐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去年以来,我街道和谐社区平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和谐社区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社区平安建设的因素仍然不少。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案件仍然高发,且恶性程度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从横向看,我街道社区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案件总量在波折中有所下降;但从纵向看,案件总量始终处于高位运行,个别地区、个别场所案件升幅明显。特别是案件恶性程度上升,有些盗窃明目张胆的进行,抢劫案件不仅在街面时有发生,而且在小区弄堂内发生。例如,在今年4月份在郑家巷小区弄堂内就发生一起抢劫一位女士挎包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特别恶性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社区居民的安全感。
(二)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冲突程度呈加深倾向。
近年来,由于改革的利益固化、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入、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因动拆迁、经济利益、相邻权、企业转制、居住环境变化、市政建设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社区稳定的主要原因,给社区平安和谐带来极大的压力。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社会矛盾的冲突程度有加深加剧的趋势,一方面由于动拆迁等原因引起的居民到市府、进京上访、集访大量发生;另一方面冲突程现阶层化,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新式小区内商品房居民与回搬居民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在国际丽都、壹街区都发生过)、高档小区居民对邻边老式小区居民的歧视心态。
(三)人口管理日趋复杂,且对立程度呈加剧态势。
随着城市化驶入快车道,城市人口机械增加的数量越来越大,对来沪人员管理手段的缺失,引发大量的治安问题、事故灾害和不稳定因素。更为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策、操作、情感等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来沪人员越来越边缘化,中心人口与边缘群体的对立和冲突呈现加剧态势,个体的非均衡恶性事件以及群体性冲突事件都在不断产生,这对社会和谐带来的威胁是非常巨大且影响是深远的。
三、进一步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在新的形势下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整合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不和谐因素”,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区提供基础性支撑。
(一)努力整合社区的组织资源,实现社区管理的无缝衔接。
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其中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是公共组织,企业组织是西方是私人组织,在我国又有所不同,有很多国有和集体性质的组织。整合社区的组织资源,就本街道实际情况来看,包括整合政府组织资源、整合企业组织资源、整合与培育非营利组织资源。
一是整合政府组织资源。社区内的政府组织资源,在本街道范围内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街道对应设置部门;另一种其他政府机构,如市政协、市民族宗教委等。街道对应设置部门是区有关部门在社区的具体执法操作层,对这些政府组织的整合,我们是采取设立街道行政党组的办法,对应设置的派出所、工商所、地段医院、环卫所、交警中队、城管三分队均作为党组成员,目前需要加强的是行政党组的运作,包括考核、监督、奖惩等,否则就是一个空架子。街道对其他政府机构,只能是相互帮助和协调的关系。
二是整合社区企业组织资源。社区的内企业组织各种各样,对其分类是比较困难的。按照其与社区的关联度来分类,第一类是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主要是两管原来由房管所转制成了张宅、逸佳物业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公房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职责;第二类是其他各类物业公司,承担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的管理职能;第三类是比较大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等。对这些企业组织,我街道是采取综治签约的形式加以整合,要求其各负其安全防范、平安建设的责任。
三是整合与培育非营利组织资源。非营利组织以其简朴、活力、效率与弹性,与政府部门合作互动,充分体现了其在社会或社区工作领域显著的功能。非营利组织划分为资源筹集、资源管理、资源使用三大部分。其中资源使用是最重要的部门,它可以再细分为社区功能设施、社区环境治理、社区福利服务三个分部门。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治泛化原因,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在我们社区中是非常缺失的,图书馆、学校等事业单位比较接近非营利组织,另外还有个别民办非企业组织和没有注册的松散的群众团体。因此,打造国际社区,与国际一流城区接轨,大力培育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发展的方向。
(二)积极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实现社区人际关系的和谐相处。
社区聚集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主要可分为几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有户籍的社区居民;第二个层面是没有户籍的来沪务工经商人员;第三个层面是工作在本社区居住在其他社区的“钟摆”式人员。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要注意处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整合社区防范人员力量,加大社区防范力度。目前,社区内防范力量不少,需要是加强整合,切实发挥各支队伍的力量。具体来说,第一,要发挥社区民警的主力军作用;第二,要发挥居委会、事务所的防范组织作用;第三,要发挥社保队伍、小保安、门卫的巡逻防范作用;第四,发挥好物业公司保安对小区防范的责任;第五,要发动居民志愿者参加社区防范,让大家切实树立“社区是我家,安全靠大家”的理念。
二是整合社区纠纷化解人员力量,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社区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因动拆迁、企业改制、市政建设、历史政策等原因而引起的上访矛盾,这类矛盾一般是由行政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所以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进行化解,各有关方面要跨前一步,形成合力以妥善化解;另一类是居民与居民(包括私人企业)的纠纷,目前可以化解的途径主要有行政调解(派出所调解、工商所协调即是)、司法诉讼(法院的裁判与调解)、人民调解,目前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要作为、司法要公正、人民调解要积极,从而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是整合社区各方力量,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与管理。目前,城市社区视来沪人员为管理上的一大难点,包括刑事案件、群租行为等问题都指责来沪人员。实际上,这是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现象,不可能除之而后快。户籍的阻隔、政策的打压、计划经济的就业政策、情感的排斥等等“堵”的办法,都不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而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越积极越棘手。发展的问题必须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必须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对来沪人员必须平等相待、服务为先,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实现长效管理。实现了人际的和谐,我们才可能把静安打造成现代化国际城区。




李克垣
2007年4月29日于上海
电子信箱:likeyuan@126.com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8]115号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
市各单位: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城区夜市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夜市经营秩序, 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
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凡十堰市城区内的所有夜市摊主,必须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是十堰市城区夜市管理的主管单位,市公安、卫生、 工商等
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夜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十堰城区内摆放夜市摊点,必须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指定的区域
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第四条 为了保持城区市容整洁、环境优美,夜市摊点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一)摊棚和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任意增设和摆放;
  (二)应使用燃气灶具、卫生餐具,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
  (三)经营者应做到衣着整洁卫生,持证(摊位证、卫生证、健康证)上岗,文明经营,
不得无证经营;
  (四)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意乱倒污物,保持经营场地卫生;
  (五)经营者应净菜上市,不得在场内择洗蔬菜;
  第五条 经营夜市小吃摊主及其经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湖北省街
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严禁出售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食品, 并配备必要的防尘、防蝇设
备。
  第六条 夜市摊主应主动维护夜市治安秩序,不得在经营场地内高声喧哗、划拳酗酒、
寻衅滋事和其它不文明行为,对情节恶劣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凡经市政府批准而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停止夜市时,各摊主应无条件服
从。
  第八条 夜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夜市管理规定,服从市城建监察支队管理,接受市公
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摊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
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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