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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李华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4:29  浏览:90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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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蒙冤之后是晴天

李华振 刘卫华


本文为笔者在一次中国民营企业家论坛上的发言稿,后被《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杂志以封面特稿刊于2003年7期



家族企业并非落后形态!
家族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蒙冤”最多的经济形式。受某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家族企业视为一种落后的经济形式,甚至断言家族企业必将消失。一提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把家族企业作为“典型反面教材”进行批判。
实际上,作为最古老的产业组织之一,家族企业不仅不会消失,而且正在“返老还童”,重新焕发活力,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出现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民有经济,据估算,规模在20万亿人民币。中国民有企业开始进入经济“禁地”,如金融、能源、矿产、公用事业、专用化学品等,并成为行业领袖。据统计,目前在中国国内的民有经济中,家族企业至少占到了90%以上。在这些企业中,既有单一业主制的企业,也有合伙制的企业、共有制的企业,甚至还出现了家族成员保持临界控制权的企业集团。
如果认为国内的家族企业20多年的快速发展仍不足以说明问题,我们可以把眼光放远到世界范围内。在全球500强最近一次的排名榜中,有175家为家族控制的企业。我们不妨看看家族企业占GDP总数的比例:韩国48.2%;中国台湾61.6%;马来西亚67.2%;菲律宾和印尼,最大的十个家族体现本国市值的一半;中国香港,五个最大家族体现了26%的市价总值;韩国、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十大家族体现市价总值的1/4;在现代企业制度最完备的美国,家族企业创造了78%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全美GDP的50%。
美国季刊杂志《家族企业》(FamilyBusiness)在其2003年第一期上公布了全球最大200家家族企业的排行榜。其中,中国人熟知的沃尔玛、福特、三星荣登三甲。这200家企业共来自27个国家,其中美国占了99席。此次排名对家族企业的含义规定很广: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及管理方式,只要是某个家族在这一公司中占有重要地位,即可参加排名。所以最终的排行榜中包括上市公司、私营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等多种组成形式。许多公司在其所在的行业中,甚至在所在国家的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众多家族企业中,许多并非完全意义上由某个家族统治,而是靠多数股掌握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例如在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和排名第二的福特,Walton家族和Ford家族分别占有38%和40%的股权。而在控制着7-Eleven便利店73%股权的排名第21位的日本Ito-Yokado公司中,伊藤家族仅拥有15%的份额。
美国公司治理对策:家族企业成为首选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企业制度典范,百年来一直被视为“制度文明” 的表率。家族企业在美国经济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如果说“家族企业支撑起了美国经济繁荣”,你或许不相信,但事实却是如此。在大约80年代中期之前,美国经济的主力军一直是家族企业;直到后来出现了“新经济时代”(又称“知识经济时代”),美国诞生了大批所谓的“最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老布什时期,家族企业开始备受批判,认为它是“过时的老爷车”,不适宜行驶在新经济的宽阔大道上。克林顿的8年当政期间,美国家族企业进一步“衰落”,代之而起的是“更先进的知识经济企业”。
按传统经济学的观点,家族企业的衰落应该标志着更先进的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普及,应该推动经济的更大繁荣。但事实并非如此,恰恰相反,美国经济于21世纪的开元之年跌入了低谷,主要原因不是“9·11”恐怖事件,而是美国的“更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出了严重问题,发生了安然之类的一连串公司丑闻危机,美国的“制度文明”不再是神话和真理,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到底什么才是现代企业制度?”经过一番考证,经济学家蓦然发现——曾被大力批判的家族企业才是完善的、有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态!小布什政府于2002年8月4日颁行了一项“公司责任法案”,其主要措施之一就是回归家族化,重新重视家族企业的作用。
安然等公司丑闻的症结在于:所有权过于分散,一个公司有多个、甚至成千上万个所有者。在这种条件下,掌握着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经理层就会通过损害公司利益来谋取不当私利。这就是“经理层操纵”。
家族企业由于由某个(或多个)家族控制着足够有效的股权,在“关心切身利益”的激励下,家族成员就会尽心尽力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减少“经理层操纵”所带来的公司腐败。
西方“两权合一”浪潮:家族企业备受青睐
就在我国国企改革大力提倡“两权分离”并认为这是“学习西方先进的企业经验”时,西方却兴起了“两权合一”的浪潮,家族企业因此而备受青睐。
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发现:在两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是在“使用别人的而不是自己的钱财,也就不可能盼望他们会有像私人公司那样的警觉性去管理企业”。但这种“异样的声音”被淹没在近现代飞速发展的大工业浪潮里,因为公司规模的庞大导致了普遍的两权分离。
但后来,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屡屡发生经营者腐败、经理层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大股东操纵公司损害中小股东、甚至跨国公司被内部人搞垮等等恶性事件。西方经济学家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于是产生了今天广为人知的科斯定理。在这样的社会背景及理论分析之下,西方兴起了“中小企业将成为21世纪主流企业”的浪潮,许多大公司也因此而化大为小、化整为散,集团式大企业也不再是传统的“总分公司制”,纷纷改成“母子公司制”。(总分公司制中,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而母子公司制中,各个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中小型企业法人。)家族企业以其明显的优势特点,成为中小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态。
这种做法可以避免两权分离带来的种种弊端。司法部“公司治理结构专项研究”课题组负责人刘大洪指出,在家族企业里,所有者就能够直接有效地监控企业经营,防范经营者风险。(注意: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并不是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合一;从法律的技术层面上讲,法人财产权是必须独立的、不得受所有者非法操纵。法人财产权不等于经营权。)
中国经济下一轮发展的主力是家族企业
中国改革20多年来,国有企业是上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国有企业将让位于民营企业。中央政府已经把“国有股减持”、“国退民进”、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作为明确的战略提出来,且已经切实实施相应措施。据最近的一次统计,如果把那些“戴着红帽子的名国有实民营”企业计算在内,中国目前的民营经济力量已接近国有经济!而且,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过程里,中央决心继续调整国民经济的整体布局,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真正与国际接轨,建立起“人民主导的、而不是国家权力主导的市场经济”。
实际上,目前中国民营经济的90%以上都是家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大力发展家族企业。中国下一轮经济发展的主力将是以家族企业为代表的民营经济。目前,中国家族企业发展最迅速、最健康的当数温州,我们不妨以其为例,来剖析中国家族企业的必然性。在温州,不仅个人业主制企业完全属于家族企业,连股份合作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大多保留着浓厚的家族色彩。温州民营企业选择家族制是在传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作用下,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温州是一个带有浓厚传统文化特色的社会,在转型期中,民企很难通过外部其他途径获取资本,家族成员是企业资本的重要来源。温州奇迹的很大原因在于一张巨大的社会网络支撑着温州人的流动和移民行为,他们通过家族关系链流动、迁移、聚集,家族网络降低了生产和经营成本,减少他们在异国他乡所面临的生存、生活和发展风险。温州人往往从族人那里学习经营经验,这种血缘亲缘关系构成的家族网络是产业扩散的重要渠道。建立在血亲关系上的低信任度社会难以造就非血亲的民营企业。由于血缘和亲缘关系的特殊凝聚力以及家族成员为家族事业的自我牺牲精神,家族企业能够极大地降低内部监督成本。
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
在同属中华文化圈的国家及地区里,家族企业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华人资本界著名的永诚实业集团董事长刘孟奇说,在华人企业里,即使是跨国大公司,也一直以家族制为主导。这绝非偶然,其背后是独特的中华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家族企业最适合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其存在是必然的、长期的。
中国人有明显的“仇富”心理,这既不利于职业经理人阶层的形成和壮大,也不利于家族企业对外来人才的重视、信任和重用。有个笑话,说心理学家随机挑选了一个美国人和一个中国人,对他们进行催眠,然后问他们对待富人的态度,让他们说出真话。美国人说:“我敬佩富人,我也想成为富人。我想为富人工作,以得到丰厚的薪水。”中国人则说:“我嫉妒富人,眼都红了。我想劫富济贫。”在这种明显的“仇富”心理支配下,中国民营经济的所有者不敢、不愿去重用外来人才,因为他不能保证“外人”会不会暗中背叛他、算计他、甚至劫持他!这使家族企业成为中国民营经济必然的、也是迫不得已的首选,因为家族成员不会产生上述风险。
“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着中国家族企业。在西方,人们以“在大公司工作”为荣;而在中国,即使在最大的、最好的公司里工作,也被视为“为别人打工,没前途”。中国人都想“自己当老板”,即使是一个小老板,也胜过为别人打工。这使中国一直难以形成正规的、繁荣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有个形象的比喻,说:中国目前的职业经理比国宝大熊猫还少,而大大小小的、成功的不成功的、现实的做梦的老板却比老鼠还多。没有发达的职业经理市场,民营企业很难获得足够的、称职的、恪守职业道德的外来人才,于是,不得不仍然倚靠家族成员,这也导致家族企业盛行。
社会信用监控体系不健全,加之我国长期以来漠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使人们(尤其是“打工经理”)普遍产生一种“没出事时赶紧捞,出事之后撒腿跑”的短期心理及近视行为。民营经济的打工经理腐败事件经常发生,有关机关对待这种事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认为“反正又不是侵犯国家全民财产,富人损失一点无所谓”。我国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指出,对私人财产的“公力保护”不力,也迫使民营经济干脆进行“私力救济”,实行家族制,由“自己人”控制着企业经营的日常过程,根绝“外来者”为祸的可能。









作者简介:
李华振,河南人,祖籍安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生部,财经作家,2003年度“十大智业人物”之一,在国家级经济类杂志上发表文章280余篇,并多次被人大报刊资料中心转载,见于北京社科院学报《北京社会科学》(季刊)、《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理论版)》、新华社《经济世界》、《中国经贸》、《中国商界》、《政策与管理》、《经济导刊》、《财经报道》、《企业研究》等刊。
曾任多家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战略企划中心总经理,被多家杂志以“封面人物”进行报道。现把主要精力放在学术上,在我国著名经济法专家刘大洪教授主持的国务院司法部“中国公司治理结构课题研究”、“中国国有企业问题专项研究”等课题组中从事研究工作。
作者联系方式:lhzlwh@yahoo.com.cn 或 lhzlwh@21c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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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人信息的共享与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本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提供、共享和使用法人信息的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法人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能的过程中制作或者掌握的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的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等方面信息。

  第四条(管理主体)

  本市设立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监、机构编制、社团管理、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和召集等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

  本市法人信息的共享与应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管理。本市建立统一的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协同推进。

  (二)职能共享。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依据职能,通过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提供和共享法人信息。

  (三)合理使用。合法、合理使用法人信息,不得滥用法人信息,不得擅自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安全保障。遵循保守国家秘密的要求,确保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安全。

  第六条(系统组成)

  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依托政务外网建设,主要包括:

  (一)法人共享信息数据库;

  (二)法人信息交换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

  (三)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交换前置系统;

  (四)网络安全、病毒防范、数据备份、数字认证等保障系统。

  第二章信息提供和共享

  第七条(信息提供和共享的一般原则)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依法做好法人信息的采集和维护工作,避免重复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完整。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向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提供法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第八条(信息提供)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信息提供单位确认的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定期编制和发布《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表》。《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表》包括数据项名称、数据类型、标准、提供部门、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等内容。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表》,选择采用文件上传、前置机数据接口等途径,在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提供法人信息。

  第九条(数据项更新)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删减《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表》中所列本机关、本单位提供的数据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更新。

  经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定后,申请机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数据项更新,并向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提供相应的法人信息。

  第十条(主动共享)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依据职能,对以下法人信息主动提供共享服务:

  (一)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法人信息;

  (二)信息提供方明确可以主动提供共享的其他法人信息;

  (三)经联席会议核定应当主动提供共享的相关法人信息。

  第十一条(依申请共享)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使用《法人信息共享数据项表》所列除本办法第十条主动共享信息之外的法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向信息提供方申请共享,并说明共享信息范围、共享理由等。信息提供方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

  申请机关、单位对信息提供方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协议共享)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之间对特定法人信息有长期、稳定需求的,可以签订共享协议,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通过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进行共享。

  第十三条(共享方式)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可以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情况和实际业务需要,选择采用网页访问、文件下载、前置机数据接口等途径共享法人信息,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确有充分理由需要调整共享方式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三章信息使用

  第十四条(基本使用要求)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本机关、本单位业务和职权范围内,可以基于自身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对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合理的内部使用。

  第十五条(特殊使用要求)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出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目的,确需对外提供或者发布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中的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提供方提出申请,经信息提供方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发布。

  第十六条(禁止性条款)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法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共安全,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法人信息牟取商业利益和其他非法所得。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相关法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者对外发布。

  第四章运维、保障和监督

  第十七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市工商局负责法人共享信息数据库、法人信息交换管理和应用服务系统及网络安全、病毒防范等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主要包括:

  (一)规范实施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二)监控各节点的信息交换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异常情况或者突发故障。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本机关、本单位交换前置系统及网络安全、病毒防范等保障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发生系统故障的,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工商局。

  第十八条(设备和运行安全)

  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应当使用经国家认证的具备监视、记录和追踪等功能的信息安全产品。

  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应当设置访问权限,并采用身份认证和鉴别授权技术。

  第十九条(报告制度)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工商局报告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

  市工商局应当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分别向联席会议报告上半年度和全年度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条(资金保障)

  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工商局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交换前置系统应当依托与提供或者共享法人信息相关的业务系统,由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申请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检查。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信息不准确、共享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共享、滥用法人信息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书面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市监察部门按照效能监察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

  本市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六日

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轻纺 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http://szs.mof.gov.cn/shuizhengsi/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3/P020090327605910164126.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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