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0:47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许霆案件致美国首位华裔市长?锦波

龙城飞将


黄博士:

  仔细读过您的文章,感觉到您是在谈道德,不是在谈法律。觉得您似乎对东西方法律的主要精神不熟悉。

  从道德上讲,从法理上讲,或者从宗教的理念上讲,许霆无疑是是“有罪”的,但这个“罪”只是相当于宗教的“原罪”,老百姓道德观念中指错误的“罪”,而非刑事法律规定必须予以处罚的罪行。

  如果从道德的角度讲,我完全赞同你的观点。从法律的角度,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某一行为,法律规定为罪,则判刑,不论人们如何同情。某一行为,若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不能定罪量刑,这是中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而这一法律原则,是中国用了几十年,才从西方法律体系中学来的,真正写进中国的刑法是1997年。

  我同意你一个观点,就是许章润教授实际上是把民事方法与刑事问题搞混了。不应当用民事问题解决刑事问题,也不应当用刑事方法解决民事问题。

  当然,刑法还有个谦益性问题,即尽可能轻处罚,就不用重刑,尽可能民事解决,不用刑事方法。但这不同于我刚才讲的民事问题不同于刑事问题。

  刑法的谦益性,也体现在刑法中,有三种情况:其一为,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不以罪论处。其二为,有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理。其三为刑法63条所言之在法定刑下用刑。

  您愿意与我在博客上讨论吗?我没有许章润教授那么有名气,但也是对许霆案件有相当长时间的关注,至少不会如许多专家那样说外行话。

  实际上,你并不真正了解中国人,您只是大官们的贵客,学者们的高朋,占中国85%的穷人您了解吗?

  当然,您的儿子受您的教育,道德很好,不可否认。但中国大多数人的道德也是很好的。即使是许霆,一时不能控制自己,也比那些经常接待你的高官当中的贪官们的道德要好得多。在中国,不贪如何能当得上官?有几个不贪的官?你在美国待久了,真正是不了解中国。美国大大小小的官靠选举,尤其基层的官,大家彼此了解,选举的公正性比较高,我看过一些介绍美国选举的书,尤其是林达的书给我印象很深。但中国,大大小小的官都得靠“安排”,即上级提拔。

  人家为什么要提拔你?一定是有某种好处。或者是利益的交换,或者是金钱的交易,或者是朋友的交情,或者是美色的交往。套用毛泽东的一句描述中国的官场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提拔。

  如果你想响当当地说“我比你们更了解中国人”,那么,就请不要说那些空话,那些空话没人信的。就请随我来吧,到工人中,到农民中,到知识分子中,到基层中来,听听最基层的人民是如何想的,如何做的。

  毛泽东说过一句话: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换一个角度,卑贱者最高贵,高贵者最卑贱。

  你在博客中说:“我尊重?霆案那?孜环ü俚挠?夂妥钺崤?Q的智慧, 他???Ыo中??ㄔ悍?晒??南M?N??要鼓?钪С诌@些法官?律??, 才是真正的?槿嗣穹?眨≈???????。可?z的是大部份律???榱隋X, 出?人格良心, ?煞绞斟X, 全?o道德!?一些使中??姆?筛?唤∪? ?br>
  你说错了,你不了解中国。法官与律师,是猫鼠博弈。律师是为了钱,没错。难道法官不是为了钱吗?中国的法官可不同于美国的法官。

  你知道吗,律师向当事人收的钱通常会分为几份:一份给事务所,一份给当事人的领导回扣(如果案子是单位的话),一份给检察官或法官,一份作应酬费用,最后一份才是留给自己的。他和商人一样是在做生意,把前几种成本抛去后才是自己的。如果经营得好,律师才有得赚。事实上,在中国,赚大钱的“大律师”是极少的,就是那些与法院和检察院混得好的人。

  噢,还得减去税收。此外,他还得为自己缴社保费用。律师为别人打官司,实际上在有些律师事务所,新律师连自己的正常的社会保障也得自己来负责。他们和深圳的出租汽车司机的情况是一样的。

  看了你的几篇文章,总的感觉是,你站在中国少数的人立场,站在最多只占中国15%的人群的立场,指责大多数人。

  中国还有一半以上的人没有电脑,更多的人没条件上网,更更多的人没有碰巧进入的黄博士您的博客,不知道您这样对大多数的中国人有偏见。如果他们有条件上网并且能够有有幸进入到您的博客,大部分人一定会与您的观点不同。

  您讲到,呼吁给许霆重判,是为了“使此案不好上?。上?再?了,法官可考?]用我的?意加多15年”。

  看来你是真的不懂法律,至少是不懂中国的法律。在我的印象中,上诉不加刑是现代各国普通适用的一条法治原则,中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中国也是用了几十年从国外学来的。

  所以,总的对您的印象是:一、不懂法律;二、不懂中国人民,真正的中国人民,下层的中国人民,尽管他们文化水平低,有时很粗鲁,但他们如鲁迅所言,是真正的中国人民的脊梁。

  他们是劳动大军,却占有最少的社会财富。他们是国家的主人,却总是被仆人捉弄,被仆人盘剥。打仗他们去保卫祖国,令贪官污吏去轻歌曼舞地去享受。你去过那些血汗工厂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08〕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0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规定》的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宣传方案,通过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规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使公众了解《规定》的各项制度,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局(委办)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规定》,确保在2008年10月1日《规定》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是抓好培训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培训,具体由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制机构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行政程序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和测试、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是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量化标准和具体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

  二是强化对行政决策的监督。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

  三、抓紧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根据《规定》和省、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是实行“三统一”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统一登记、编号、公布的,一律无效。

  三是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自2008年10月1日起,依照《规定》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现行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满2年的,一律自动失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安排专人对2001年清理后确定为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1年清理后到2008年9月30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已经失效的,要记录在案;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抓紧进行修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文件,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清理工作要抓紧进行并按时完成,特别要防止出现因规范性文件失效造成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无据可循的现象。

  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程序

  一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

  二是努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全面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办理时限分解制度等。要在2008年年底以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和“缓作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是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修订和完善。

四是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规定》,尽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杜绝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抓紧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统一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政府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自2008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必须在本级政府公报或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六、不断完善和强化层级监督

  一是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工作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建立依法行政档案、公布行政违法行为等方式,切实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改善监督效果。监察、法制、人事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加强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处理。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政府法制、监察部门对行政违法行为,要及时责令或建议自行纠正;不及时纠正的,要依照职责权限及时作出责令履行、确认无效、撤销、责令补正或者更正、确认违法等处理。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对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在实施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其他行政行为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酌情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

四是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程序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改进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健全市、区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复议工作人员,提高复议能力,认真做好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确保行政程序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成效。贯彻实施《规定》的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程序建设工作。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组织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公开,并具体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量化标准和具体操作规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相关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作用,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创办示范单位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监察机关要积极做好《规定》实施的监察工作,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裁量权量化、制定办事期限和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政府绩效评估、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录用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有关责任追究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审计、物价、司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落实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结制度、办理时限分解制度等。信息化办负责组织协调电子政务建设和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要在各自的工作中,组织实施好《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三是创办典型示范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永定区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对示范单位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四是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法制机构,使政府法制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不断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配备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中,要充分注重干部的法律素质,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行政程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各级政府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1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6次(12届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衡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工程建设提供既安全可靠、又科学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件》(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南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4月1日省政府令第134号)、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地震局《关于将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与县(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二)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并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三)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行使行政执法权。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立项或设计前,报经同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活动参数区划图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工程地震情况,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由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及探明的活动断裂带上的新建工程;(三)地震地质研究程度和资料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新建群体工程(小集镇等); (四)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和新建设开发区。第四条已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工程所属单位按照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属于重大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四)位于活动断裂带上或附近的县级行政中心城镇。第五条发改委、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经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对未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应督促其按规定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抗震设防要求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施工。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场地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等资料报市地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档,实行终身责任制。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持有中国地震局或者湖南省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科学、真实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受委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在开展工作前,应报告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按照抗震设防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根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章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