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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5:08  浏览:8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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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世界产权贸易市场引发的法律思考
       彭琰

当人们对一种财产试图非相容性地占有时,就产生了该财产的归属权与非归属权的问题,也就产生了这一权利的界定和划分后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时,法律意义的产权概念就产生了。

产权(财产权利Property right,也等同权利)制度是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相融合的集中体现,因而,她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的绩效的本质特征。

对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和实践,无论从哪个意义上说,都是一件具有开拓性和挑战性的事情,因而,同时也是一件令人关注和振奋的事情。

一、产权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

人类在以相互给予爱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的同时,也努力谋求从社会和他人身上获得更多的属于自己能够支配的东西。事实上,这种追求本身正是人类创造“美”的源动力。人性的美、智慧的美、艺术的美,以及人类征服自然的伟大的力量之美贯穿于这一追求的全过程。因而,属于“我的所有,他人不得干涉”的财产权利,是人格本身具有的品性和能力。

财产所有权的存在符合人类高级理性的原因,就在于所有权本身扬弃了人格中纯粹的主观性,而使人格趋于客观和完美。赋予人们以财产所有权后,能够使该财产所有者从其所能控制的财产上体现出他的意志中的规定和灵魂,从这种体现的过程和体现的结果看,这些财产已具有了人的目的性。

在人的需求体系中,对财产(或通称财富)的需要是第一位的。基于这种需要,当个人的能力不足以达到获得更多的财富或满足更高的欲望时,人们选择了婚姻这种合作方式,以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富远远多于个人的创造。在婚姻家庭中,即使只有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收入,其他人所做的一切(妻子操持家务,孩子认真读书),也是共同谋求最大化财富的合作模式。因而,婚姻在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创造了两者相加后的财富的增值,以达到各自的需求和满足,因婚姻所产生的家庭财富的性质及其维系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显露得十分充分。所以我们应该理解,也必须理解,基于爱情所产生的婚姻,因财产的争夺而解体或因解体而引起财产的争夺的客观存在。这时,因灵魂(或精神)的需求和满足而产生的爱情,已被具有实物状态的财产所征服。因而,在婚姻家庭法中,浓墨重彩地规定了夫妻离异时财产分割的原因。

对事物的分析,往往先从哲学的范畴或角度去思考,能使人怀有人性的情感,因而,也可以使人全面本制地去认识。

二、产权及产权交易的法律意义

产权(财产权)是人们对有价值的特定物具有排他性控制的权利,这种控制权充分表达和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在自由的前提下任意运作的各项权利。因而,财产权就是自由权,这是法律的维度内所界定的。这就意味着,当将一组关于某些特定财产的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分配给了某个人时,则同时就将该财产项下的自由权赋予给了这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按着自己的意志,在不需要任何人知晓和允许的情况下,对该财产自由地行使其项下的权利。

财产权具有任何条件下的绝对所有权,笔者是难以苟同的。例如,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员,享有企业分配给他居住房屋的财产权,这时对该房屋的财产权仅包含了使用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置权,而不涉及具有绝对性意义上的所有权。鉴于,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是企业分配给该职员相应劳动对价的一部分,就是说,如果职员放弃了对该房屋的使用权利,则他会得到例如现金收入上增多的补偿。因而,当该职员接受了房屋使用权利的时候,就放弃了其他形式的权利,而对房屋行使其权利之时,就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的排他性和非相容性。

一个通俗的典故,能让我们形象地理解财产权的意义:

此路是我开

此树是我栽

要想从此过

留下买路财

这个拦路要财者对这条路虽然不具有完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然而,他具有与其他任何人相比较而言的相对优势,这时,他就具有了他人所不具备的也无法行使的权利。

“财产权”,更诱人的意义,在于这种权利具有可替代性、可变换性和可流通性。

当财产权利者对他们的某一财产产生兴趣,而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失去经营价值时,他就想用自己的财产换取他所感兴趣的财产,这样,财产交易就由此产生了。然而,任何仅利已而无利于对立的交易是无法实际的,因而,人们试图努力地探求可以达到交换目的和满足的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这样,基于期待获得成功交易的“谈判”就成为欲做交易者首要思考的课题。因而,谈判理论是基于私人产权的前提下产生的,并在保护、巩固和扩大私人产权的实践范畴内,得到了完整的彻底的体现。

人们把财产拿来进行交易,目的在于期望通过这种交易,使他获得比交易前更大的需要、满足和愉快。而约束这些交易行为并使交易的收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是实际、进行和完善交易的唯一保障。

法律的奥妙在于她会设计出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使交易的成本最小,而交易的收益或交易所创造的增值最大的一套规则及方案。同时,当交易出现障碍或困难之时,法律也能够帮助人们克服这些障碍或困难,以达目的。另一种情况,就是在交易之中或之后若产生纷争,而交易者力图摆脱这种困扰又无可奈何时,法律又会帮助人们平衡这一纷争的利益关系,从中找到适当的切入点,以解决双方交易者的不快。

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原则,就是遵循财产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即,在赋予财产权的一组权利时,要使这种权利的使用效率和由此给社会所增加的财富均为最大化,只要该法律制度或规则的建立和履行所支付的成本小于所获得的收益,那么,这个制度或规则就是合理的、有效的。

三、世界产权贸易市场的创立与中国产权制度的进化

世界产权贸易市场(World Trade Assets Market Inc.简称WTAMI)的创立,为全球寻求财产交易和增值的人士提供了最佳舞台。一方面,她促进了财产的流动性,为财产更能充分地体现其价值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推动了全球性的和国家地域性的产权交易规则及法律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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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三府〔201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已经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2010年9月30日五届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四条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区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


  第五条 根据需要,会议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三亚警备区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需由市政府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项,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一)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二)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


  (三)相关事项管理权限已下放给有关区镇、管委会的;


  (四)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第四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 拟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调查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深入研究讨论后,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其中,须听证的议题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不采纳法核意见内容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及说明。


  第九条 提请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请单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律审核意见、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规范性文件、规划类文本、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和较复杂的议题,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起草说明及起草审查人员名单。起草说明应包括起草目的、起草过程、政策法规依据、基本内容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意见采纳情况等内容;起草说明应坚持“一议题一说明” 原则,同一议题包含多个相关事项的,应起草一份综合说明,不得附加多个单独说明;起草审查人员名单应注明起草人和审查人(一般为单位负责人)。


  第十条 议题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后,由相关业务科室初核,着重审查主题、依据、文字、可操作性、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核意见后报市政府秘书长复核。市政府办公室认为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报送单位补正。


  第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根据秘书长复核确定的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由汇报单位指定1—2名助手协助汇报。


  第十三条 议题提请单位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20分钟。附起草说明的议题,汇报单位只汇报起草说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 议题以口头文字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汇报单位应事先联系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提前安装调试。


  第六章 会务工作及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落实:


  (一)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场布置。安排座席、安装调试多媒体等。


  (三)会议签到。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签到表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四)会场服务。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引导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后检查。常务会议材料由会务工作人员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十六条 列席常务会议人员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一科书面说明缺席原因报会议主持人批准,并指定一名分管副职出席。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十分钟进场签到候会,并按指定位置或由工作人员指引入座。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在签到后可在休息室等候。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 会议进行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议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于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及书面意见等情况。在会上发表与本单位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记录及纪要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一般二人记录,并对会议进行录音或摄影保存。除被邀请的记者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拍照或摄像。记录本设正本、草本,草本为当天会议的记录用,经过整理后抄入正本。会议记录除既定事项外,临时动议事项也要记录。正本的每一次会议记录,都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写初稿,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第二十三条 常务会议资料由市政府办公室一科负责收集、整理、存档。会议记录本在每年年终时交档案室归档保存。凡印发的会议纪要须连同签发底稿及议题相关材料送保密室存档,次年初再由保密室移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办理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办理情况在下次常务会议上通报,并通过简报等方式将各部门办理情况向市领导及时反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2009年7月3日颁布的《三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暂行)》(三府〔2009〕87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2002年7月8日)
教高〔2002〕8号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我国高校网络教育迅速兴起,并取得了长足发展。从1999年开始迄今,已有67所高等学校开展了网络教育试点工作,注册学生近百万,高校网络教育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且开发使用了大量的多媒体教学资源,逐步形成了网络环境下的教学与管理方式,同时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网络教育,促进了高校信息化建设。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试点高校思想观念不适应,管理制度不健全,办学条件建设相对滞后,优秀教学资源相对缺乏,特别是个别试点高校严重违规办学,影响了高校网络教育的正常秩序。为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要减少并停止招收全日制高中起点普通本专科网络教育学生。要充分发挥网络教育的优势,为在职人员更新知识、增强技能、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供良好服务;既要积极开展学历教育,又要积极开展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岗位培训和其它继续教育。各试点高校要积极探索和总结网络教育的基本规律,积极推进网络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各级各类继续教育的结合,促进我国网络化、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的形成。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质量是网络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各试点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本校的网络教育质量标准,并按照本校制定的质量标准,从严管理,保证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
规范招生工作管理
  各试点高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切实把好入口关。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试点高校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试点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招办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校外学习中心,在试点高校的统一安排下可以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但不能自行招收学生,不能自行发布招生广告。除试点高校和省级高招办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
  试点高校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网络教育的特点,科学制定并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采取措施,确保网络课程达到教学基本要求。要使用高质量的网络课件、资源库、试题库、教学平台、课件制作工具等开展教学。要采取措施保证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激励优秀教师主持网络课程,保证授课质量。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学习过程的指导和服务,要利用网络技术和专兼职教师逐步建立和实施导学制度,保证每位学生都有指导教师及时提供指导和服务。试点高校要对参加导学制度的指导教师提供培训和管理。

严格考试管理
  试点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全面素质教育,营造健康向上的学习氛围,弘扬努力学习、刻苦拼搏的精神,树立刻苦勤奋的学习风气。要严格按照教学基本要求,组织实施各个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核和考察。要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评分标准,坚决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试点高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要体现网络教育的特点,实行弹性学制和完全学分制,允许学生重修和延长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按照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对于只修完单科课程的学生,试点高校应颁发单科课程学分证书。
  试点高校应转变观念,逐步实施和完善各自的学分认可制度,主动共享其它高校的优秀教育资源。

  三、加强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校外教学支持服务水平
  为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网络教育服务质量,我部支持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试点高校开展网络教育提供上机环境、技术支持、资源建设、学生管理、考务管理等教学支持服务。
  建设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需经过我部审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或试点高校设在本地的学习中心,要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学习中心设置条件进行核准和管理(文另发)。
  对本校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保证校外学习中心的服务质量。我部鼓励试点高校使用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并逐步向主要委托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校外教学支持服务过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高厅[2002]1号文件规定,积极支持试点高校和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本地区设置校外学校中心。要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监控,组织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检查结果将作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健全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年检制度,加强质量监控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教育的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我部建立高校网络教育学院年报和年检制度。各试点高校每年须根据我部公布的年度检查要点,开展自我检查,并形成自评报告报我部。我部将结合学校自评报告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年度检查结果等进行抽查和综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给予相应的处理。我部还将适时开始对试点高校网络教育学院进行评估。

  五、推动优秀教育资源向西部输送,促进西部教育质量提高
支持西部教育是所有试点高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试点高校要尽可能创造条件在西部地区的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校外学习中心,并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优惠。
  西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试点高校在当地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制订相应规划,引导网络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合理布局,使其尽量覆盖所有地级以上城市。

  六、加强网络教育学院管理,促进网络教育健康发展
  未经我部批准,各级各类高等学校不能自行举办网络学历教育。经我部批准的试点普通高校,网络学历教育工作必须归口到一个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学院进行,其他院系不能以网络学历教育的名义和方式自行招生办学。各试点高校要严格办学纪律,确保办学质量和声誉。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网络传输平台的管理,严格审查和监督传输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传输过程,确保信息安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高校要从维护稳定的高度,重视研究和解决网络教育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狠抓管理,健全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查隐患,定预案,保稳定。对于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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