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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30:40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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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要求,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目标和实施措施。但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时间要求紧,各地在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指标标准、发布形式等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操作性不强,存在着加油站规划数量偏多、基础数据不够完整和准确、规划指标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为指导,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强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要求,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规划。规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下同)两级。省级规划应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地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规划(包括绘制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

  (二)规划应列出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以及本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道路发展规划。要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重要国家标准规范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

  三、分析加油站现状及存在问题

  规划应简述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按照机动车类型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现有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将加油站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予以分类。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四、预测加油站需求,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总量控制指标

  (一)加油站需求预测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道路发展规划、机动车保有量及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不同类型车辆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和日均行驶里程数,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预测加油站销售量增长趋势,并在加油站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加油站需求。

  (二)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既要符合国情,又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国道、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乡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O.9公里。

  (三)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制定措施,确保规划实施

  规划应列出实施的步骤和措施。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划发布形式

  (一)规划应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二)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当地经贸、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前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需调整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划中对水上加油船(站)的现状、问题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规划布局的意见。尚未经政府批准发布规划的地区要尽快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见附件二)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上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附件:一、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述

  一、规划背景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 加油站(有条件的地区应包含水上加油船,下同)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简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市、州、盟,下同)行政区划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

  二、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按机动车类型分别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三、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及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

  四、现有加油站基本情况

  包括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进行分类,分别列出全省及各地的数据。地级规划应编制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企业性质等。

  五、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状,对本地区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章 加油站需求预测

  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二、道路发展规划

  三、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四、加油站销售量预测分析

  列出不同车型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不同车型日均行驶里程及所采用的预测方法。若采用新的预测模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油站需求预测分析

  第四章 加油站布局规划

  一、规划总体目标

  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布局原则

  三、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

  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应分别列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的数量;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加油站单站规模(或等级),应分别列出城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

  四、布局方案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加油站布局数据。地级规划要制定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和规划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提出控制红线距离等规划设计要点。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布点规划实施图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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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决定,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全行要集中精力做好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贷款的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因此,总行1998年2月17日发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农发行字[1998]22号)的各项考核指标,已不适应当前? 飨罟芾砉ぷ鞯囊螅芯烤龆ㄍV怪葱小? 为切实加强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管理,围绕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主题,总行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和办法。在新的考核办法未出台前,各级行必须立即按照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新放收购贷款与新收粮棉油价值比率
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粮棉油收购值÷考核期累计发放粮棉油收购贷款×100%
二、调销货款归行率
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回笼销货款归行额÷考核期企业累计回笼销货货款×100%
三、调销货款收贷率
计算公式:考核期累计收回贷款额÷考核期累计销售回笼货款中应归还贷款额×100%
四、收息率
计算公式:本季实际收回利息÷本季应收利息×100%
五、挤占挪用贷款下降率
计算公式:考核期末不合理贷款占用“比年初”数÷年初不合理贷款占用余额
六、期末库贷比例
计算公式:考核期末粮棉油库存值÷考核期末粮棉油贷款余额×100%
具体考核指标的确定,各项考核指标与费用、个人工资和公益金如何挂钩,将在新的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中予以明确。
上述考核指标均与《关于建立粮食(棉花)贷款管理月报制度的紧急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0号)中规定的项目相对应。



1998年5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市[2012]6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

  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可依托有形市场,按照科学、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健全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和监察的全过程电子化。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文件无纸化、工作流程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察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积极探索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同时,应当逐步实现与行业注册人员、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等数据库对接,不断提高监管效率。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功能建设、维护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人员和设施等支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稳步推进。

  三、建立完善综合评标专家库,探索开展标后评估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2年底前建立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特别是资深和稀缺专业评标专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与全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逐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专家异地远程评标,为招标人跨地区乃至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评标专家提供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办法,健全完善对评标专家的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标后评估制度,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资深评标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和评标报告进行抽查和后评估,查找分析专家评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评价建议,不断提高评标质量。对于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严查处、清出。

  四、利用好现有资源,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服务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有形市场现有场地、人员、设备、信息及专业管理经验等资源,进一步完善有形市场服务功能,加强有形市场设施建设,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建筑市场监管、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数据信息支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优良服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提出的“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求,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强化对有形市场建设的监督、指导,严格规范有形市场的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五、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出让资格、泄密、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办市[2011]38号)要求,及时记入全国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布,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能力,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实行实名制,并对所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应当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不断总结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成熟经验做法,狠抓制度配套落实,切实履行好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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