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38:55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 转变发展方式 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发〔2009〕84号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2009年以来,寿险业认真落实全保会“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的要求,在业务结构调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深化行业对结构调整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结构调整的原则、方向和评价标准,使结构调整进一步顺利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

  1、结构调整是行业适应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在持续,国内经济、社会各方面也面临着结构调整的压力,寿险业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发挥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是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是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重大措施,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战略性选择。

  2、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结构调整有利于寿险公司适应市场环境变化,通过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业务结构,充分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使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不断增强,最终实现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

  3、结构调整是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保险监管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构调整就是为了使保险产品能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从而奠定行业持续发展的基础,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进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行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二、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

  4、要坚持结构调整的总体原则。各公司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坚持重点发展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各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按照结构调整的计划,逐步实施。

  5、要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核心业务。大力拓展健康、养老、三农等重点领域业务,提高行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健康保险保障服务功能。大力发展个人、团体意外保险,为广大群众提供保险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业对低收入群体在意外、医疗等方面的保障作用,并不断总结经验,促进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保险业经营养老险方面的专业优势,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

  三、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

  6、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产品结构。各公司要按照《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的要求,在重点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基础上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通过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要围绕结构调整的目标,针对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的保险需求。保监会将对产品创新在监管政策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7、要平衡不同销售渠道发展。要根据不同渠道的特点,发展与之相适应的产品,建立能够促进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销售的渠道组合。对于个人代理渠道,要充分发挥其销售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独特作用,通过提高招募门槛、加强培训等措施来逐步提高代理人素质。对于银邮代理渠道,保险公司要根据互惠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发适合银保渠道特征的产品,通过发展长期的、期缴的、保障功能强的产品与银行建立长期稳固的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探索与银行合作向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对于公司直销渠道,要坚持发展有效益的业务,注重发展团体养老金业务,及时跟踪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支持政策,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做好相关业务的准备和开展工作。

  8、要科学制定财务费用政策,严格费用支出管理。保险公司在财务费用政策上应充分体现鼓励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目标,要围绕这些目标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银保业务手续费支出要建立在长期互利合作基础上,不得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进行盲目扩张。银保合作协议要由总公司对总行或分公司对分行签订,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手续费要实现分公司甚至总公司集中统一向银行支付,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向银行支付手续费,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银行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

  四、科学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9、建立科学、统一、完整的结构调整成效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公司发展状况和业务质量。要客观看待保费规模和市场份额增长指标。保费增长率和市场份额是公司业务增长最直观的指标,具有简单易懂的特点,但这些指标只反映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增长情况,并不能反映业务的品质。要综合运用规模类指标、结构类指标、保障类指标和品质类指标(详见附表)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10、定期上报结构调整评估报告。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应于每季度后一月的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光盘各一份的形式,分别向保监会和保监局上报结构调整评估报告和《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见附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结构调整的总体情况、结构调整评价指标变动情况分析、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阶段结构调整的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11、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综合运用评估指标引导行业结构调整。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在考虑保险公司经营差异性的基础上,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逐步由业内到业外、由简单指标到综合指标进行披露,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扶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公司将给予鼓励,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五、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

  12、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推动结构调整。鼓励各公司在坚持结构调整总的原则和方向的前提下,坚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根据自身实际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定位、所处发展阶段,把握好结构调整的节奏和力度,走出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13、防止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新的风险。要充分认识结构调整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不能指望一蹴而就,更不能“刮一阵风”,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对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妥善解决。要正确处理调结构与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既要防止因调整力度过大过急,出现现金流、业务大起大落等风险,又要防止片面性、简单化,形成行业某类业务过于集中等问题和风险,确保寿险业实现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表: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2009/bjf84.xls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第253号


《浙江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关)通过委托方式,依法将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事项,委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执法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传送,广播电视设施建设、保护和安全播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设置和使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服务;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第五条委托机关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权限,并将委托文件、依据等材料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文化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



第七条委托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应当经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等执法条件。



第八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调查或者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检查笔录,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综合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委托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综合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有关物品、工具采取暂扣、封存或者对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委托机关公章的书面通知书,制作清单,载明财物名称、型号、数量、保存地点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一条依法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暂扣、封存的财物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查明不宜继续暂扣、封存,或者暂扣、封存期限届满的,依法解除暂扣、封存;

(二)依法应当没收暂扣、封存的违法财物的,作出没收违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三)根据法律规定可予以拍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的,依法予以拍卖、处置。



第十二条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以下处理:

(一)经复制、摄录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二)需要暂扣、封存有关证据的,依法决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暂扣、封存等强制措施;

(三)依法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违法财物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三条综合执法机构对暂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遗失。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解除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认领;当事人不明确或者经通知不认领的,应当发布财物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不认领的,可以按无主财物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罚款数额或者没收财物价值,非经营性违法行为2000元以上、经营性违法行为5万元以上,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

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

依法作出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委托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依法检验、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



第十八条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发生重大事件时,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即时向委托机关报告,并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情况。依法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制度落实、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和文化市场秩序情况。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对其委托的事项不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

(二)执法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本地区文化市场秩序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违法参与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六)对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处理,拖延推诿,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情况和执法活动安排的;

(七)伪造、篡改、隐匿和销毁证据的;

(八)侵占、挪用罚没财物或者侵占、使用、损毁被暂扣、封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开展全国技术市场现状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研究新时期下技术市场的发展方向,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我办决定对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相关机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便为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奠定基础,进一步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创新发展。此次调查工作我办委托科技部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调查重点由两部分组成,全国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科技部门)现状调查表(综1表)及全国技术市场相关机构现状调查表(综2、3表)。相关机构包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常设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及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内容涉及机构性质、人员、培训、法规、经费等情况。

  2.此次调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内的技术市场机构进行调查并统计汇总后上报。

  3.基1、2、3、4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分别下发辖区内的市、县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填报。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于2003年7月31日前将汇总后的技术市场调查表(综1、2、3表)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技术市场发展处,同时可将对全国技术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并附上。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

  邮  编:100045

  联 系 人:陈 彦  陈 晴

  电  话:010-68511567 68511560

  传  真:010-68511560

  Email: cheny@sinotechmart.org

 



科学技术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九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