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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存在的风险及规避/张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0:13:35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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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二手房市场日趋火热。与一手房相比,二手房在价格和地理位置方面有独特优势,而且可供选择的区域、户型较多,所以越来越受到购房者的青睐。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梳理,并就如何规避提出建议。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房屋买卖合同遗漏必要主体。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果房屋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订立合同时共有人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则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合法。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未认真审查房主的真实性,主要是未核实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过假证冒名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以致买受人最终钱房两空。

  (三)房屋存在物权瑕疵。主要是指买卖的房屋权利不具备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设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赁等情况。

  1.房屋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此时出卖人无权处分房产,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自然无效。

  2.买卖房屋上已设定抵押。如果出卖人已将房产抵押给第三方,在转让该房产时,并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购房者此房已设定抵押,则转让行为无效。只有在抵押登记注销或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此房产方可进行买卖。

  3.买卖房屋正在租赁。如买卖房屋正在出租期间,则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购买权,买受人若要确保万无一失,则需要出卖人提供该房产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此外,买受人还应留意出卖人与该房产的承租人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登记备案,根据相关规定,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地产,租赁双方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该租赁合同由房地产受让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购买该房产是为了自住,而出卖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又登记备案,则买受人购房用于自住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

  (四)故意规避税收。现实生活中,部分买卖双方耍小聪明,采取“高买低报”、延期过户、假赠予等方式规避税收,但上述行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吃亏的还是自己。

  1.“高买低报”。“高买低报”是指二手房交易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在申报房价时,以低于实际成交的价格签订虚假协议申报纳税。但此种做法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买受人有可能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造成出卖人利益受损;而此种做法也可能导致买受人在向银行贷款时,贷款数额过低。

  2.延期过户。此种方法主要目的是规避营业税。其一般做法是: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首先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规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过户时间和过户方式。在买方交纳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将房屋过户。此种行为的风险是:一旦二手房市场在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前出现价格上的大幅波动,无论是大涨还是大跌,买卖双方中可能有一方宁愿违约也要解除合同,从而损害守约方利益。

  3.虚假赠与。这是目前避税方式中较为简单的一种。通常是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先私下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之后再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声明出卖人无偿将某房屋赠与买受人,以未发生金钱交易为名,规避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这种方式从法律角度看,完全属于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反而会在有关部门认定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后,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此房子在5年之内再次交易过户,将会由卖方承担成交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会更高。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风险的规避

  目前我国的二手房交易市场还不够规范,风险较大,这要求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其实,规避风险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诚实履行合同,切勿耍小聪明。此外,建议在二手房买卖时,把握四个“要点”。

  一是确认房主真实身份。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主要是核实房主的身份。因此对于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其与业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房主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二是确认房主拥有出售房屋的合法完全产权。必要时到房处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的相关登记情况,保证房屋不存在任何物权瑕疵。

  三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导致违约行为。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

  四是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购房者千万不能为了节省过户费用,采取所谓避税方式,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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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90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市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前提下,经批准利用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门面(含房产部门经租房门面)、闲置房产、办公楼、土地、仪器设备等。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第七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实行统一管理,由市财政局对其拟出租资产,按照市场运作模式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八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除按《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荆政发〔2004〕22号)规定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外,剩余部分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场询价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底价。
  (三)市财政局会同资产出租单位,委托具有招投标资质的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公开竞价或招投标,力争实行资产出租收益最大化。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招投标价格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十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签订的资产出租合同未到期的,出租单位要将资产租赁合同文本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办公楼面积要严格按国家规定人均标准执行,对旧办公楼超市直人均实际办公面积以上的部分视同闲置资产,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报市政府,并视闲置时间长短作出相应处理:对闲置1年以下的办公楼责令单位尽快出租,对闲置满2年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招租、调剂(划转)或拍卖,也可由市政府收缴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抵押。
  第十三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房屋、土地产权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移交市财政局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局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奥伊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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