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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侵占罪主体外延的再探析/郑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5:25  浏览:80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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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简介

  张某为某市鸿运托运站(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员工,负责向各托运货主代收托运货款。从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共将代收的130万元货款占有已有,后携款潜逃。该托运站老板李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张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以该托运站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张某的行为涉嫌普通侵占罪为由,要求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

  二、分歧焦点

  对于此案,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托运站为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主体规定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张某代雇主收取货款后只享有对货款的保管权,但其却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了普通的侵占罪,应当作为自诉案件,由报案人作为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托运站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应列入职务侵占罪主体中的“其他单位”的范畴,张某作为该托运站的雇佣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所保管的巨额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侦查。

  三、理论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张某作为该托运站雇佣的员工,利用代收托运款的职务便利将经手的款项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界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案例中张某行为的认定,关键是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很显然,个体工商户不是非国有公司、企业,那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其他单位”?张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是否具有职务侵占的主体身份?主要问题在于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身份界定问题,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理由如下:

  1、个体工商户不完全等同于自然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26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指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在这一概念设立之初,个体工商户对外所表现的形式多为家庭作坊,其经营情况也多体现为请一、两个帮手或者带一两个学徒的形式。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当一部分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是上述简单的形式,而是已经发展至雇工上百人,资金流动上百万或者拥有多家连锁商铺的经济组织。他们在管理上有严格的制度,在用人方面也有缜密的程序,财产的支配上也不再是由雇主一人支配。虽然在工商登记方式上,他们与公司、企业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其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具有一定实体意义的经济组织,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个体工商户看成为特殊的自然人 。

  2、个体工商户作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具有同等的属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其调整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而《个体工商户条例》中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因此,个体工商户作为组织与其他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上的相同属性。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之间存在职务关系。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与公司、企业的雇员在职责属性上、工作勤勉廉洁上的要求是同等的。公司、企业的雇员甚至临时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的财物都构成职务侵占,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工作人员成为职务侵占的主体就更具有合理性。

  因此,虽然《刑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他单位”并未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个体工商户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畴,其雇用的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明确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张某作为该货运站的雇佣人员,工作职责为负责代收客户的托运款。其利用这样的工作便利将代收的130万元货款据为己有,从行为的表现上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对于客观要件的规定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三)张某的行为不同于普通的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还的行为。其与职务侵占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张某正是利用了自己经手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因此张某的行为就不只构成普通的侵占罪。

  综上,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应属于《刑法》对于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张某应以涉嫌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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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现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经研究,外经贸部决定,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的撤换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如丢失,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前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企业须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所属签证机关申请撤、换证。
签证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部EDI中心。
部EDI中心在收到上报撤证数据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DI电子邮箱向签证机关反馈撤证数据的接收信息,并向设限国传送有效的撤证数据。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接收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标识为“0”的有效撤证数据,签证机关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于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须在电脑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并将丢失证书已清关或已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三、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后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地方企业由所属签证机关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外经贸部提出撤换证申请。中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外经贸部在收到撤换证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向部EDI中心核查丢失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对于丢失证书尚未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企业办理撤、换证,并通知部EDI中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对于有关证书业已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则通知有关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证书已经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替代原XXX号许可证”。
五、各签证机关须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一月五日前办理的上一配额年度各设限国别、各企业丢证份数统计。
六、部EDI中心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对上一配额年度全年撤证数据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于四月五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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